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来源:湘阴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11-05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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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节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二节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三节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三章  城市垃圾管理

第一节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二节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四章  城区园林绿化管理

第一节 《城市绿化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二节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三节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四节 《岳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五章  公用事业管理

第一节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二节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三节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四节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五节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六章  城乡规划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七章  城乡燃气管理

第一节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二节 《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八章  环境保护管理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二节 《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三节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四节 《岳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五节 《岳阳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九章  公安交通管理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二节 《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三节 《岳阳市机动车停车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十章  工商管理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十一章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二节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三节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四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五节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六节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七节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八节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九节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十节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十二章  建筑市场监督管理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二节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三节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四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五节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六节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十三章  建筑市场资质资格管理

第一节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二节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三节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四节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五节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六节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十四章  勘察设计管理

第一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二节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三节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四节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五节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十五章  勘察设计资质资格管理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二节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三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十六章 抗震设防管理

第一节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二节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三节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十七章 建筑节能管理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二节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三节 《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十八章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

第一节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二节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十九章 房地产监督管理

第一节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二节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三节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四节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五节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六节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七节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二十章 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二十一章 住宅与装饰装修管理

第一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二节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二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为,保障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二条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指湘阴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以本局名义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细化标准。

第三条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行政合理性原则,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开、公正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注重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对违法行为人的教育。要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等相关因素。对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四条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先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的期限根据案件实际确定,一般不超过十五日,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时间、区域、面积、体积、情节轻重程度、危害后果等基本要素作出裁量结果。

前款所指的裁量结果分为从重、一般、从轻三个档次。

当事人在责令期限内自行改正的,属于轻微违法行为,适用从轻档次处罚;

当事人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适用一般档次处罚;

当事人拒不改正,或违反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属于严重违法行为,适用从重档次处罚。

第六条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当事人同时具有基准规定的从重、一般和从轻档次中所列的违法情节两种以上的,取最重的违法情节在自由裁量幅度内进行裁量。

第七条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有法定罚款幅度,裁量结果为从重、一般、从轻档次的,分别按下列公式计算:

从重档次处罚:[(X-Y)×70%+Y]以上至法定最高罚款金额;

一般档次处罚:[(X-Y)×30%+Y]以上,[(X-Y)×70%+Y]以下(不含本数);

从轻档次处罚:[(X-Y)×30%+Y]以下至法定最低罚款金额。

上述公式中X为法定最高罚款金额,Y为法定最低罚款金额。按上述公式确定的罚款金额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限度。

第八条 对同一违法行为,可以适用多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同一机关制定的效力相同的法律规范,应当遵循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并依据基准表的具体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既可以单处又可以并处行政处罚的,对轻微违法行为,一般实施单处的处罚方式;对严重违法行为,优先适用并处的处罚方式。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违法时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发生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或从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主动改正或者及时终止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

(三)违法行为虽已实施但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屡次违法的,即:行政相对人经多次劝导教育(有书面记录的)或被处罚后仍然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二)故意隐瞒、弄虚作假,妨碍调查取证的;

(三)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四)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社会影响较大的;

(六)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法定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顶格处罚:

(一)抗拒检查,妨碍执法、暴力抗法的;

(二)对投诉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三)违法行为的方式或结果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消除严重危害后果的;

(五)其他应当顶格处罚的情节。

第二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节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十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一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的。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四)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二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5元以上100元以下。”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或采取补救措施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未纠正或纠正未达到要求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违反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第十四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一、《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50元以上200元以下。”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自行处理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处理或处理未达到要求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违反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第十五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一、《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一)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擅自设置户外广告面积2平方米以下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擅自设置户外广告面积2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擅自设置户外广告面积5平方米以上的。

(二)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及时停止违法行为,自行清理、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清理、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清理、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违反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第十六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一、《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改造或拆除,未造成较大后果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逾期未改造或未拆除需要强制拆除,建设面积较小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逾期未改造或未拆除需要强制拆除,建设面积较大的。

第十七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一、《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行为的,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50元以上1000元以下;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被损坏设施的实际造价赔偿。”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经责令后及时恢复原状,未造成损失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经责令后及时恢复原状,造成了一定损失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不能恢复原状,或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十八条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在电杆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的;

(二)擅自在市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三)建筑材料等堆放在护栏围挡外的;

(四)在市区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或者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的;

(五)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的;

(六)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影响城市市容的;

(七)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八)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九)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撤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十)施工场地的泥浆水未沉淀排入下水道的;

(十一)在市区内擅自设置屠宰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第二节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十九条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广场等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涂写、刻画、散发广告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拒不改正,在道路、广场等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涂写、刻画1处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散发广告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散发广告品人员1人次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拒不改正,在道路、广场等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涂写、刻画2处以下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散发广告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散发广告品人员在2人次以下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拒不改正,在道路、广场等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涂写、刻画3处以上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散发广告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散发广告品人员在3人次以上的。

第二十条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设置围挡作业、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冲洗、未将泥浆和渣土等废弃物运到指定地点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一)未设置围挡作业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未设置围挡作业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未设置围挡作业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未设置围挡作业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的。

(二)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冲洗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经责令后改正,未造成路面污染但车身不洁影响市容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造成施工场地进出口及路面污染较小,或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造成施工场地进出口及路面污染较大,或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三)未将泥浆和渣土等废弃物运到指定地点处置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经责令后改正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经责令后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第三节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二十一条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期限改正或者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第二十二条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一)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

(二)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破坏公厕设施、设备或擅自占用、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经责令后及时恢复原状,造成一定损失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破坏公厕设施、设备或擅自占用、改变公厕使用性质,不能恢复原状,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三章 城市垃圾管理

第一节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二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不足一个月未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超过一个月不足三个月未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超过三个月以上未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第二十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第二十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投入使用不足2个月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投入使用超过2个月,不足6个月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投入使用超过6个月的。

第二十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第二十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不足1立方米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1立方米以上不足5立方米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5立方米以上,或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第二十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企业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或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3万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不足10平方米或者1立方米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10-30平方米或者1-5立方米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30平方米或者5立方米以上的。

第三十条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一)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造成了10平方米以下的生活垃圾堆积、污染,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造成了10-30平方米的生活垃圾堆积、污染,或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造成了30平方米以上的生活垃圾堆积、污染,或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二)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造成环境污染损失较小且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造成环境污染损失较大,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及损失,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或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第三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第二节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三十二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混入的建筑垃圾、危险废物不足1立方米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混入的建筑垃圾、危险废物1立方米以上不足5立方米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混入的建筑垃圾、危险废物5立方米以上的。

(二)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弃置场收纳建筑垃圾不足20立方米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弃置场收纳建筑垃圾20立方米以上不足80立方米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弃置场收纳建筑垃圾80立方米以上的。

第三十三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有毒有害垃圾不足20立方米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有毒有害垃圾20-80立方米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有毒有害垃圾80立方米以上的。

第三十四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期限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期限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一)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不足20立方米,造成污染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20立方米以上不足80立方米,造成污染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80立方米以上,造成污染的。

(二)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实际处置建筑垃圾量在40立方米以下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实际处置建筑垃圾量在40立方米以上100立方米以下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实际处置建筑垃圾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

第三十五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造成道路污染的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造成道路污染的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造成道路污染的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的。

第三十六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第三十七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擅自处置建筑垃圾量或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量在40立方米以下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擅自处置建筑垃圾量或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量在40立方米以上100立方米以下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擅自处置建筑垃圾量或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拒不改正的, 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第三十八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单位违反规定造成道路污染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或倾倒、抛洒、堆放的建筑垃圾量在20立方米以下的;个人违反规定造成道路污染的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或倾倒、抛洒、堆放的建筑垃圾量在1立方米以下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单位违反规定造成道路污染的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或倾倒、抛洒、堆放的建筑垃圾量在20立方米以上50立方米以下的;个人违反规定造成道路污染的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或倾倒、抛洒、堆放的建筑垃圾量在1立方米以上5立方米以下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单位违反规定造成道路污染的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或倾倒、抛洒、堆放的建筑垃圾量在50立方米以上的;个人违反规定造成道路污染的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或倾倒、抛洒、堆放的建筑垃圾量在5立方米以上的。

第四章  城区园林绿化管理

第一节  《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修订)《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三十九条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一、《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正版)全文【已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二、《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有《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1000元以下。

有《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四)项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5000元以下。

有《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3万元以下。

有《条例》二十七条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及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造成城市树木或绿化设施损坏无法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造成古树名木损伤或死亡的。

第四十条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一、《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二、《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三十条:“有《条例》第二十八条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3万元以下。”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占用绿地面积不足3平方米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占用绿地面积在3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占用绿地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或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第四十一条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一、《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三十一条:“有《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2000元以下。”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不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第二节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四十二条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坝长度10米以下的、取土采石50立方米以下的、堆放垃圾10立方米以下的、排放污水10立方米以下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坝长度10米以上20米以下的、取土采石50立方米以上100立方米以下、堆放垃圾10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以下、排放污水10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以下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坝长度20米以上、取土采石100立方米以上、堆放垃圾20立方米以上、排放污水20立方米以上的。

第三节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四十三条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损毁城市花草树木、绿化设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可以处损毁价值两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不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第四节 《岳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四十四条 《岳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岳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迁出。”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责令改正,限期迁出。

第四十五条 《岳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岳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绿化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第四十六条 《岳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岳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拒不缴纳异地绿化建设资金的,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不足一个月未缴纳异地绿化建设资金,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超过一个月不足三个月未缴纳异地绿化建设资金,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超过三个月未缴纳异地绿化建设资金,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

第四十七条 《岳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岳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临时占用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超过批准期限的,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按照实际占用时间处以每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自逾期之日起处以每日每平方米2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自行改正、恢复原状的,按照实际占用时间处以每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或无法恢复原状的,自逾期之日起处以每日每平方米2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岳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岳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花草的,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按照损失的评估值赔偿,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及时停止违法行为,损失较小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不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不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损失较大,或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第四十九条 《岳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岳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行为的,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行为的,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因交通事故损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及时通知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造成的损失由事故责任人赔偿。”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及时停止侵害或在责令期限内自行改正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未停止侵害,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未停止侵害,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第五章   公用事业管理

第一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五十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1)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2)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3)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并已实际完成,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一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使用时间不超过1个月的。

2、 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使用时间超过1个月不足3个月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使用时间超过3个月或不足3个月但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二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缺损1处,及时修复未造成损害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缺损1-5处,未及时补缺或修复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缺损5处以上,未及时补缺或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1平方米以下(不含1平方米)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1平方米以上(含1平方米)20平方米以下。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20平方米以上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现场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或者造成路面污染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现场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或者造成路面污染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现场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造成路面污染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在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在3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

(说明:①未按照批准的位置、期限的处罚,按实际占用城市道路的面积计算。②未按照批准的面积的处罚,按超出批准占用城市道路面积计算。)

(七)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说明:①擅自移动位置、延长时间的处罚,按实际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面积计算。②擅自扩大面积的处罚,按超出批准挖掘城市道路面积计算。)

(八)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面积10平方米以下;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损害、侵占城市道路面积在10-30平方米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损害、侵占城市道路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的。

第二节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五十三条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部门采取措施恢复原状,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占用或者破坏盲道等无障碍设施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桥梁下空间的。”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的。

(二)擅自占用或者破坏盲道等无障碍设施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擅自占用或破坏盲道等无障碍设施,长度在5米以下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擅自占用或破坏盲道等无障碍设施,长度在5米以上10米以下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擅自占用或破坏盲道等无障碍设施,长度在10米以上的。

(三)擅自占用城市桥梁下空间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擅自占用城市桥梁下空间,未造成损失且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擅自占用城市桥梁下空间,造成损失较小,或未造成损失但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擅自占用城市桥梁下空间,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三节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五十四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经责令后自行改正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经责令后拒不改正的;经责令后改正但已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造成水体污染的;造成雨水排放不畅,导致道路积水的;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相互混接导致污水排放累计500立方米以上的。

第五十五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单位和个人经责令后及时改正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单位和个人经责令后拒不改正的;或经责令后改正但已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造成水体污染的;造成雨水排放不畅,导致道路积水的;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逾期不改正,排放污水累计800立方米以上的。

第五十六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一、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及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经责令后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较大的;经责令后停止违法行为,或者已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但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逾期仍不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排放污水累计1000立方米以上的。

二、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经责令后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经责令后未及时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未按要求排放,给水环境造成特别严重污染的;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排放污水累计1500立方米以上的。

第五十七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逾期不改正,危害后果可以消除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逾期不改正,影响汛期排水畅通12小时以内,造成了一定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给相关排水户造成严重影响的;未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汇报,未采取应急措施的;已影响汛期排水,导致道路积水的;逾期不改正,影响汛期排水畅通,造成了严重危害后果的。

第五十八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一、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及时改正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停止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且造成损失的。

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经责令后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逾期不改正或经责令后改正但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改正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九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治理措施,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或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但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治理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十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逾期1个月以下不缴纳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逾期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不缴纳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逾期3个月以上未缴纳的; 2次及以上不按时缴费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六十一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

(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

(三)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或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但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十二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或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但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十三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一、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经责令后及时改正,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经责令后拒不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责令后改正但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经责令后拒不改正,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经责令后及时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经责令后拒不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责令后改正但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经责令后拒不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节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六十四条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处罚依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第六十五条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处罚依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可以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第六十六条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处罚依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第六十七条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处罚依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排水户经责令后及时改正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排水户经责令后未及时改正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排水户经责令后拒不改正,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第六十八条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处罚依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排水户经责令后及时改正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排水户经责令后未及时改正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排水户经责令后拒不改正,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第六十九条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处罚依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排水户经责令后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排水户经责令后未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排水户经二次责令后仍未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第七十条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处罚依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第七十一条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处罚依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排水户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排水户经责令后及时改正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排水户经责令后未及时改正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排水户经二次责令后仍未改正的;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第五节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七十二条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在城市景观照明中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逾期未改正或改正不符合要求,影响照明设施较轻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逾期未改正或改正不符合要求,影响照明设施较重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逾期未改正影响照明设施严重的;违反本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第七十三条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并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第六章  城乡规划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违法建设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在责令期限内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在建违法建设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的,在责令期限内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在建违法建设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在责令期限内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存量违法建设在责令期限内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自行拆除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不拆除或无法拆除但配合没收实物或违法所得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不拆除并阻挠强制拆除、不配合没收实物或违法所得的。

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1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出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并在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超过批准使用期限不自行拆除的,责令当事人自接到拆除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十五日内不自行拆除的,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自行拆除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拆除或拆除未达到要求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第七章  城乡燃气管理

第一节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七十六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一)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经营液化石油气在2500公斤以下,或者经营天然气在5000标准立方以下。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经营液化石油气在2500公斤以上5000公斤以下,或者经营天然气在5000标准立方以上15000标准立方以下。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经营液化石油气在5000公斤以上,或经营天然气在15000标准立方以上。

4、违法行为符合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经营液化石油气在2500公斤以下,或经营天然气在5000标准立方以下。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经营液化石油气在2500公斤以上5000公斤以下,或者经营天然气在5000标准立方以上15000标准立方以下。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经营液化石油气在5000公斤以上,或经营天然气在15000标准立方以上。

4、违法行为符合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拒绝向单位供气户数在5户以下,或个人户数在50户以下的,或者拒绝供气时间在24小时以下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拒绝向单位供气户数为5户以上20户以下,个人户数为50户以上200户以下的,或者拒绝供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拒绝向单位供气户数在20户以上,或个人户数在200户以上的,或者拒绝供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违法行为符合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违法所得在7万元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受影响单位供气户数在5户以下,受影响个人户数在50户以下的,或者受影响时间在24小时以下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受影响单位供气户数在5户以上20户以下的,或受影响个人户数在50户以上200户以下的,或者受影响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受影响单位供气户数在20户以上的,或受影响个人户数在200户以上的,或者受影响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或事后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提供的液化石油气在2500公斤以下,或天然气在5000标准方以下。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提供的液化石油气在2500公斤以上5000公斤以下的,或天然气在5000标准方以上15000标准方以下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提供的液化石油气在5000公斤以上,或天然气在15000标准方以上。

4、违法行为符合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储存的液化石油气在200公斤以下的,或天然气在5000标准方以下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储存的液化石油气在200公斤以上1000公斤以下的,或天然气在5000标准方以上15000标准方以下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储存的液化石油气在1000公斤以上,或天然气在15000标准方以上。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违法所得在3万以上7万元以下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违法所得在7万元以上的。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造成损失在3万以下的,且未造成危害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造成损失在3万以上7万以下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造成损失在7万元以上的。

第七十八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销售的瓶装燃气在200公斤以下。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销售的瓶装燃气在200公斤以上1000公斤以下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销售的瓶装气瓶数量在1000公斤以上的。

第七十九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在责令整改期限内改正,造成危害后果轻微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在责令整改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在责令整改期限内改正但造成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在责令整改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且造成了危害后果的;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第八十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逾期不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逾期不改正,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逾期不改正,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第八十一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在责令整改期限内改正、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危害后果轻微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在责令整改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在责令整改期限内改正但造成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在责令整改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造成了危害后果的;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第八十二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在责令整改期限内改正的,造成危害后果轻微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在责令整改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在责令整改期限内改正但造成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在责令整改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造成了危害后果的;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第八十三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在责令整改期限内改正的,造成危害后果轻微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在责令整改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或者在责令整改期限内改正但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在责令整改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造成了严重危害后果的;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第二节 《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八十四条 《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违反第二项规定的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单位处10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毁坏、涂改或者擅自拆除、迁移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毁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公用燃气设施的;

(三)擅自关闭或者开启管道燃气公共阀门的。”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在责令整改期限内改正的,造成危害后果轻微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在责令整改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或者在责令整改期限内改正但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在责令整改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造成了严重危害后果的;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第八十五条 《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燃气企业、燃气销售网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抢修等安全技术规程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定期检测、检修、更新燃气设施的;

(三)无正当理由停止供气的。”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一)违反国家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抢修等安全技术规程的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定期检测、检修、更新燃气设施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在责令整改期限内改正,造成危害后果轻微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在责令整改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或者在责令整改期限内改正但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在责令整改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且造成了严重危害后果的;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二)无正当理由停止供气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受影响单位供气户数在5户以下,受影响个人户数在50户以下的,或者受影响时间在24小时以下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受影响单位供气户数在5户以上20户以下的,或受影响个人户数在50户以上200户以下的,或者受影响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受影响单位供气户数在20户以上的,或受影响个人户数在200户以上的,或者受影响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或事后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八十六条 《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燃气用户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安装、改装、拆迁管道燃气设施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记的;

(二)倒灌瓶装燃气的;

(三)擅自倾倒瓶装燃气残液的;

(四)进行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等活动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逾期不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逾期不改正,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逾期不改正,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第八章  环境保护管理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造成危害后果轻微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或者在责令期限内改正但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拒不改正的;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第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造成污染城市道路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造成污染城市道路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造成污染城市道路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

第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一)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但排放的油烟超过检测标准2倍以下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但排放的油烟超过检测标准的2倍以上5倍以下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但排放的油烟超过检测标准的5倍以上的。

(二)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经责令后拒不改正,未造成油烟污染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经责令后拒不改正,造成1平方米以下油污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经责令后拒不改正,造成1平方米以上油污的。

(三)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造成1平方米以下油污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未改正,造成1平方米以上油污的。

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一)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或者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在除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焚烧,首次查处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在除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焚烧,第2次查处,或者在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焚烧,首次查处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在除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焚烧,查处3次及以上的,或者在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焚烧,查处2次及以上的。

(二)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

依照《岳阳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第二节 《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2019年修订)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九十一条  《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法定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有第一项行为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有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有第三项行为的,可以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有第四项行为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 经责令后立即改正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经责令后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第三节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九十二条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在户外使用音响器材造成噪声污染的,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在户外使用音响器材造成噪声污染,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在户外使用音响器材造成噪声污染,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的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在户外使用音响器材造成噪声污染,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第四节 《岳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九十三条  《岳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岳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履行扬尘污染监理责任的,责令改正,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未落实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落实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拒不改正或经整改后再次出现扬尘污染的;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第九十四条  《岳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岳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未落实园林绿化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造成扬尘污染的,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落实运输散装、流体物料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未采取补救措施或改正、补救措施未达到要求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拒不改正或经整改后再次出现扬尘污染的;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第九十五条  《岳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岳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至第八项、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和第二款规定,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拒不改正或经整改后再次出现扬尘污染的;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第九十六条  《岳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岳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主管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防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二)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泥地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泥地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

(三)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者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拒不改正的,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五节 《岳阳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九十七条 《岳阳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岳阳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第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和及时清扫,没收烟花爆竹,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分别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燃放后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5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分别处以500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经责令及时停止燃放、清理的,造成污染轻微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经责令及时停止燃放、清理的,造成一定污染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经责令不停止燃放的,造成较严重污染的;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第九十八条 《岳阳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第一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岳阳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第一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施放电子礼炮的,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分别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经责令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及时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第九章   公安交通管理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九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放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员不在现场或者虽然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辆,驾驶人在现场且立即驶离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辆,驾驶人不在现场的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第二节《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百条 《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将配建、增建的停车场擅自停用或者改变用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每车位每日100元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逾期不改正,处以每车位每日100元罚款。

第一百零一条《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公共停车场管理人不遵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逾期不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逾期不改正,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逾期不改正,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依法被查处两次及以上的。

第一百零二条 《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占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场地设置收费停车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每车位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经责令及时改正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及时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第一百零三条 《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法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设置、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置障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每车位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经责令及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及时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第三节 《岳阳市机动车停车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百零四条 《岳阳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三十六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岳阳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设置、撤除停车泊位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每车位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同《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一百零五条 《岳阳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三十七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岳阳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改变公共停车场使用性质、缩小使用范围或者变公共停车位为专用停车位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每车位每日一百元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每车位每日一百元罚款。

第一百零六条 《岳阳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三十八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岳阳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缴纳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费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进行催缴,并可处一百元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处以一百元罚款。

第一百零七条 《岳阳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四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岳阳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的处以每车位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改正不彻底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依法被查处两次及以上的。

第十章 工商管理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百零八条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的,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将餐厨垃圾交给有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逾期不改正,店外堆放、经营、作业占地面积不足1平方米的,餐厨垃圾运输、处置量较少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逾期不改正,店外堆放、经营、作业占地面积1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的,餐厨垃圾运输、处置量一般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逾期不改正,店外堆放、经营、作业占地面积5平方米以上的,餐厨垃圾运输、处置量较大的;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第一百零九条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流动商贩不在规定区域和时段经营的,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拒不改正,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1次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拒不改正,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2次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2次以上的。

第十一章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一)责令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逾期未改正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逾期未改正,造成一定影响及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逾期未改正,造成较大影响及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逾期未改正,造成严重影响及危害后果的。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一)责令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及危害后果的,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逾期未改正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逾期未改正,造成一定影响及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逾期未改正,造成较大影响及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逾期未改正,造成严重影响及危害后果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逾期未改正,造成一定影响及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逾期未改正,造成较大影响及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逾期未改正,造成严重影响及危害后果的。

第二节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年修订)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施工项目已开工,存在安全隐患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发生较大安全事故或较大安全事故以上等级安全事故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限期内能补办延期手续的;逾期不办理延期手续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和影响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限期内能补办延期手续但造成一定危害后果和影响的;逾期不办理延期手续造成一定危害后果和影响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限期内能补办延期手续但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影响的;逾期不办理延期手续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

第一百一十五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施工项目已开工,存在安全隐患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发生较大安全事故或较大安全事故以上等级安全事故的。 

第三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百一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限期内未改正,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限期内未改正,且存在较大质量安全隐患或发生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拒不改正,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第一百一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限期内积极改正到位或未造成影响及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限期内改正未到位或造成一定影响及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一百一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限期内改正未到位造成一定影响及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限期内改正未到位且造成较大影响及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影响及危害后果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压缩合理工期5%以上10%(含10%)以下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压缩合理工期的20%以上30%(含30%)以下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压缩合理工期的30%以上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责令改正限期内能改正到位且能完全满足设计要求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经责令改正后基本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无法进行整改,造成严重影响及危害后果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责令期限内改正,且施工形象进度在±0.000以下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责令期限内未改正,且施工形象进度在±0.000以上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责令期限内拒不改正,且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限期内改正,且施工形象进度在±0.000以下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限期内未改正,且造成较大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限期内拒不改正,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限期内改正,且施工形象进度在±0.000以下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限期内未改正,且造成不良影响及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限期内拒不改正,且造成严重影响及危害后果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经整改后基本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无法进行整改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无法进行整改且发生安全事故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未按照国家规定报送备案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照国家规定报送备案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以上未按照国家规定报送备案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 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限期内改正,且施工完成的计价量为施工合同价的10%以上(含10%)的。

2. 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限期内未改正,且施工完成的计价量为施工合同价的30%以下(含30%)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限期内未改正,施工形象进度为30%以上的。

第一百二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擅自交付使用量为总量的5%(含5%)以下的。

2. 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擅自交付使用量为总量的5%以上10%(含10%)以下的。

3. 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擅自交付使用量为总量的10%以上的。

(二)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因装饰工程造成工程不合格的。

2. 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因使用功能造成工程不合格的。

3. 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因结构安全造成工程不合格的。

第一百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 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限期内改正,且建设项目档案齐全的。

2、 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限期内未改正,且造成一定影响及危害后果的。

3、 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影响及危害后果的。

第一百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一)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或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工程建筑面积在300-5000平方米的;限期内改正到位且未造成影响及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20000平方米的;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违反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或工程总造价5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20000平方米或工程总造价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总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违反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第一百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一)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或工程总造价5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20000平方米或工程总造价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总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违反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二)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限期内改正到位且未造成影响及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违反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第一百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一)勘察、设计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工程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下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工程建筑面积在10000-20000平方米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或造成重大事故的;违反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二)施工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限期内改正到位,造成危害后果轻微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违反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三)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工程造价在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将监理业务转让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造成一定影响及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或将监理业务转让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造成严重影响及危害后果的;违反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第一百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1)工程建筑面积在300--5000平方米以下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虽在300平方米以下但不及时整改的;(2)初次,限期内未整改完毕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1)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20000平方米未造成严重后果的;(2)造成一定工程质量事故的或已造成一定影响及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1)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2)造成严重质量事故的或造成严重影响及危害后果的;(3)违反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第一百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限期内改正到位或造成危害后果轻微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限期内未改正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限期内未改正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第一百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责令改正限期内能改正到位的且未造成影响及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造成一定影响及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造成严重影响及危害后果的。

第一百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限期内未改正或已造成一定影响及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造成一定影响及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违反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第一百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工程造价在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或违反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或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第一百三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工程造价在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造成一定影响及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或违反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或造成严重影响及危害后果的。

第一百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一)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未造成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破坏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造成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破坏且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造成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破坏且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影响及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造成一定安全隐患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安全隐患或直接导致导致事故的。

第一百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责令期限内及时改正,造成危害后果轻微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造成一定影响及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造成严重影响及危害后果的。

第四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百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或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存在安全隐患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发生重大或重大以上等级安全事故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违法行为裁量档次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第一百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责令期限内未改正到位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造成一定安全隐患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违反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第一百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逾期未改正,造成安全生产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不符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逾期未改正,造成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逾期未改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违反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二)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工程造价在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造成一定影响及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违反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第一百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责令期限内改正到位,造成危害后果轻微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造成一定影响及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造成严重影响及危害后果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责令期限内改正到位,造成危害后果轻微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造成一定影响及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造成严重影响及危害后果的。

第一百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已投入使用或存在安全隐患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发生重大或重大以上等级安全事故的。

第一百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九十六条的。

第一百四十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责令期限内改正到位,造成危害后果轻微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

第一百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逾期未改正,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逾期未改正,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

第一百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逾期未改正,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逾期未改正,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

第一百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逾期未改正且造成一定影响及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造成一定影响及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造成严重影响及危害后果的。

第五节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百四十四条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单位的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资格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执业时间不足半年,能及时改正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执业时间半年以上,能及时改正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执业时间半年以上,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影响非常恶劣的。

第一百四十五条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检验检测单位未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从事建设工程检验检测活动的,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承接业务不足3个月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承接业务3-5个月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承接业务5个月以上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影响非常恶劣的。

第一百四十六条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检验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检验检测单位未将检验检测不合格的情况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检验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出具涉及除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之外的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出具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多次出具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

第六节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9年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百四十七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60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超过60日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第一百四十八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经多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第一百四十九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

第七节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百五十条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

(二)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经责令后及时改正的;未造成影响及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造成一定影响及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造成严重影响及危害后果的。

第一百五十一条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九条:“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经责令后及时改正的;造成危害后果轻微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造成一定影响及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造成重大影响及危害后果的。

第八节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百五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

第九节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百五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经责令后及时改正的;未形成质量安全隐患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拒不改正的,形成质量安全隐患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拒不改正,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违反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第一百五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轻微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妨碍或不配合执法人员执法活动影响非常恶劣的。 

第一百五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八)转包检测业务的。”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经责令后及时改正或整改不到位,危害后果轻微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形成质量安全隐患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违反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经责令后及时改正或整改不到位,危害后果轻微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责令期限内未改正的,造成一定影响及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造成严重影响及危害后果的;违反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1人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1人以上3人以下(含3人)的,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3人以上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限期内未整改到位但未造成质量问题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限期内整改到位但造成一般质量问题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违反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经责令后及时改正或整改不到位,危害后果轻微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形成质量安全隐患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拒不改正或没有责任人签字或弄虚作假或由他人代签或检测报告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违反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经责令后及时改正或整改不到位,危害后果轻微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发现二项次违反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发现三项次(含)以上违反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经责令后及时改正或整改不到位,危害后果轻微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二次检测数据无法追溯,造成档案无法利用。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三次(含)以上,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或其他严重后果。

(八)转包检测业务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经责令后及时改正或整改不到位,危害后果轻微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形成质量安全隐患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违反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第一百五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二)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三)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未造成影响及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造成一定影响及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违反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二)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一份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二份的或造成一定影响及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三份(含三份)以上或造成严重影响及后果的。

(三)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弄虚作假送检试样一批次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弄虚作假送检试样二批次的或造成一定影响及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弄虚作假送检试样三批次(含三批次)以上或造成严重影响及后果的。

第一百五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对检测机构处以1万元(含1万元)以下罚款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对检测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含2万元)罚款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对检测机构处2万元以上罚款的。

第十节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百六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现场安装无详细图纸;编制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缺乏针对性,无救援人员、设备、信息报告和通讯措施;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审情况在告知建设主管部门前就已经组织施工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有关技术资料不齐全、不完整;安装、拆卸施工与方案不符的。

2. 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现场施工条件不符合安装条件,未报告委托安装单位和监理单位,继续安装的;编制的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没有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的;安装、拆卸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在报送相关单位和部门前擅自组织施工的;安装、拆卸施工前,对作业人员未进行班前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的。

3. 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安装、拆卸工程配备的相应特种作业人员人证不相符,或未取得特种作业证上岗作业的;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没有告知工程所在地相应建设主管部门的。

第一百六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存在一定的缺陷;建筑起重机械的运行、维护保养等资料过于简单,缺乏真实性;制定的相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缺乏针对性;设备管理人员人证不相符,或无证上岗的。

2. 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未结合工程的特点,建立高温、雨季或冰冻等灾害天气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防护措施的;司索、信号等特种工作业人员配备不足,出现一人操作几台起重机械现象的;设置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的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不落实的。

3. 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的专职设备管理人员未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日常安全检查,以及检查无相关记录的;司索、信号等特种工作业人员人证不符,无证上岗;安装的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仍在使用的。

第一百六十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提供拟安装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审查安装单位、使用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操作资格证无相关记录,或审查发现问题未及时督促整改的;对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审核不严密,或未督促整改相关问题的。

2. 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施工总承包单位发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配备的相关特种作业人员不到位、或无证上岗,未及时书面通知督促整改的。

3. 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核发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施工业务活动,未及时书面报告相关监管部门的。

第一百六十三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相关资料流于形势,审核记录缺乏真实性的;

2. 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对审核相关资料中存在的问题未及时督促整改的;未明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理责任人和责任的;未对防止塔式起重机机防碰撞的安全措施进行审核的。

3. 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对未取得备案证和使用登记证的建筑起重机械仍在施工现场使用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未书面报告相关监管部门的。

第一百六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对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安全措施协调不力的。

2. 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接到监理单位相应的报告后,督促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止施工整改不力的。

3. 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未开展相关协调工作,接到监理报告,未督促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止施工的。

第十二章 建筑市场监督管理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百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单项合同金额在1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或项目总合同金额在1000-2000万元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单项合同金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项目总合同金额在2000-3000万元以下的。

3. 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单项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项目总合同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违反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中标价在1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中标价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对当次招投标结果造成一定影响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中标价在1000万元以上或导致重新招标的;违反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第一百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单项合同估算价500万元以下的,或项目总合同金额在1000-2000万元,未造成影响及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项目总合同金额在2000-3000万元对当次招投标结果造成一定影响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上或项目总合同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导致重新招标的;违反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第一百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第一百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一)投标人(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中标价在500万元以下的,未造成影响及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中标价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对当次招投标结果造成一定影响的。

3. 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中标价在1000万元以上或导致重新招标的;违反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二)投标人(勘察、设计单位)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工程造价在1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或工程造价在150万元以下但不主动退标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造成一定影响及危害后果的。

3. 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中标价在1000万元以上或造成严重影响及危害后果的;违反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第一百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中标价或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下的,未造成影响及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中标价或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对当次招投标结果造成一定影响的。

3. 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中标价或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或导致重新招标的;违反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第一百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未主动上交收受的财物但未造成影响及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未主动上交收受的财物且已对当次招标造成一定影响及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拒不上缴收受的财物且造成重新招标的严重后果的;违反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第一百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第一百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一)中标人(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责令改正限期内能改正到位的且未造成影响及危害后果的;或中标价在5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中标价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将中标项目转让给无资质的企业,造成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中标价在1000万元以上或将中标项目转让给无资质的企业,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违反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二)中标人(勘察、设计单位)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工程造价在1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或造价在150万元以下但不及时整改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造成一定影响及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造成严重影响或危害后果的;违反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第一百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第二节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百七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其中,构成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构成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违法行为裁量档次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第一百七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决定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未造成影响及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造成一定影响及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造成严重影响或危害后果的;违反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第一百七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中标价在1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未造成影响及危害后果的;或中标价在150万元以下但不改正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中标价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对当次招投标结果造成一定影响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中标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导致重新招标的;违反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第一百七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经责令及时改正的,造成危害后果轻微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经责令未改正违法行为或改正不到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危害后果或影响非常恶劣的。

第三节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百七十九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总投资1000-2000万元,未造成影响及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项目总投资2000-3000万元,造成一定影响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上,或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反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第四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百八十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仅指对施工单位的处罚基准,对建设单位的处罚基准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第五十七条):

1. 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限期内改正到位,且施工形象进度在±0.000以下的。

2. 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限期内未改正的;已开始施工进度未达到一半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限期内未改正的,造成不良影响的;工程已经竣工或施工进度达到一半以上的。

第一百八十一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轻微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骗取施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第一百八十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轻微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伪造或涂改施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第五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百八十三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于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限期内改正到位且未造成影响及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违反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第六节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百八十四条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重大不良影响的,违反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第十三章  建筑市场资质资格管理

第一节《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百八十五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 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未正式执业的,或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2. 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执业时间在一年以下的,或在监理过程中造成一定影响及危害后果的。

3. 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执业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影响及危害后果的。

第一百八十六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工程造价在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造成一定影响及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或造成严重影响及危害后果的;违反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第一百八十七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逾期不改正,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逾期不改正,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造成一定影响及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逾期不改正,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造成严重影响及危害后果的;违反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第一百八十八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

(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工程造价在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造成一定影响及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或造成严重影响及危害后果的;违反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第二节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百八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5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造成一定影响及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贿赂数额巨大严重影响造价市场秩序的。

第一百九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限期内自行改正的,或工程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工程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10000平方米以下的,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工程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严重影响造价市场秩序的;违反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第一百九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逾期未补办手续,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逾期未补办手续,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拒不补办手续,严重影响造价市场秩序的;违反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第一百九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跨省承接业务自承接业务起30日以上60日以内不备案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跨省承接业务自承接业务起60日以上90日以内不备案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跨省承接业务自承接业务起90日以上不备案的;违反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第一百九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1)初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涉案获利在5万元以内的;(2)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500万元以下的;(3)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占合同价款5%以下的;(4)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500万元以下的;(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5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主动纠正违法行为,获利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2)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3)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占合同价款5%以上10%以下的;(4)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经责令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或者获利在10万元以上的。(2)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3)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占合同价款10%以上的;(4)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

第三节《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百九十四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经责令及时纠正,造成危害后果轻微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1年以下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1年以上的;聘用单位两次以上(含两次)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伪造有关证件或印章的,严重扰乱造价咨询市场秩序的。

第一百九十五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1年以下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1年以上2年以下的,涉案签署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2年以上的;涉案签署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两次以上(含两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

第一百九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经责令及时停止违法活动的,造成危害轻微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责令仍未停止违法活动,继续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或经责令及时停止违法活动但造成了一定不良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造成了较重不良影响及后果的;以注册造价工程师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两次以上(含两次)的。

第一百九十七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逾期不改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逾期不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逾期不改正,严重影响造价市场秩序的;违反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第一百九十八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1)经责令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2)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索贿、受贿、行贿金额占合同价格5%以下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1)造成一定影响及危害后果的;(2)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索贿、受贿、行贿金额占合同价格5%以上10%以下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1)严重扰乱造价咨询市场秩序的;(2)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索贿、受贿、行贿金额占合同价格10%以上的;(3)违反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第一百九十九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逾期不改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逾期不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逾期不改正,隐瞒真实信用档案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违反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第四节《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二百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 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未正式执业的。

2. 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执业时间在一年以下的。

3. 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执业时间在一年以上的。

第二百零一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第二百零二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逾期不改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逾期不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逾期不改正,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违反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第二百零三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轻微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第二百零四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逾期不改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逾期不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逾期不改正,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违反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第二百零五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逾期不改正,提供虚假材料属实质性,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逾期不改正,提供虚假材料,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逾期不改正,提供虚假材料,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第五节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年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二百零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积极整改到位,造成危害后果轻微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造成一定影响及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违反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第二百零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工程监理企业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八)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一)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工程造价在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造成一定影响及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造成严重影响及危害后果的;违反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二)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造成一定影响及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违反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第二百零八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逾期未办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逾期未办理,造成一定影响及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逾期未办理,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违反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第二百零九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逾期未改正或责令期限内补充信用档案不全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逾期未改正,造成一定影响及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逾期未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违反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第六节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年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二百一十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仅指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情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相关规定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第二百一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逾期不改正但未造成影响及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逾期不改正且造成一定影响及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逾期不改正且造成严重影响及危害后果的。

第二百一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拒绝、阻碍监督检查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二百一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十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逾期不改正但未造成影响及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逾期不改正且造成一定影响及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逾期不改正且造成严重影响及危害后果的。

第十四章  勘察设计管理

第一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二百一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1)刚开始实施违法行为,经责令及时纠正的;(2)工程建筑面积在300--5000平方米以下的;(2) 工程总造价5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1)已完成违法承担的勘察设计业务;(2)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20000平方米的;(3) 工程总造价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1)多次实施违法行为;(2)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3)工程总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4)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影响恶劣的。

第二百一十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工程已开工,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工程已开工,建筑面积在5000—20000平方米;违法所得在5000-10000元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的。

第二百一十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刚开始实施违法行为,经责令及时纠正,且未造成经济损失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已完成违法承担的勘察设计业务或造成的损失在5万元以下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造成的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

第二百一十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与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合同,但还未实施,经责令及时纠正,未形成质量安全隐患或造成后果轻微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与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合同,且已开始实施,或存在较大质量安全隐患或发生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已较长时间实施违法签订的合同,或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1)违法签订转包合同,但未实施,经责令及时纠正的;(2)工程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下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1)已开始实施转包合同的;(2)工程建筑面积在10000-20000平方米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1)已较长时间实施违法签订的转包合同;(2)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3)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第二百一十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逾期不改正但未造成后果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逾期不改正,且造成一定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逾期不改正,且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第二节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二百二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

(二)未提供与工程勘察有关的原始资料或者提供的原始资料不真实、不可靠;

(三)未组织勘察技术交底;

(四)未组织验槽。”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经责令及时改正的,未造成后果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形成质量安全隐患的;造成一定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伪造原始记录导致发生严重质量事故的;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违反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第二百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经责令及时纠正,未造成损失或损失在5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勘察过程中偷工减料,或造成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提供虚假成果资料或造成的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

第二百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的勘察仪器、设备不满足相关规定;

(二)司钻员、描述员、土工试验员等关键岗位作业人员未接受专业培训;

(三)未按规定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勘察技术交底或者验槽;

(四)原始记录弄虚作假;

(五)未将钻探、取样、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等主要过程的影像资料留存备查;

(六)未按规定及时将工程勘察文件和勘探、试验、测试原始记录及成果、质量安全管理记录归档保存。”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具有1项上述行为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具有2项上述行为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具有2项以上上述行为的。

第二百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法定代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或者落实本单位勘察质量管理制度;

(二)授权不具备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开展勘察工作;

(三)未按规定在工程勘察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经责令及时改正的,未造成后果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形成质量安全隐患的;造成一定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造成严重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违反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第二百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执行勘察纲要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未落实本单位勘察质量管理制度,未制定项目质量保证措施;

(三)未按规定在工程勘察文件上签字;

(四)未对原始记录进行验收并签字;

(五)未对归档资料签字确认。”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经责令及时改正的,未造成后果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形成质量安全隐患的;造成一定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造成严重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违反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第二百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建设单位、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建设单位、勘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对建设单位、勘察企业罚款处罚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对建设单位、勘察企业罚款处罚数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对建设单位、勘察企业罚款处罚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第三节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二百二十六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一)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二)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三)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

(六)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七)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第四节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二百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其中,构成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构成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违法行为裁量档次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第二百二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 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未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且未造成经济损失的。

2. 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

3. 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造成较大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第二百二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第二百三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三条:“招标人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一)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未造成影响及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造成一定影响及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造成严重影响或危害后果的;违反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第二百三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第五节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二百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第二百三十三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招标人澄清、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 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未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且未造成经济损失的。

2. 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

3. 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造成较大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第二百三十四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应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 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未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且未造成经济损失的。

2. 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

3. 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造成较大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第二百三十五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办法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办法规定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未造成影响及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造成一定影响及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造成严重影响或危害后果的;违反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第二百三十七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

第十五章 勘察设计资质资格管理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2019年修订)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二百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条:“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刚开始实施违法行为,经责令及时纠正,违法所得在2000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已完成违法承担的勘察设计业务或违法所得2000元-5000元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

第二百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注册建筑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

(二)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

(三)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

(五)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 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违法所得在2000元以下的。

2. 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违法所得2000元-5000元,造成不良影响的。

3. 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反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第二节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二百四十条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负责审批的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 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未正式执业的。

2. 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执业时间在一年以下的。

3. 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执业时间在一年以上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六)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 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1)经责令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后果或损失的;(2)工程已开工,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的;(3)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2. 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1)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2)工程已开工,建筑面积在5000—20000平方米的;(3)违法所得在5000-10000元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1)因设计原因造成严重安全隐患的;(2)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3)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的。

第三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18年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二百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 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逾期不补办手续,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2. 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逾期不补办手续,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3. 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逾期不补办手续,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二百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 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逾期不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 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逾期不改正,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3. 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影响恶劣的。

第二百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 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轻微的。

2. 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3. 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拒不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六章 抗震设防管理

第一节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二百四十五条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的新技术、新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 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责令期限内自行改正,造成危害后果轻微的。

2. 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责令期限内未改正,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3. 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四十六条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 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责令期限内自行改正,造成危害后果轻微的。

2. 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责令期限内未改正,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3. 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四十七条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 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逾期不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 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逾期不改正,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3. 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逾期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四十八条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 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逾期不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 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逾期不改正,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3. 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逾期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节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二百四十九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四项。

第二百五十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 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责令期限内自行改正,未造成损失的。

2. 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责令期限内未改正,造成损失在5万元以下的。

3. 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拒不改正,造成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

第三节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二百五十一条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的新技术、新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同《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二百五十二条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同《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未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 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逾期不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 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逾期不改正,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3. 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逾期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章  建筑节能管理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二百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 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责令改正限期内能改正到位且未造成影响及危害后果的。

2. 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限期内未改正或造成一定影响及危害后果的。

3. 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影响及危害后果的。

第二百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

1. 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逾期不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 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逾期不改正,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3. 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逾期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在销售房屋时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作虚假宣传的。

1. 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责令期限内自行改正,造成危害后果轻微的。

2. 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3. 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节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二百五十六条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三)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 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工程造价500(含500)万元以下的。

2. 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3. 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五十七条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责令改正后及时纠正的,或未造成影响及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或造成一定影响及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般处罚情形: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或造成严重影响及危害后果的。

第二百五十八条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工程建筑面积在300--5000平方米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虽在300平方米以下但不及时整改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20000平方米,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般处罚情形: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造成建设项目不符合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拒不改正的;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的。

第二百五十九条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造成危害后果轻微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经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或改正不到位的,造成一定影响及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般处罚情形: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影响及危害后果的。

第二百六十条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 

(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三)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工程造价500万元(含)以下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般处罚情形:拒不改正的;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六十一条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二)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第一款: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逾期未改正,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下,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逾期未改正,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造成一定影响及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般处罚情形:逾期未改正,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或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

第二款的违法行为裁量档次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第二百六十二条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影响及危害后果或造成后果轻微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逾期未改正,造成较大影响及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般处罚情形: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影响及危害后果的。

第三节《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二百六十三条 《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国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建设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设计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法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国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对建设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档次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对设计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档次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九条,对施工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档次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一条。

(二)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违法行为裁量档次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百六十四条 《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出具审查合格报告或者从事民用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测评的机构出具能源利用效率测评虚假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造成危害后果轻微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经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般处罚情形:拒不改正的;影响非常恶劣的。

第十八章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

第一节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二百六十五条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全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全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第二节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二百六十六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限期内改正,且建设项目档案齐全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限期内未改正,造成一定影响及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般处罚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影响及危害后果的。

第二百六十七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限期内改正,且建设项目档案齐全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限期内未改正,造成一定影响及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般处罚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影响及危害后果的。

第十九章 房地产监督管理

第一节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修订)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二百六十八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无资质从事5万平方米以下项目开发的;有资质从事超越资质等级限制20%以下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无资质从事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项目开发的;有资质从事超越资质等级限制面积20%以上50%以下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无资质从事10万平方米以上项目开发的;有资质从事超越资质等级限制面积50%以上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的;多次违反资质管理规定从事项目开发的;拒不改正的。

第二百六十九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款1%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能主动补办手续,预售商品房面积不超过1000㎡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预售商品房面积在1000㎡以上3000㎡以下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预售商品房面积在3000㎡以上的;拒不补办预售许可手续的;房屋质量存在明显质量问题的。

第二节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年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二百七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第二百七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第二百七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未获利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获利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获利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第二百七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在期限内改正,造成危害后果轻微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未在期限内改正,房屋存在明显质量问题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 拒不改正,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二百七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在期限内改正,及时补办手续的,造成危害后果轻微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未在期限内改正,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 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第三节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二百七十五条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及时改正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未在限期内改正,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再行销售行为已完成且已收取全部房款的。

第二百七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及时改正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未在限期内改正,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第二百七十七条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有上述行为1项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有上述行为2项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有上述行为2项以上的。

第二百七十八条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进行销售广告宣传未实施销售行为,主动改正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签署购房意向书或收取一部分费用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拒不改正的;多次实施违法代理销售行为的。

第四节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二百七十九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 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未正式执业的。

2. 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执业时间在一年以下的。

3. 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执业时间在一年以上的。

第二百八十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所签署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值在20万元以下的;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未被委托方使用或经责令后停止违法活动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值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已被委托方使用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值在100万元以上的;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已被委托方使用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第二百八十一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五)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六)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七)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

(八)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

(九)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

(十)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

(十一)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有上述行为1项的。

2. 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有上述行为2项的。

3. 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有上述行为2项以上的。

第五节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二百八十二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由资质许可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积极整改到位,造成危害后果轻微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造成一定影响及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违反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第二百八十三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出具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及时改正,造成危害后果轻微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未及时改正的,造成一定影响及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未及时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违反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第二百八十四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逾期未办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逾期未办理,造成一定影响及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逾期未办理,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违反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第二百八十五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未正式开展业务且及时改正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未在限期内改正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第二百八十六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揽业务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逾期未改正,有上述行为1项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逾期未改正,有上述行为2项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逾期未改正,有上述行为2项以上的。

第二百八十七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及时改正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未及时改正的, 造成一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未及时改正的, 造成严重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第二百八十八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及时改正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未及时改正的,造成一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未及时改正的,造成严重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第六节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二百八十九条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

(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仅只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及时改正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未及时改正的,造成一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未及时改正的,造成严重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第二百九十条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及时改正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未及时改正的,造成一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未及时改正的,造成严重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第七节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二百九十一条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轻微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第二百九十二条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逾期不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逾期不改正,造成一定影响及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影响及危害后果的。

第二百九十三条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逾期不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逾期不改正,造成一定影响及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影响及危害后果的。

第二十章 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二百九十四条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及时改正,没有对购房者的实际利益产生损害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未在限期内改正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项目规模较大造成重大社会会影响或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

第二百九十五条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擅自处分的财产价值不超过15万元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擅自处分的财产价值15万至50万元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擅自处分财产价值50万元以上的或给业主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二百九十六条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在规定期限内不全部移交有关资料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移交有关资料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因不移交有关资料而对业主或接收单位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第二百九十七条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在限期内改正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在期限内未完全改正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拒不改正的;给业主造成重大损失的;社会影响恶劣的。

第二百九十八条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主动退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未能及时退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挪用专项维修资金造成业主重大损失的;拒不退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的。

第二百九十九条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在限期内改正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不在限期内改正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经多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社会影响恶劣的。

第三百条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在限期内主动纠正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不能按时纠正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拒不纠正的;社会影响恶劣的。

第三百零一条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及时改正的,造成危害后果轻微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不在限期内改正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违反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社会影响恶劣的。

第二十一章 住宅与装饰装修管理

第一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三百零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基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逾期不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逾期不改正,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3. 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逾期不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社会影响恶劣的。

第二节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三百零三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3. 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拒不改正,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百零四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3. 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拒不改正,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百零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及时改正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轻微可消除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无法恢复原状的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3. 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拒不改正,造成不良影响的;有上述行为2项以上的;违反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第三百零六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3. 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拒不改正,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百零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不及时报告造成危害后果轻微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不及时报告造成一定影响和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拒不履行报告义务的。

第二十二章   附   则

第三百零八条  本行政处罚基准中的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第三百零九条  本行政处罚基准实施后,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修改、删除、增设处罚条款及处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及规章中设定的行政处罚条款未纳入本行政处罚基准进行标准细化的,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大队视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和本行政处罚基准总则的规定作出裁量结果。

第三百一十条  本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

第三百一十一条  本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由湘阴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