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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沙湖镇乡规民约

来源: 中共洋沙湖镇委员会 洋沙湖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19-12-16 16:55 浏览次数: 1

为加强我镇民主法制建设,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创造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打造和谐民风、秀美村貌,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特制定以下乡规民约,我镇全体居民须共同遵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每个居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二条、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提倡厚养薄葬,破除陈规旧俗,反对大操大办。

第三条、积极开展人居环境建设,搞好公共环境卫生,加强村容村貌整治,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做到村容环境卫生整洁。

第四条、加强土地管理和乡村规划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村民建房应服从美丽乡村建设规划,不得未批先建,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申报并规范施工。

第五条、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提倡晚婚晚育。

第六条、父母应尽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子女应尽赡养老人的义务,不得歧视、虐待老人。

第二章  综治维稳

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打造和谐稳定的乡村环境,深入开展持续、有效地平安创建活动。

第七条、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第八条、爱护公共财产,不得破坏水利、道路、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生产等公共设施设备。

第九条、严禁吸毒、贩毒,禁止赌博买码,不得藏匿赃款赃物。

第十条、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及易燃易爆物品;不得私藏枪支弹药等违禁物品,如发现违禁物品应及时上报公安机关。

第十一条、健全治保、调解、普法、帮教、群防群治等综治机构,积极参与平安创建工作。

第三章  移风易俗

进一步弘扬优良传统、树立文明新风,净化社会风气,引导广大村民逐步建立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以实际行动抵制不良习俗,移风易俗,破旧立新。

第十二条、婚事新办。废除陈规陋习,仪式从简,一天办完,严格控制参加宴席的人员和标准;摒弃滥发请柬、大摆宴席、天价彩礼、高额礼金等陋习。

第十三条、丧事简办。坚持厚养薄葬,积极倡导遗体火化,在尊重民俗的情况下,简化丧礼程序,控制丧事规模,缩短丧事天数(5天内),项目村(涝溪桥村、洋沙湖村、洋沙湖社区)及辖区内六类对象(辖区内所有党员、公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村干部及其直系亲属、五保户、已享受社保对象及意外死亡人员)必须火化,杜绝出大丧、办长丧、大摆宴席,对实施火化的家庭给予2000元的补助。

第十四条、其他喜庆事宜不办。除婚丧外的乔迁、寿诞、升学等其他事项提倡不办酒席;确需庆贺的,提倡仅邀请亲属俭办聚会,且不邀请亲属以外人员参加,不收受亲属以外人员的礼品礼金,不向亲属以外人员赠送礼品礼金。

第十五条、红白喜事由红白理事会管理。实行事前申报登记制,用于红白喜事的车辆不超过10台,拱棚不超过1个,气球不超过2个,正席不超过20桌(双方合办的婚宴正席不超过30桌),随礼不超过100元。

第十六条、支持执行镇关于全域禁炮的决定。镇报请县委县政府同意,不批准一家烟花爆竹经营门店,辖区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镇将不定期进行清剿行动,坚持任何时候不以任何理由燃放各种烟花爆竹,违者由红白理事会处罚500元/次。有重大红白喜事由村(社区)提供电子炮设备,群众可按程序免费使用。

第十七条、实行无棺安葬,倡导清明文明祭扫,用送鲜花、植树代替燃烧香蜡纸品。

第四章  国土规划

加强土地管理和乡村规划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改善人居环境,结合紧邻城区的位置特点,对村域范围内国土、规划、建房等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八条、各村(社区)要制定村庄规划,确定集中建房点,集中建房点建设用地不改变原集体土地性质,由各村(社区)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村(社区)集中建房点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由各村(社区)统一安排建设。

第二十条、严禁乱搭乱建,禁建区内严禁建房,符合在集中建房点建房的,必须按政策在集中建房点内建设;符合在非集中建房点建房的,必须按审批要求规范施工,否则按违章建筑依法拆除。

第二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在集中建房点内建设住宅:

(1)在禁建区范围内符合分户条件或原基改建的;

(2)在非禁建区范围内符合分户建房条件且无预留宅基地建房的;

(3)因外出打工、经商、服兵役、上学、服刑、被劳动教养等原因将原农业户口迁出,现户口迁回后确无住房经村组集体依照相关规定的审核同意的;

(4)因国家或上级有关部门建设征拆,符合还建安置的;

(5)符合其它规定可以集中建房的。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不予批准在集中建房点内建设住宅:

(1)申请人年龄未满18周岁的;

(2)在镇村(社区)集体土地上另有住宅的;

(3)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三条、原有多处住宅或住宅已经出售,现需在集中建房点建房的,原所有住宅必须自行拆除,符合“一户一宅”规定后方可安置,且只安排一户。

第二十四条、村(社区)集中建房点内土地属集体所有,安排的宅基地只能用于建设自住房屋,不得转让或出售,私自转让或出售的,按非法转让土地依法处理,且不再另行安排宅基地。

第二十五条、村(社区)集中建房点建房申请程序,由建房户向村(社区)提出申请,经洋沙湖镇进行初审后交规划、国土部门审批发证方可建房。

第五章  环境卫生

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建立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全力打造村容整洁、环境优美的居住环境。

第二十六条、做好门前“三包”,房前屋后的环境卫生要常态保洁。镇每年评选30户文明家庭,给予200元/户的奖励。

第二十七条、按垃圾类别做好科学分类。

第二十八条、按时缴纳卫生费,卫生费缴纳的标准为:户籍在镇的常住对象30元/年/人;居住时间3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20元/年/人;店铺100元/年/缝;红白喜事按红事200元/堂、白事300元/堂缴纳,由爱卫协会收取,确保环保资金投入力度。自觉爱惜和保护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设施。

第二十九条、保护水源清洁,不捕杀鸟类、青蛙等有益动物,不做炸鱼、毒鱼、电鱼等非法捕捞、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三十条、禁止使用一次性塑料用品。

第三十一条、生活污水不直排,不散养家禽家畜。

第六章  助学帮扶

鼓励镇学子勤修学业,对优秀学生给予一定的奖励,激励镇全体居民重视科学、重视文化,把子女培养成新时代的社会栋梁。

第三十二条、对当年中考、高考优秀学生给予一定的奖励,其中中考考取湘阴一中的奖励500元/人到学校,考取清华北大的奖励学生5000元,考取十大名校的奖励学生3000元,考取一本院校的奖励学生2000元。

第三十三条、中高考奖励对象要求户口在镇辖区内。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乡规民约》适用于洋沙湖镇全体居民以及在镇常住的外来人员。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乡规民约的,可作出如下处理:

(1)不得参评年度先进个人、文明家庭等评选活动,且若某一屋场有村民违反了乡规民约,该屋场不得评选为示范屋场。

(2)家中子女不得享受中高考奖励政策,家中直系亲属过世不得享受火化补贴政策,重大事件不予以解决临时救助。

(3)不推荐入党、入伍,如子女在外就业晋升晋级需村(社区)、镇说明情况的,坚决如实反映。

第三十六条、本《乡规民约》没有明文规定的,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村内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镇各村(社区)须依据此《乡规民约》,制定符合各村(社区)实际的《村规民约》。

第三十八条、本《乡规民约》解释权归洋沙湖镇所有,自镇党工委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中共洋沙湖镇委员会

洋沙湖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