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湖南省省级以上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来源:
湘阴县财政局
发布时间:
2021-12-13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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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湖南省省级以上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 ||||||||
序号 | 主管
部门 |
补贴政 策名称 | 文件依据 | 资金用途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备注 | 政策解 答电话 |
1 |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 村主干养老保险补贴 |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开展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湘组〔2019〕55号) | 为在任村主职干部购买养老保险进行补贴 | 在任且年龄未满60周岁的村主职干部 | 每人每年2000元,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但最高不超过每人每年3000元 | 0731-82218310 | |
2 |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 正常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 |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湘组发〔2017〕5号 ) | 对正常离任村干部生活进行补助 | 连续任职满2届或6年、累计任职满3届或9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正常离任村干部 | 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综合考虑自身财力状况和村级自我积累情况等因素进行适当补助 | 0731-82218310 | |
3 |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 村干部基本报酬 |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湘组发〔2017〕5号 ) | 用于村干部基本报酬 | 在任核定职数的村“两委”班子成员 | 村党组织书记的基本报酬按照不低于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两倍标准核定。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和其他核定职数的村干部基本报酬原则上按照1∶0.9∶0.7的比例确定 | 0731-82218310 | |
4 |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 老党员生活补贴 |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湘退役军人发〔2019〕63号)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 | 1937年7月6日前入党:每人每月82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每人每月76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每人每月68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 | 0731-82219811 | |
5 | 湖南省教育厅 |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6〕39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下达2019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科教〔2019〕30号) |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 全省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在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非寄宿生中的特殊困难学生 | 小学寄宿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寄宿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50元,非寄宿生补助标准按照寄宿生基础标准的50%核定 | 0731-89823679 | |
6 | 湖南省教育厅 | 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补助金 |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通知》(湘财教〔2012〕75号) | 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补助金 | 家庭经济困难的在园幼儿 | 平均每生每年1000元 | 0731-89823679 | |
7 | 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 | 老放映员生活困难补助 |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关于妥善解决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广办发影字〔2013〕8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乡镇(公社)老放映员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78号) 、湖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提高原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老年乡村医生和乡镇(公社)老放映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湘财社〔2020〕33号) | 老放映员生活困难补助 | 老放映员 | 对符合认定条件年满60周岁的乡镇(公社)老放映员,按放映年限提高每人每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标准。其中,放映年限为5-8年(含5年)的,由90元提高到120元;放映年限为8-12年(含8年)的,由120元提高到150元;放映年限12年(含12年)以上的,由150元提高到180元 | 0731-82688065 | |
8 |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危房改造补助 | 《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6〕216号)、《湖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湘财社〔2011〕2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号)、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预算等事项的通知》(财社〔2021〕40号) | 农村危房改造 | 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农村低收入群体;对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贫困户。用于抗震设防烈度7度及以上地区农户农房抗震改造 | 各市州、县市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依据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建设标准、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合理确定不同类型、不同档次的补助标准 | 0731-88950274 | |
9 |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公共租赁住房补贴 |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9〕31号) | 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 | 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 | 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 根据建保﹝2013〕178号)文件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 0731-88950069 |
10 | 湖南省林业局 |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 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36号)、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及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资环〔2020〕33号) | 用于公益林权利人的经济补偿 | 公益林权利人 | 根据实际情况按国家下达资金量及任务量确定具体补偿标准 | 0731-85550771 | |
11 | 湖南省林业局 | 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 | 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22号) | 用于上一轮退耕还林任务(1999-2006)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为支持解决退耕农户生活困难发放现金补助 | 退耕农户 | 125元/亩,还生态林补助期限为8年,还经济林补助期限为5年 | 0731-85550771 | |
12 | 湖南省林业局 | 造林补助 | 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36号) | 用于中央财政造林任务的补助 | 林农 | 根据实际情况按国家下达资金量及任务量确定具体补助标准 | 0731-85550771 | |
13 | 湖南省林业局 | 森林抚育补助 | 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36号) | 用于中央财政森林抚育任务的补助 | 林农 | 根据实际情况按国家下达资金量及任务量确定具体补助标准 | 0731-85550771 | |
14 | 湖南省林业局 | 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 | 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22号) | 用于对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农户补助 | 退耕农户 | 1200元/亩,五年内分三次补助,第一次500元/亩,第二次300元/亩,第三次400元/亩 | 0731-85550771 | |
15 | 湖南省林业局 | 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 | 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36号) | 用于停伐后的天然林权利人的经济补偿 | 林农 | 根据实际情况按国家下达资金量及任务量确定标准 | 0731-85550771 | |
16 | 湖南省林业局 | 上一轮退耕还生态林森林抚育补助 | 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36号) | 用于中央财政上一轮退耕还生态林森林抚育任务的补助 | 退耕农户 | 根据实际情况按国家下达资金量及任务量确定具体补助标准 | 0731-85550771 | |
17 | 湖南省林业局 | 生态护林员补助 | 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22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开展2019年度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的通知》(办规字〔2019〕114号) | 用于贫困地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受聘开展森林、草原、湿地、沙化土地等资源管护人员的劳务报酬支出 | 生态护林员 | 10000元/人/年 | 0731-85550771 | |
18 | 湖南省水利厅 | 水库移民直补资金 | 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9号)、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17〕27号) | 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 | 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人口 | 每人每年600元 | 0731-85495132 | |
19 | 湖南省水利厅 | 大中型水库移民中长期职业教育补助 | 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移发〔2018〕5号) | 大中型水库移民中长期职业教育补助 | 开展中长期职业教育的移民 | 每人每年4000元 | 0731-85495132 | |
20 | 湖南省水利厅 | 大中型水库移民自主培训获证补助 | 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移发〔2018〕5号) | 大中型水库移民自主培训获证补助 | 自主培训获证的大中型水库移民 | 三年内仅限一次:1.全国(省)统一鉴定的职业(工种)和日常鉴定的通用工种职业资格证书1-5级分别补贴6500元、5000元、4000元、3500元、3000元。2.特种作业操作证2000元。3.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含客运、货运)3000元。4.专业技术人员(从业、执业)资格证书3000元 | 0731-85495132 | |
21 | 湖南省水利厅 | 移民个人补偿补助费 | 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移发〔2015〕18号) | 新建大中型水库移民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搬迁补助、林木及零星树木补偿、分散安置移民基础设施建设补偿补助 | 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 | 各地按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标准 | 0731-85495132 | |
22 | 湖南省乡村振兴局 | 雨露计划 | 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加强雨露计划职业教育扶贫补助实施工作的通知》(湘扶办联﹝2018﹞3号) 、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 | 就学补助 | 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 | 每生每年3000元 | 当前我省脱贫攻坚已取得全面胜利,深度贫困地区的概念已经没有,雨露计划按其他贫困县标准执行 | 0731-82210030 |
23 | 湖南省乡村振兴局 |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 | 银保监会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24号)、银保监等四部委《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6号) | 贷款贴息 | 脱贫户、监测帮扶对象 | 根据省财政确定的比例贴息 | 0731-82211005 | |
24 | 湖南省乡村振兴局 | 公益岗位补助 | 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 | 公益性岗位补助 | 监测帮扶对象 | 暂未明确 | 0731-82214739 | |
25 | 湖南省乡村振兴局 | 公共服务岗位补助 | 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 | 公共服务岗位补助 | 集中安置区搬迁群众 | 暂未明确 | 0731-82212129 | |
26 | 湖南省乡村振兴局 | 跨省就业一次性交通补助 | 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 | 一次性交通补助 | 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监测帮扶对象 | 暂未明确 | 0731-82214739 | |
27 |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单季(内)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72号) | 用于耕地地力保护,保持粮食生产稳定 | 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 计税面积内种植一季稻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为每亩每年105元 | 0731-84452440 | |
28 |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双季(内)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72号) | 用于耕地地力保护,保持粮食生产稳定 | 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 计税面积内种植双季稻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为每亩每年175元 | 0731-84452440 | |
29 |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双季(外)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72号) | 用于耕地地力保护,保持粮食生产稳定 | 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 计税面积外种植双季稻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为每亩每年70元 | 0731-84452440 | |
30 |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 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72号) | 统筹用于支持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 | 主要粮食作物的适度规模生产经营者,重点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等农业生产新型经营主体倾斜 | 省级根据各县市区粮食产量、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程度等因素安排到市县。由市县根据补贴资金总量和确定的补贴依据综合测算确定 | 0731-84452440 | |
31 |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 农机具购置补贴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 | 对购买纳入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的主体进行补贴,提升我省农机化水平 |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实行定额补贴。原则上按照上年度市场售价的30%。一是提升部分重点补贴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从30%提高到35%,包括水稻插(抛)秧机、重型免耕播种机、玉米籽粒收获机等粮食生产薄弱环节所需机具,丘陵山区特色产业发展急需的新机具以及智能、复式、高端产品。二是逐步降低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轮式拖拉机等机具品目的补贴额,到2023年将其补贴额测算比例降低至15%及以下,并将部分低价值的机具退出补贴范围 | 0731-85521950 | |
32 |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 | 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778号) |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和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本县生猪(牛羊)生产流通和产业发展,支持范围包括:生猪(牛羊)生产环节的圈舍改造、良种引进、污粪处理、防疫、保险、牛羊饲草料基地建设,以及流通加工环节的冷链物流、仓储、加工设施设备等方面的支出 | 生猪产业链生产经营或服务主体中的农户 | 由县级具体制定 | 0731-85046117 | |
33 |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 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贴 |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8〕98号)、 湖南省畜牧水产局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实施意见》(湘牧渔联〔2017〕6号) | 对在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疾病过程中被强制扑杀的动物给予补偿 | 在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疾病过程中被强制扑杀动物的养殖户 | 猪800元/头、羊500元/只、禽15元/羽、肉牛3000元/头、奶牛6000元/头,猪(非洲猪瘟)1200元/头,马12000元/匹 | 0731-85046112 | |
34 |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 规模养殖场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贴 |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规模养殖场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湘农发〔2020〕75号) | 直接补贴自主采购疫苗的规模养殖场户,提高规模养殖场户防疫主体责任意识和强制免疫保护水平 | 符合疫苗资金直补条件的养殖户 | 2021年:肥猪1元/头、肉禽0.3元/只、肉牛3元/头、肉羊1.5元/只 | 0731-85046112 | |
35 |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 养殖环节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补贴 |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湘农联〔2021〕27号) | 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 | 病死猪收集和无害化处理工作的实施者 | 指导标准:无害化处理中心集中处理的病死猪,体长50厘米以下,每头补助70元;体长50厘米以上,每头补助80元
无害化收集处理系统不能覆盖,经批准进行分散处理的病死猪,体长50厘米以下,每头补助30元;体长50厘米以上,每头补助40元 |
0731-85046112 | |
36 | 湖南省计划生育协会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重病大病住院护理补贴 | 湖南省卫生计生委 湖南省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印发<湖南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重病大病住院护理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卫办发〔2018〕1号)、湖南省卫生计生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健康扶贫工程“三个一批”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卫财务发〔2017〕2号)、湖南省卫生计生委 湖南省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印发<湖南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精准帮扶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卫函〔2017〕682号)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重病大病住院护理补贴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重病大病住院护理补贴对象,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纳入国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范围的城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2.由县级计生协会同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认定相关医疗卫生机构是否具备接收、诊治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对象重病大病诊治住院的能力和资质,原则上是卫生计生部门指定的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提供优先便利就医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3.卫生计生部门规定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重病大病项目 | 住院期间,每人每天补助 100 元,年度内原则上最高补助 50 天。个别特殊情况,经过审批,由县计生协上报市、省计生协备案认可,可适当增加 | 0731—84828646 | |
37 | 湖南省民政厅 | 低保金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
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 |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 低保对象 | 每年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公布最低指导标准,具体低保标准由各市州自行确定。对于实行补差救助的县市区,低保金=低保标准-收入;对于实行分档救助的县市区,低保金根据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救助档次规定及对象收入情况确定 | 0731-84502062 | |
38 | 湖南省民政厅 | 低保调标
补发资金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3]3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31号) | 根据情况调整标准,为低保对象补发保障金 | 低保对象 | 在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对于实行补差救助的县市区,根据新标准与旧标准的差额补发低保金;对于实行分档救助的县市区,根据各档救助金额标准调整前后的差额补发低保金 | 0731-84502062 | |
39 | 湖南省民政厅 | 价格
临时补贴 |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等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0〕610号) | 应对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 |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最低标准为20元/月,具体标准由各市州自行按月测算。测算方法为: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当月城市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 | 0731-84502062 | |
40 | 湖南省民政厅 |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民发〔2016〕11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6〕11号) | 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 | 特困人员 | 由市州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一般不得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 | 0731-84502062 | |
41 | 湖南省民政厅 |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 |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全面开展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的意见》(湘民发〔2017〕10号) | 确保特困人员获得相应的照料护理 | 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员 | 由市州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原则上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不得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十分之一、六分之一、三分之一 | 0731-84502062 | |
42 | 湖南省民政厅 | 特困人员
丧葬费 |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6〕11号) | 用于特困人员丧葬事宜 | 为特困人员办理丧葬事宜的相关人员 | 当地当年一年的基本生活标准 | 0731-84502062 | |
43 | 湖南省民政厅 | 临时救助金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民发〔2018〕28号) | 解决困难群众的临时性、突发性生活困难问题 | 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 当地当月低保标准的1-6倍,具体金额视家庭困难程度测算确定,一年内申请对象同一原因临时救助次数不得超过2次。对已给予最高临时救助金额(当地当月低保标准6倍)后生活仍存在困难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确定救助金额。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定“救急难”最高救助标准 | 0731-84502062 | |
44 | 湖南省民政厅 | 精简退职
人员补贴 |
《关于提高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救济补助标准的通知》(湘民救发〔2006〕1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救济工作的通知》(湘民救发〔2007〕1号) | 对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进行生活救济 | 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精简退职的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固定职工,退职后没有重新参加工作,无经济来源的 | 每人每月生活补助不低于50元 | 0731-84502062 | |
45 | 湖南省民政厅 | 孤儿基本
生活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湘民发〔2019〕26号) | 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 | 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孤儿) | 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950元,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350元 | 0731-84502255 | |
46 | 湖南省民政厅 | 福彩圆梦孤儿助学补贴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办发〔2019〕24号) | 发放助学补贴 | 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 | 就读期间每人每学年1万元 | 0731-84502255 | |
47 | 湖南省民政厅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切实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湘民发〔2021〕12号) | 为满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需要,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发放基本生活补贴。 | 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导致父母失去抚养能力的儿童 | 各地参照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执行,具体如下: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中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当地当年孤儿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950元/月.人)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不低于当地当年孤儿基本生活标准的50%(不低于475/月.人)发放基本生活补贴 | 0731-84502255 | |
48 | 湖南省民政厅 | 儿童主任
岗位补贴 |
湖南省民政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儿童之家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民发[2019]11号) | 发放儿童主任岗位补贴 | 儿童主任 | 对儿童主任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00元,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增加,由县市区按工作绩效分等次发放 | 0731-84502255 | |
49 | 湖南省民政厅 | 重度残疾人
护理补贴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54号) | 解决残疾人长期照护困难 | 重度残疾人 | 由市州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不低于70元/人/月 | 0731-84502269 | |
50 | 湖南省民政厅 | 困难残疾人
生活补贴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54号) | 解决残疾人生活困难 | 困难残疾人 | 由市州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不低于70元/人/月 | 0731-84502269 | |
51 | 湖南省民政厅 | 基本养老
服务补贴 |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的通知》(湘财社〔2015〕28号) | 为经济困难老年人发放基本养老服务补贴 | 农村五保老人和低保家庭中65周岁及以上的完全失能或部分失能老年人(同时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基本养老服务补贴条件的老年人,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其中一种补贴)。鼓励和提倡有条件的地方,扩大补贴对象范围 | 各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补贴对象的身体状况等,确定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对象补贴的等次和标准 | 0731-84502242 | |
52 | 湖南省民政厅 | 高龄津贴 |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湘办〔2009〕67号) | 向高龄老人发放高龄生活补贴 | 7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人 | 补贴范围和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 0731-84502242 | |
53 | 湖南省民政厅 | 百岁老人长寿保健补贴 |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湘办〔2009〕67号) | 向年满百岁老人发放生活补贴 | 年满百岁且健在的老人 | 向百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200元的长寿保健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各市州、县市区确定 | 0731-84502242 | |
54 |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 | 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6号)、财政部 人口计生委《关于调整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财教〔2011〕623号)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年满60周岁。) | 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 | 0731-84822044 | |
55 |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 | 独生子女保健费 |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 | 独生子女父母保健费 | 农村及城镇独生子女父母 | 从领证之日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5-20元/户/月 | 0731-84822044 | |
56 |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 |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资金 |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完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14〕27号) |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
文件规定的其他奖励对象 |
每人每月80元 |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随退休费发放(二)参加企业职工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其奖励金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保机构随养老金按月代发 | 0731-84822044 |
57 |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 | 老年乡村医生生活困难补助 | 湖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提高原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老年乡村医生和乡镇(公社)老放映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湘财社﹝2020﹞33号) | 老年乡村医生生活困难补助 | 老年乡村医生 | 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乡村医生,在全省所辖县市区乡村医生岗位曾经连续工作5-8年(含5年)的每人每月发放120元,工作年限为8-12年(含8年)的每人每月发放150元,工作年限为12年(含12年)以上的每人每月发放180元。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在不低于省定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地执行标准 | 0731-84828527 | |
58 |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 残疾人创业贷款贴息 |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残疾人创业小额贷款贴息项目方案>的通知》(湘残联字〔2015〕48号) | 扶持残疾人家庭、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创业,发展生产 | 1.符合以下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含残疾人及共同生活的配偶、父母):(1)具有我省户籍 (2)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申报时在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贷款。 2.符合以下条件的带动残疾人就业或发展生产的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合作社):(1)经省内工商部门登记 (2)申报时在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贷款(3)帮扶残疾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4)基地须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残联发文认定。 3.上述对象已享受人社部门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的,不重复享受本项目扶持 | 1.残疾人家庭享受贴息的小额贷款限额为10万元, 以单个残疾人家庭户合计人员贷款数为单位
2.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合作社)享受贴息的小额贷款限额为200万元,按照扶持残疾人人数和人均5万元可贴息贷款的标准计算贴息额度 3.贴息率为7%,实际利率低于贴息率的,按照实际利率补贴 4.贷款期不满1年的,按贷款合同约定期限给予贴息。贷款期1年以上的,按照1年期限给予贴息。同一对象不得连续两年享受贴息 |
0731-84619503 | |
59 |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 残疾人创业扶持 |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残疾人创业扶持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残联字〔2015〕9号) | 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者 | 具有湖南省户籍、在法定就业年龄内(男16-59岁,女16-54岁)、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正在创业的城乡残疾人,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创业项目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在相关部门办理了合法手续。 (二)产品具有市场前景、生产具有一定规模。 (三)生产经营具有实际困难需要扶持 | 场租补贴最高不超过8000元,设备补贴最高不超过8000元,种苗及农资补贴最高不超过5000元,以上补贴可以叠加,但每户最多不超过20000元 | 0731-84619503 | |
60 |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 残疾人教育资助 |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残疾人大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大学生子女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残联字〔2012〕57号)、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残疾人大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大学生子女资助办法的通知》(湘残联字〔2015〕24号)、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和高中阶段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残联字〔2015〕17号) | 对高中及大学阶段残疾学生、贫困家庭残疾人子女进行资助 | 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和高中阶段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残疾人大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大学生子女。 | 1.高中残疾学生每人每学年资助1400元,高中阶段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每人每学年资助1000元,有条件的市州和县市区可提高补助标准和补助次数 2.残疾人大学生按下述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专科学生4000元/人,本科学生5000元/人,硕士及以上层次学生6000元/人;贫困残疾人家庭大学生子女均按3000元/人给予一次性资助,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可提高补助标准和资助次数 | 0731-84619503 | |
61 |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8〕23号)、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等十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操作办法〉的通知》(湘残联字〔2018〕32号) |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 康复救助对象为0-6岁符合救助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 | (一)机构康复训练 1.视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标准为每人1000元;2.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500元; 3.多重残疾儿童同一年度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残疾类别接受机构康复训练救助 (二)辅助器具适配 1.视力残疾儿童:助视器救助标准为平均每人每次1000元;2.听力残疾儿童:救助标准为每人每次6000元,其中80%用于助听器(2台全数字助听器)产品费补助、20%用于助听器验配服务;3.肢体残疾儿童:假肢平均每人每次救助1万元;矫形器平均每人每次救助5000元;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平均每人每次救助1500元;4.在救助年龄内,假肢、矫形器适配每年不超过1次;助听器、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其它辅助器具适配每3年不超过1次 (三)手术
1.为有手术适应指征的听力残疾儿童植入人工耳蜗。每人一次性救助7.5万元;2.为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及康复训练等服务。平均每人每次救助1.8万元。在救助年龄内,每人手术累计救助不超过2次 |
0731-84619534 | |
62 |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 (财社〔2010〕256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11年残疾人事业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11〕111号)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 城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车主须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购买机动轮椅车相关凭证的下肢残疾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须符合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GB12995-2006)的相关规定 | 每车每年补贴260元 | 0731-84619521 | |
63 |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残疾军人抚恤金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湘退役军人发〔2020〕63号) |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 | 残疾军人 | 按伤残等级,一至六级分因战、因公、因病,七至十级分因战、因公性质,分别如下:一级96970、93910、90830元/年;二级87750、83140、80030元/年;三级77000、72360、67770元/年;四级63110、56970、52350元/年;五级49290、43100、40030元/年;六级38510、36440、30780元/年;七级29270、26200元/年;八级18480、16920元/年;九级15350、12330元/年;十级10780、9220元/年 | 0731-85936659 | |
64 |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残疾军人护理费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湘退役军人发〔2020〕63号) |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 | 一至四级残疾军人 | 一、二级因战因公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下同)的50%补助,因病按30%补助;三、四级因战因公按40%补助,因病按30%补助 | 0731-85936659 | |
65 |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伤残人民警察抚恤金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湘退役军人发〔2020〕63号) |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 | 伤残人民警察 | 按伤残等级,一至六级分因战、因公、因病,七至十级分因战、因公性质,分别如下:一级96970、93910、90830元/年;二级87750、83140、80030元/年;三级77000、72360、67770元/年;四级63110、56970、52350元/年;五级49290、43100、40030元/年;六级38510、36440、30780元/年;七级29270、26200元/年;八级18480、16920元/年;九级15350、12330元/年;十级10780、9220元/年 | 0731-85936659 | |
66 |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抚恤金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湘退役军人发〔2020〕63号) |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 | 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按伤残等级,一至六级分因战、因公、因病,七至十级分因战、因公性质,分别如下:一级96970、93910、90830元/年;二级87750、83140、80030元/年;三级77000、72360、67770元/年;四级63110、56970、52350元/年;五级49290、43100、40030元/年;六级38510、36440、30780元/年;七级29270、26200元/年;八级18480、16920元/年;九级15350、12330元/年;十级10780、9220元/年 | 0731-85936659 | |
67 |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三属”定期抚恤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湘退役军人发〔2020〕63号) |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 烈士遗属30780元/年、因公牺牲军人遗属26440元/年、病故军人遗属24870元/年 | 0731-85936659 | |
68 |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三红”人员生活补助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湘退役军人发〔2020〕63号) |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 |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 |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67240元/年,红军失散人员30340元/年 | 0731-85936659 | |
69 |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湘退役军人发〔2020〕63号) |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 | 在乡复员军人 | 抗日战争入伍1720元/月、解放战争入伍1650元/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新中国成立后入伍(系1949.10.1-1954.10.31期间入伍。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1620元/月 | 0731-85936659 | |
70 |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湘退役军人发〔2020〕63号) |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 650元/月 | 0731-85936659 | |
71 |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既属带病回乡又属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湘退役军人发〔2020〕63号) |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 | 既属带病回乡又属参战退役人员 | 720元/月 | 0731-85936659 | |
72 |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湘退役军人发〔2020〕63号) |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 | 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参战退役人员 | 700元/月 | 0731-85936659 | |
73 |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湘退役军人发〔2020〕63号) |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 | 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参试或直接参与铀矿开采退役人员 | 700元/月 | 0731-85936659 | |
74 |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老年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湘退役军人发〔2020〕63号) |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 | 年满60周岁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烈士子女 | 540元/月 | 0731-85936659 | |
75 |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湘退役军人发〔2020〕63号) |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 | 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 | 45元/月×服役年限 | 0731-85936659 | |
76 |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重点优抚对象丧葬费补助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19条,第28条 |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 | 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 0731-85936659 | |
77 |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补贴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湘退役军人发〔2020〕63号) |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 | 义务兵家庭 | 不低于12000元/年 | 0731-85936659 | |
78 |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优抚对象价格临时补贴 | 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20〕876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0〕610号) |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 | 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 全省价格临时价格补贴最低标准20元/月,具体标准由各市州自行按月测算,测算方法为: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当月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 | 0731-85936659 | |
79 |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退役士兵技能培训生活费 |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湘财社 〔2013 〕36号) | 退役士兵
技能培训 |
退役士兵 | 10元/天/人 | 0731-85936649 | |
80 |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 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医保补贴 | 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217号) | 困难群众参保资助 | 符合条件的(包括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等)医疗救助对象 | 特困人员全额资助、低保对象等其他困难人员定额资助,具体标准由各市州人民政府确定 | 适用于采取“先征后补”(即医疗救助对象在参保缴费时按政策先全额缴费,再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补助)方式的地区。已采取“先补后征”(即医疗救助对象在参保缴费时,已根据其身份按照医疗救助政策标准核减了应给予其参保资助的金额)方式的不需要通过“一卡通”系统发放 | 0731-84900038 |
81 |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 困难群众住院医疗救助 | 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217号) | 住院医疗救助 | 符合条件的(包括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等)医疗救助对象 | 具体标准按照各市州医疗救助政策执行 | 适用于未实行住院医疗费用“一站式”结算的地区。已实行住院医疗费用“一站式”结算(即医疗救助对象在出院结算时,已通过医保信息系统按照医疗救助政策标准对其给予补助)的不需要通过“一卡通”系统发放 | 0731-84900038 |
82 |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 困难群众门诊医疗救助 | 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217号) | 门诊医疗救助 | 符合条件的(包括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等)医疗救助对象 | 具体标准按照各市州医疗救助政策执行 | 适用于未实行门诊医疗费用“一站式”结算的地区。已实行门诊医疗费用“一站式”结算(即医疗救助对象在门诊结算时,已通过医保信息系统按照医疗救助政策标准对其给予补助)的不需要通过“一卡通”系统发放 | 0731-84900038 |
83 |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 | 财政部 应急部 《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245号) |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 | 受灾群众 | 根据自然灾害遇难(失踪)人员、需应急救助和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救助、冬春生活救助人员数量,倒损住房数量及国务院批准的补助标准核定 | 0731-8975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