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解读
来源:湘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05-13 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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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

《湖南省2019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以及省、市关于农村危房改造相关要求。

二、适用对象

4类重点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未脱贫)、低保户、分散供养五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

具备多种身份家庭的农户,按以上顺序优先选择前一种身份。

三、改造程序

包括:本人申请、村级评议及公示、乡镇审核及公示、县级审批及公示、函告农户、改造监管、房屋验收、等级挂牌、资金拨付。

四、对象申请条件

(一)农村危房改造以“户”为单位,由农户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居住,且是房屋产权所有人;

2.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未脱贫)、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任意一种类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不能确定为补助对象:

1.在本村另有安全住房的;

2.住房拥挤,需要分户的;

3.在外地(县城、集镇)已有永久性居住房屋的;

4.名下有小车、工商登记的;

5.已享受过易地扶贫搬迁、移民避险解困、公租房、廉租房和农村危房改造等任意一种政策的;

6.不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未脱贫)、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任意一种类型的。

五、改造标准

1.面积控制。D级拆除重建的,1人户20-35平方米,2人户30-45平方米,3人户40-60平方米,3人以上农户人均18平方米。对于仍从事农业生产的改造农户,可适当增加用于谷物储藏、农具放置等用途的辅助用房面积20-30平方米。辅助性房屋面积不计入建房控制面积。C级维修加固的,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类型,不得扩面加层。

乡镇应与危改对象签订危房改造协议,承诺建房不超面积、入住2年之内不扩面加层和建新拆旧等内容,未履行承诺的应退回补助资金。

2.建房标准。严禁建两层以上(含)楼房,房屋高度不得超过3.6米,因需要建设小屋面的,屋檐垂直高度不得超过2.2米;严禁豪华装修,墙面、门窗、屋面等以满足生活需要为准,房屋主体为砖混(木)结构,并设置构造柱、圈梁等抗震构造设施,室内地面硬化、平整、防滑,墙面粉饰,房顶至少用竹(木)板封闭,房屋正面不得设有罗马柱,四周外墙不得全部张贴瓷砖,窗户不得设置欧式线条,室内不得悬挂水晶灯等高档灯具,不得添置高档家具等。

3.功能标准。改造房屋必须合理设置厨房、卫生厕所,与农村“厕所革命”相结合,坚决杜绝单独进行粉刷、装饰等与提升住房安全性无关的“刷白墙”式的形式主义,全面提升改造效果。

六、工作标准

(一)自愿申请。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申请报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资料。

(二)村级评议及公示。村委会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对其调查核实,并组织村民进行公开评议,留存改造前房屋照片。评议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7天后上报乡镇政府。公示照片为村支两委主要负责人与村务公开栏的合照。

(三)乡镇审核及公示。乡镇对村级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和入户调查,将符合条件的改造农户情况在乡镇政务公开栏公示7天后,上报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

(四)县级审批及公示。

1.县住建部门汇总各乡镇情况,对材料进行审查,与县级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对接,对上报农户信息进行数据比对。

2.组织人员对上报农户房屋危险程度进行调查和评定,如实填写《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报告》,经鉴定属C、D级危险住房的,纳入改造;经鉴定属A、B级安全住房的,退回申请,并挂牌标识。

(五)函告农户。下发《告知函》,将审批后的改造方式、新建房屋面积、拆除旧房等要求由乡镇组织人员函告农户。

(六)改造监管。

重点抓好放线开工、主体施工环节的管控,确保房屋质量安全有保障。由乡镇、村级对所属改造对象的房屋改造过程实施全监管,在改造房屋放线开工时提前干预,避免选址不当、规模超标的问题;在主体施工环节开展现场巡查,加强质量安全监管。

2.每月20日前按统一要求上报改造工作进度,保留改造中房屋照片。

3.县住建部门加强房屋改造技术指导,实地抽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由乡镇督促整改到位。

(七)房屋验收。竣工后,由县级组织乡镇、村级和农户共同进行竣工验收,填写《基本安全评定表》,作为农房安全性认定的基本依据。基本安全评定合格是危房改造验收合格和拨付补助资金的前提条件。

(八)等级挂牌。改造房屋在通过验收,认定安全后,组织进行房屋等级挂牌标识。

(九)资金拨付。

1.房屋验收合格后,乡镇召开会议研究改造对象享受补助资金情况,形成会议记录和书面报告、花名册报县危改领导小组。

2.县危改领导小组汇总各乡镇上报信息并审核,一个月内将补助对象录入县财政内网系统进行数据比对,待确认无误后提交县财政局通过农户惠农“一卡通”拨付补助资金。

3.在补助资金拨付到户一个月内,农户名单及补助金额应当在村务公开栏、乡镇公开栏、县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并将公示相关照片、截图等资料留存备案,杜绝套骗取、重复申请补助资金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