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印发《湘阴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湘阴县财政局 、湘阴县乡村振兴局 发布时间: 2021-07-08 11:42 浏览次数: 1

湘阴财农〔202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文星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专项管理,规范管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和《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我们制定了《湘阴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湘阴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湘阴县财政局

湘阴县乡村振兴局

2021年7月6日

附件

湘阴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加强过渡期湘阴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湖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国家乡村振兴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县衔接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及县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的资金。

第三条 我县衔接资金应当围绕乡村振兴总体目标和要求,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衔接资金的支出方向包括: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四条 坚持资金使用精准,在脱贫攻坚成果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政策相衔接,切实使衔接资金推进乡村振兴发展。

第二章  预算安排与资金分配

第五条 中央、省市衔接资金依据我县乡村振兴任务需要,对我县投入的衔接资金全部用于乡村振兴战略。

县本级财政根据全县乡村振兴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衔接资金,并切实加大投入规模。

第六条 我县衔接资金分配向全县重点帮扶村和示范创建村予以倾斜支持。

第七条 我县衔接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相关人群数量及结构、相关人群收入政策因素、绩效等考核结果并进行综合平衡。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与下达

第八条 我县衔接资金支出范围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支持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包括: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部门预算安排。

2.“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包括:实施带动搬迁户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对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款、专项建设基金和地方政府债券予以贴息。

3.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包括:从中央衔接资金中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从省级衔接资金中对省内跨县就业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对带动脱贫人口就业的乡村生产加工车间、经营主体(包括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和发展产业的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等给予一定生产奖补或就业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包括: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农产品精加工,农产品保鲜冷藏;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农田等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3.支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民族村寨发展,以工代赈项目的发展。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九条 我县衔接资金安排用于农业产业发展的占比适当逐年提高,鼓励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

中央财政衔接资金安排用于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的比例,不得超过其资金总规模的30%。

第十条 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信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垫资、偿还债务等。

第十一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审核和资金下达,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二条 我县结合乡村振兴工作实际,分别从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资金中按不超过1%的比例统筹安排项目管理费,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第十三条 我县衔接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归口县级,强化各乡镇和县直相关部门单位对衔接资金的管理责任。各乡镇充分发挥衔接资金的引导作用。

第十四条 我县行业部门衔接资金安排要兼顾脱贫村和其他村,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省下达到我县的衔接资金规模,原则上从项目库选择符合本办法的项目,按规定程序制定资金项目安排计划。

第十五条 我县衔接资金的支付管理,结转结余的衔接资金应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衔接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于奖补产业发展等到户资金,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通过财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发放。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根据中央、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规定,强化项目资金管理,建立健全项目建设验收、资金使用和资产管理制度。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

第十七条 我县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要将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信息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各乡镇实行行政村公示制度。项目实施主体在项目所在村的政务公开栏或村民主要活动场所进行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衔接资金项目的公告公示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实施期限、绩效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补助标准、受益对象及项目完成情况等。同时,公布项目监督单位及监督电话、通讯地址或电子邮箱,并由公示主体留相关影像资料备查。

第十八条 县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九条 县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乡镇、县直相关单位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送县财政局。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中央、省市有新规定按中央、省市新规定执行。《湘阴县财政局 湘阴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湘阴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阴财农〔2017〕1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共同负责解释。

湘阴县财政局办公室                          2021年7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