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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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可向就业服务局提交书面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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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向县就业服务局报送如下材料:1、营业执照副本;2、税务登记证副本;3、《就业失业登记证》;4、缴纳社会保险记录;5、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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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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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点:证件是否过期,是否属于国家限制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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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措施:一律坚持核查所有证件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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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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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劳动就业服务局城乡就业服务股经办人员对持证人员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登记。(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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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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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劳动就业服务局城乡就业服务股股长、分管副局长复审,并在申报表上签字。(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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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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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县劳动就业服务局局长认定,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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