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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岳阳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岳阳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 2023-12-19 09:46 浏览次数: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促进我市社区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根据《民政部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民发[2017]191号)、中共湖南省委《关于全面加强基层建设的若干意见》(湘发[2019]13号)、《关于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的指导意见》(湘民发[2022]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区社会组织,是指由村、社区居民和驻区单位为主发起成立,在城乡社区开展为民服务、公益慈善、邻里互助、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社会组织。

  社区社会组织分为社区协商类、社区和谐类、社区服务类、社区文体类、枢纽型和其他类社区社会组织。

  社区协商类组织是指推动村、社区居民有序参与基层群众自治实践,依法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等活动,协商解决涉及城乡社区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关乎居民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和矛盾纠纷,参与制定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的组织。

  社区和谐类组织是指参与群防群治、社区矫正、社区戒毒、刑满释放人员帮扶、涉邪教人员的帮扶和管控、社区防灾减灾、精神障碍社区康复等工作,助力社区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组织。

  社区服务类组织是指家政服务、健康服务、养老服务、育幼服务等领域的组织。

  社区文体类组织是指开展文化、教育、体育、科普、娱乐、慈善等活动中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移风易俗、弘扬时代新风的组织。

  枢纽型组织是指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社区志愿服务联合会、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或孵化基地等发挥管理服务协调作用,规范社区社会组织行为,提供资源支持、承接项目、代管资金、人员培训等服务的组织。

  其他类组织是指上述五类组织以外的、符合备案条件的组织。

  第三条社区社会组织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违反宪法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统一、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条对符合法定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可以到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其中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以直接提出申请,对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管理工作;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备案工作;村(居)民委员会负责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和备案初审工作。

  第六条 社区社会组织应当结合实际,建立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 备案

  第七条 申请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规范的名称(名称由“XX县市区+XX乡镇或街道名称+XX 社区或村名称+业务范围+社团性质”组成),名称应与其规模相适应;

  (二)发起人、发起单位总和不少于3个;(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四)明确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五)规范的章程;

  (六)有明确的负责人和固定的联系方式。

  第八条申请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的,需要提供下列材料:(一)《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表》;(二)场所使用证明;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四)章程;

  (五)其它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一)在同一社区内已有相同名称的;(二)申请备案时弄虚作假的;

  (三)拟设立的社区社会组织的宗旨、业务范围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发起人或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或者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

  (五)条件不成熟或不宜备案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发起人提交《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村(居)民委员会初审,由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初审意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或不同意备案的意见书,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社区社会组织备案意见书有效期为2年。备案社区社会组织申请续期,应当在有效期届满20日前,报村(居)民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社区社会组织变更(续期)备案申请表》;

  (二)备案期内的工作情况报告(含备案期内财务收支情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续期或不同意续期的意见书;不予续期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章 变更、注销

  第十二条备案社区社会组织变更名称、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活动场所及章程等内容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社区社会组织变更(续期)备案申请表》和变更事项的佐证材料,经村(居)民委员会初审后,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社区社会组织需要解散、终止的,应按章程规定的程序解散、终止,主要负责人应于组织解散、终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交《社区社会组织注销备案申请表》,经村(居)民委员会初审后,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变更、注销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或不同意变更、注销备案意见书;不予变更、注销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本辖区内尚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变更和注销等工作;

  (二)对已备案社区社会组织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三)鼓励有条件的村、社区居委会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活动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

  (四)加强社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管理和指导;(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变更、注销的初审工作;(二)负责指导和监督社区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每季度将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备案情况报送当地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将实施备案管理的社区社会组织纳入湖南省社会组织管理信息平台.

  第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社区社会组织工作台账,并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社区社会组织开展重大活动,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向村(居)民委员会进行报告;社区社会组织跨村(社区)开展重大活动的,应同时向活动举办地村(居)民委员会报告;每年5月31日前社区社会组织应向村(居)民委员会报告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社区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撤销备案:

  (一)不按章程开展活动或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二)涂改、出租、出借社区社会组织备案意见书;(三)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四)设立分支机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鼓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探索建立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证书管理、年度检查、第三方评估和激励等制度。

  鼓励社区社会组织建立资金收支情况信息公开制度,推进品牌建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3年2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本办法实施前已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按照本办法要求,更新完善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