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7-11-15
政府信息公开

南湖洲镇组织学习《南湖洲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基本程序暂行规定》等制度

来源: 南湖洲镇 发布时间: 2014-05-14 00:00 浏览次数: 1

5月14日上午,镇长李山在镇政府会议室召集全镇干职工、部门负责人及各村负责人学习了《南湖洲镇全面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南湖洲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基本程序暂行规定》和《南湖洲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制度》。

李山镇长在学习中强调:制定这三项制度是为了更好的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全镇干职工要认真学习这三项制度,在今后的工作中依制度办事。

 

南湖洲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

基本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范本镇行政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行政决策应当坚持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

    第三条 行政决策分为一般行政决策和重大行政决策。一般行政决策实行镇主管领导个人决定的决策方式;重大行政决策实行镇领导班子集体决定的决策方式。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 

    (一)为政府代拟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编制全镇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编制镇政府财政预决算和重大资金的安排; 

    (四)其他关系全镇基础性、战略性、全镇性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充实完善决策调查研究制度。把决策前的调查研究纳入决策程序,坚持先调研后决策。决策承办各领导、办公室要深入开展决策调研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情况,集体讨论后形成调研报告或决策预案。

    第六条 建立健全重大决策咨询论证制度。对事关全镇发展和影响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重大决策,应当经过专家论证。可以组织咨询专家对决策备选方案进行风险评估,形成综合评审意见。

    第七条 对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采取多种形式予以公布或以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对决策备选方案的意见,并将意见及采纳情况形成报告。

    第八条 重大决策事项出台前,须先由镇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法律审查通过后形成的决策方案经分管镇长报镇主要领导办公会议审核,由镇主要领导批准后施行。

    第九条 镇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结果应当通过各种方式公开,涉密的除外。 

    第十条 重大决策出台后,应当对工作任务和责任进行分解,明确执行办公室和工作要求。有关办公室应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重大决策,适时进行执行评估,评估报告报分管镇长。涉及跨分管范围的,原则上由一位分管镇长负责,有关领导配合。

    第十一条 各办公室负责重大决策执行的检查、督办、考核等工作,及时报告督查情况。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镇政府重大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需修正的,可以向镇政府提出质疑或建议。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对重大决策及其执行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重大决策违反本规定,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导致决策失误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首长问责规定,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做到决策权与决策责任相统一。

    第十四条 重大决策承办、执行办公室违反本规定的,要追究分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湖洲镇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决策行为,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切实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作出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等重大决策事项前,需要直接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听证是社会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特定形式之一,要从实际出发,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举行听证:

(一)对政府重大决策事项的必要性有较大争议的;

(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及对社会公共利益有较大影响的;

(三)涉及不同利益群体之间有明显利益冲突的;

(四)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

(五)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根据需要,政府决定或指定与决策事项相关的政府工作部门举行听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政府提出举行听证的建议,由政府研究后,决定是否举行听证。

第六条 政府或政府指定的工作部门组成听证机构,政府负责人或指定工作部门的负责人为听证人,也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听证人。

第七条 政府决定举行听证,在听证会举行20日前,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事项及陈述人、旁听人报名事项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报名,作为陈述人参加听证会。听证机构根据需要,可以直接邀请有关机关、团体、组织以及人大代表作为陈述人参加听证会。  

第九条 听证机构按照听证事项、涉及范围和报名情况,合理确定陈述人。申请报名的陈述人较多,可以推选代表参加。 

第十条 听证机构确定陈述人后,要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通知陈述人,并提供政府重大决策草案文本和听证内容说明,告知有关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  陈述人因故不能参加听证会的,要提前告知听证机构,也可以提供书面材料。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旁听听证会的,可以向听证机构提出申请。旁听人数及产生方式由听证机构确定。

第十三条 听证会的具体组织按照有关听证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遇有特殊情况,听证会可以延期举行或终止。但要及时通知陈述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听证会结束后,听证机构要及时疏理和研究听证意见,提出听证报告,对听证会上各种意见作出客观、真实的反映。听证报告作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对没有采纳的重要意见,要及时反馈,并说明情况。  

第十六条 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政府决策前或举行听证前,要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同时要进行合法性论证。 

第十七条 政府重大决策事项还可以通过座谈会、论证会或向社会公布等形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八条 政府召开决策会议,可以邀请人大代表和群众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政府决策作出后,要及时在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公布,供群众随时查询。 

第二十条 政府决策执行过程中,要定期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和反馈,并接受群众的咨询,适时调整完善有关决策。同时,要加强对决策活动和决策执行情况的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