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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的通知

来源: 湘阴县民政局 发布时间: 2020-11-18 15:51 浏览次数: 1

各乡镇(街道)民政所:

为进一步发挥临时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有效缓解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湘政发〔2015〕21号)、《岳阳市民政局岳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岳民发〔201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的通知如下:

一、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的目的

临时救助备用金主要用于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二、临时救助对象的精准认定

1.救助对象: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意外事件和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开支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困难残疾人、低保边缘群体。

2.救助程序:临时救助由个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受理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应调查核实其家庭经济状况,确认其困难程度和类别,并提出救助意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将对乡镇(街道)上报资料进行审核审批,入户抽查率不低于30%,审批结果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进行公示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将临时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至救助申请人银行账户。在脱贫攻坚期内,简化优化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按照“先行救助,后办手续”原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审核审批,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3.救助标准:临时救助金额视家庭困难程度测算确定。一般不超过当地当月低保标准1-6倍给予救助,申请对象一年内同一原因救助次数不得超过2次。重大家庭变故、灾害需超过2000元以上的救助对象,由乡镇(街道)党委政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救助金额,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4.完善资料:临时救助档案要求资料齐全,实行一户一档管理。档案资料包括个人书面申请报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户口本复印件、张榜公示照片、走访调查材料、审核审批材料等。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完善资料的,经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同意后,可以先行救助,再补齐相关资料。

三、临时救助备用金的管理使用

临时救助资金将根据乡镇(街道)人口数、财政状况及任务完成情况等因素及时从上级下拨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中下拨到各乡镇(街道),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各乡镇(街道)应长期保证下拨的临时救助资金中留存1-2万元作为临时救助备用金。

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财政打卡发放。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必须经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批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必须及时将救助对象录入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并报局社会救助股备案。

临时救助金使用管理监督,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调节、挪用等违规现象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此通知自2020年4月2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