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委发〔2017〕41号 关于印发《新泉镇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党总支、镇属各部门党组织:
《湘阴县新泉镇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镇党委、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新泉镇委员会
2017年9月10日
湘阴县新泉镇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规范我镇国家公职人员廉洁从政行为,根据《岳阳市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岳办发电〔2017〕19号)和《湘阴县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湘阴办发电〔2017〕87号)精神,镇党委、政府决定在全镇范围内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以下简称“涉矿等经营性活动”)的专项整治工作。现结合我镇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清理整治目标
通过清理整治工作,督促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的国家公职人员按要求退出经营;严肃查处涉矿等相关领域“顶风而为”“小官贪腐”等突出问题;督促各村(社区)、各部门单位强化领导责任,依纪依规履职尽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保障相关领域市场经济秩序健康有序发展。
二、清理整治对象
清理整治工作对象主要是各级国家公职人员及其近亲属、特定关系人。具体包含以下三类人员:
(一)在职国家公职人员。具体指镇机关以及村(居)“两委”中的在职人员;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精神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除外。
(二)非在职国家公职人员。具体指辞去公职或退休未满三年的副科级及以上职级的国家公职人员以及辞去公职或退休未满两年的一般国家公职人员。
(三)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领导干部是指副科级及以上职级的国家公职人员。
三、清理整治内容及范围
(一)涉矿类经营性活动。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在金矿、铅锌矿、长石矿、石灰石矿、花岗岩矿、板岩矿、砂岩矿、页岩矿、粘土、矿泉水、高岭土等非煤矿山资源开采、选冶经营性活动中的违规参与经营问题。
(二)涉危险化学品类经营性活动。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的企业,尤其是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危险化学品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经营活动中的违规参与经营问题。
(三)涉渔类经营性活动。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在江河湖库等天然水域利用矮围、网围、网箱等方式圈湖占地,开展捕捞、养殖等渔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规参与经营问题。
(四)涉小水电类经营性活动。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在小水电项目中的违规参与经营问题。
(五)涉烟花爆竹类经营性活动。鉴于我县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已全部关停和取缔,主要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在烟花爆竹运输、批发企业,尤其是涉及黑火药、引火线、单基火药的企业经营活动中违规参与经营问题。
(六)涉砂类经营性活动。鉴于我县涉砂经营活动集中整治工作已完成,后段的清理整治内容主要是:巩固集中整治成果,督促承诺期限退出的国家公职人员退出涉砂经营,严肃查处国家公职人员涉砂违纪案件,继续加大对各类非法采砂、运砂、砂石码头及浮吊的打击整治力度。
四、清理整治问题
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在上述经营活动中的以下违规参与经营问题:
(一)在职国家公职人员直接从事上述经营性活动,或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参股经营的(含本人参股或以他人名义参股)。
(二)在职国家公职人员未经批准在上述经营性企业兼职取酬的。
(三)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上述经营性活动,或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参股的(含本人参股或以他人名义参股)。
(四)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上述经营性企业挂名领取酬薪或者超标准领取酬薪的。
(五)非在职国家公职人员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盈利性组织任职,或者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述经营性活动的。
(六)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以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令、强令等方式,干预和插手上述经营性活动,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七)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他人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谋取利益,本人或其亲属、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的。
(八)其他违规参与经营谋取利益的行为。
五、清理整治要求
(一)在清理整治工作中,所有国家公职人员一律按本方案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镇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如实填报和说明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特定关系人参与上述经营性活动的情况。存在违规参与经营活动问题的国家公职人员及其近亲属、特定关系人,一律应在规定时间内退出相关经营性活动,向镇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报告退出情况,如实提供退出手续证明材料。
(二)清理整治坚持实事求是,以自查自纠为主。对2017年9月30日前如实报告违规参与经营情况、主动终止营利,主动退出经营性活动的国家公职人员,可依纪依规从轻、减轻处理;情节轻微的,免予处分。
(三)对拒不报告参与经营情况、逾期报告参与经营情况、报告参与经营情况不实、未在规定时间内退出经营或在退出经营中以“明退实不退”、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转让企业或股份等方式违规牟利的国家公职人员,一律依照有关规定从重、加重追究纪律责任并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干扰、妨碍、对抗组织调查的,一律从严惩处。
六、工作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自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9月上旬)。
1.成立组织机构。成立湘阴县新泉镇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曾维光任组长,由镇长焦志勇任常务副组长,由纪委书记罗瑞清任副组长,吴朝晖、罗建辉、李庆丰、罗聪、秦志成、各村(社区)总支书记等为成员,下设专项整治办公室,由监察室主任汤昶兼任办公室主任。
2.做好宣传发动。根据本方案、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研究确定本单位清理整治的重点内容。要发布《关于国家公职人员参与涉矿等经营活动主动申报的通告》,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和邮箱。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7年9月11日-9月30日)。
1.组织个人报告。认真组织本单位国家公职人员,在9月25日前如实填报《湘阴县国家公职人员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个人情况报告表》(见附件1,其中涉砂类经营性活动不再进行填报)。个人报告材料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阅签字后,报本单位专项整治工作机构留存备查。
2.开展全面清查。在组织个人报告情况时,要对本单位个人参与涉矿等经营活动全面开展清查。领导班子成员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带头自查自纠。纪检监察组织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适时抽查自查自纠情况,查处有关违纪违规问题。
各单位专项整治工作机构应将自查自纠情况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群众监督举报;9月27日前填报《湘阴县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
(三)整治查处阶段(2017年10月1日-12月31日)。
要组织对本单位、本辖区涉矿等经营性活动情况、行政执法情况开展排查,着力发现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经营的问题线索,涉及重大违纪违规问题及时移交县专项整治办。
专项整治工作机构要对主动报告的参与经营情况组织核查,并结合抽查情况和群众举报信息,严肃查处拒不报告、报告情况不实以及未按要求退出经营的问题。对自查工作搞形式、走过场,敷衍塞责、掩盖问题、弄虚作假的,依纪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责任。
对群众举报问题线索,核查、排查发现的问题线索以及行政执法不作为,失职渎职等问题线索,专项整治办应采取自办、交办、重点督办等方式及时处理,纪检监察组织应积极配合依纪依规查处。
(四)规范总结阶段(2018年1月1日-1月31日)。
要认真总结分析专项整治发现的突出问题,着力查找管理漏洞和监管缺失环节,建立健全防范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的规章制度。尤其要加强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敏感岗位的制度建设,增强制度的针对性、系统性和有效性,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合理行政干预,推动市场为主的资源配置,培育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镇党委是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党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镇纪委是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主体。要切实履职担当,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镇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坚决落实上级明确的“省统筹、市协调、市直部门指导、县乡具体负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发挥党委的关键作用和纪委的监督作用。
(二)明确工作责任。镇专项整治办负责做好宣传发动,认真组织自查自纠,澄清底数、登记台账,督促落实各项清理整治工作措施,对履职情况进行督查问责,依纪依规查处违规参与相关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三)严肃查办案件。专项整治期间,各单位要认真受理群众投诉举报,注意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对群众举报投诉问题,及时认真核查。实行有奖举报制度,举报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视情况给予举报人1-5万元的现金奖励。
镇专项整治办设镇党政办公室,举办电话:0730-2801005;
13874024343
举办邮箱:1315554761@qq.com
国家公职人员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
个人情况报告表
报 告 人: (签名)
工作单位:
报告日期: 年 月 日
手机号码:
阅 签 人: (签名)
阅签日期: 年 月 日
湘阴县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
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9月制
填 报 须 知
1.本表须由报告人本人亲笔填写。填写前认真学习《湘阴县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填写时书写要工整,字迹要清楚,并在封面上和承诺书上签名,填报日期具体到日。
2.报告人须实事求是填报有关事项,对本人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3.表格中有“□”栏的为选择栏,请根据实际情况在对应的“□”内划“√”。
4.本表中所称“本人参与经营性活动情况”,包括本人和本人以他人名义参与经营性活动情况。
5.本表中所称“子女”,包括报告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6.涉矿类经营性活动主要指参与或参股(含持暗股)非煤矿等矿产资源开采、选冶等经营性活动的行为;涉危险化学品类经营性活动主要指参与或参股(含持暗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的企业,尤其是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危险化学品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经营的行为;涉渔类经营性活动主要指参与或参股(含持暗股)在江河湖库等天然水域利用矮围、网围、网箱等方式圈湖占地,开展捕捞、养殖等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涉小水电类经营性活动主要指参与或参股(含持暗股)小水电项目经营活动的行为;涉烟花爆竹类经营性活动主要指参与或参股(含持暗股)烟花爆竹运输、批发企业,尤其是涉及黑火药、引火线、单基火药的企业经营活动的行为。
7.企业情况按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最新情况逐项填写。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应填报认缴出资额,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应填报个人认缴出资额。购买的私募基金、信托产品等,应填报认缴出资额,如该产品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名义投资非上市公司、合伙企业等,也应当在此事项中填报。
8.企业或市场主体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在“备注”栏中注明原名称。注册地按实际情况填写详细地址,具体到道路门牌号。经营地按实际经营范围填写,可填多个区域。
9.本表中需要填报的金额的事项,均以“万元”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境外的投资须注明币种。
10.报告表有关情况涉及多人时,一人填报一表;一事项内容较多在表格中填写不下时,请复制相应事项的表格,另附页填写。
11.报告人的报告表由所在地方(单位)党委(党组)书记签阅。
12.报告人于2017年9月30日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主动如实向县专项整治办报告,并办理完成退出手续,可依纪依规从轻或减轻处理,情节轻微的,免于处分。
报 告 人 基 本 情 况 |
|||||||||||||||||||||||
姓 名 |
性 别 |
籍 贯 |
|||||||||||||||||||||
出生年月 |
政治面貌 |
身份证号 |
|||||||||||||||||||||
在职状态 |
国家公职人员□ 退休未满三年的领导干部□ 辞去公职未满三年的领导干部□ 退休未满两年的一般公务员□ 辞去公职未满两年的一般公务员□ |
||||||||||||||||||||||
原工作单位 |
原任职务(职级) |
||||||||||||||||||||||
现工作单位 |
现任职务(职级) |
||||||||||||||||||||||
本 人 参 与 经 营 性 活 动 情 况 |
|||||||||||||||||||||||
参与经营类型 |
涉矿类□ 涉危险化学品类□ 涉渔类□ 涉小水电类□ 涉烟花爆竹类□ 其他类□ |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注册号 |
|||||||||||||||||||||
参与经营人姓名 |
企业或其他 市场主体名称 |
||||||||||||||||||||||
企业或其他市场 主体经营范围 |
成立时间 |
||||||||||||||||||||||
注 册 地 |
|||||||||||||||||||||||
经 营 地 |
|||||||||||||||||||||||
企业或其他 市场主体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其他□ |
||||||||||||||||||||||
注册资本(金)或 资金数额(出资额) |
万元 |
||||||||||||||||||||||
个人认缴出资额 或个人出资额 |
万元 |
个人认缴出资比例 或个人出资比例 |
|||||||||||||||||||||
投资收益情况 |
万元 |
清理纠正情况 |
|||||||||||||||||||||
备注 |
|||||||||||||||||||||||
配 偶 基 本 情 况 |
||||||||||||||||||||||
配 偶 |
姓 名 |
政治面貌 |
籍 贯 |
身份证号 |
||||||||||||||||||
妻子 □ 丈夫 □ |
||||||||||||||||||||||
工作单位 |
现任职务(职级) |
|||||||||||||||||||||
单位性质 |
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 军队□ 其他□ |
|||||||||||||||||||||
私营企业□ 外资独资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 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境内代表机构□ |
||||||||||||||||||||||
国(境)外□ |
||||||||||||||||||||||
配 偶 参 与 经 营 性 活 动 情 况 |
||||||||||||||||||||||
参与经营类型 |
涉矿类□ 涉危险化学品类□ 涉渔类□ 涉小水电类□ 涉烟花爆竹类□ 其他类□ |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注册号 |
||||||||||||||||||||
参与经营人姓名 |
企业或其他 市场主体名称 |
|||||||||||||||||||||
企业或其他市场 主体经营范围 |
成立时间 |
|||||||||||||||||||||
注 册 地 |
||||||||||||||||||||||
经 营 地 |
||||||||||||||||||||||
企业或其他 市场主体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其他□ |
|||||||||||||||||||||
注册资本(金)或 资金数额(出资额) |
万元 |
|||||||||||||||||||||
个人认缴出资额 或个人出资额 |
万元 |
个人认缴出资比例 或个人出资比例 |
||||||||||||||||||||
投资收益情况 |
万元 |
清理纠正情况 |
||||||||||||||||||||
备注 |
||||||||||||||||||||||
子 女 基 本 情 况 |
|||||||||||||||||||||||
子 女 |
姓 名 |
政治面貌 |
籍 贯 |
身份证号 |
|||||||||||||||||||
儿 子 □ 女 儿 □ |
|||||||||||||||||||||||
工作单位 |
现任职务(职级) |
||||||||||||||||||||||
单位性质 |
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 军队□ 其他□ |
||||||||||||||||||||||
私营企业□ 外资独资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 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境内代表机构□ |
|||||||||||||||||||||||
国(境)外□ |
|||||||||||||||||||||||
子 女 参 与 经 营 性 活 动 情 况 |
|||||||||||||||||||||||
参与经营类型 |
涉矿类□ 涉危险化学品类□ 涉渔类□ 涉小水电类□ 涉烟花爆竹类□ 其他类□ |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注册号 |
|||||||||||||||||||||
参与经营人姓名 |
企业或其他 市场主体名称 |
||||||||||||||||||||||
企业或其他市场 主体经营范围 |
成立时间 |
||||||||||||||||||||||
注 册 地 |
|||||||||||||||||||||||
经 营 地 |
|||||||||||||||||||||||
企业或其他 市场主体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其他□ |
||||||||||||||||||||||
注册资本(金)或 资金数额(出资额) |
万元 |
||||||||||||||||||||||
个人认缴出资额 或个人出资额 |
万元 |
个人认缴出资比例 或个人出资比例 |
|||||||||||||||||||||
投资收益情况 |
万元 |
清理纠正情况 |
|||||||||||||||||||||
备注 |
|||||||||||||||||||||||
子 女 配 偶 基 本 情 况 |
|||||||||||||||||||||||
子女配偶 |
姓 名 |
政治面貌 |
籍 贯 |
身份证号 |
|||||||||||||||||||
妻 子 □ 丈 夫 □ |
|||||||||||||||||||||||
工作单位 |
现任职务(职级) |
||||||||||||||||||||||
单位性质 |
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 军队□ 其他□ |
||||||||||||||||||||||
私营企业□ 外资独资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 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境内代表机构□ |
|||||||||||||||||||||||
国(境)外□ |
|||||||||||||||||||||||
子 女 配 偶 参 与 经 营 性 活 动 情 况 |
|||||||||||||||||||||||
参与经营类型 |
涉矿类□ 涉危险化学品类□ 涉渔类□ 涉小水电类□ 涉烟花爆竹类□ 其他类□ |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注册号 |
|||||||||||||||||||||
参与经营人姓名 |
企业或其他 市场主体名称 |
||||||||||||||||||||||
企业或其他市场 主体经营范围 |
成立时间 |
||||||||||||||||||||||
注 册 地 |
|||||||||||||||||||||||
经 营 地 |
|||||||||||||||||||||||
企业或其他 市场主体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其他□ |
||||||||||||||||||||||
注册资本(金)或 资金数额(出资额) |
万元 |
||||||||||||||||||||||
个人认缴出资额 或个人出资额 |
万元 |
个人认缴出资比例 或个人出资比例 |
|||||||||||||||||||||
投资收益情况 |
万元 |
清理纠正情况 |
|||||||||||||||||||||
备注 |
|||||||||||||||||||||||
本 人 承 诺
我已认真学习《湘阴县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认真阅读《填表须知》,所填内容已与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进行了认真核实。我郑重承诺,本人对以上所填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自愿接受组织监督和核查。
本人签名:__________
2017年___月___日
附件2
湘阴县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纪检监察组织负责人(签字): 主要负责人(签字): 填报日期:
序 号 |
国家公职人员基本情况 |
参与经营性活动情况 |
清理纠正情况 |
核查 情况 |
处理情况 |
|||||||||||||
姓名 |
年龄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职级 |
政治 面貌 |
参与经营性 活动人员 |
参与 方式 |
涉及行 业部门 |
参与 时间 |
参与 内容 |
涉及金额(万元) |
获利 (万元) |
主动 报告 阶段 退出 |
核查 阶段 退出 |
约 定 退 出 |
||||
本人 |
近亲属 (姓名、 关系) |
|||||||||||||||||
说明:1.本表供单位统计使用,如有其它情况,另附说明。2.“涉及行业部门”:填涉矿、涉危险化学品、涉渔、涉小水电、涉烟花爆竹等5大类,不属于上述5大类填其他类。3.“退出情况”(1)在主动报告阶段已退出的,填写“已退”;(2)在核查阶段中退出的,填写“已责成退出”;(3)在核查阶段未退出,但已明确退出时间节点的,按约定时间节点填写。4.“核查情况”:核查与主动报告情况一致的,填写“属实”;不一致的,按参与人数、参与方式、参与内容、涉及金额及获利等情形如实填写。5.“处理情况”按免于处理、组织处理、纪律处分三类填写,并注明给予处理原因;给予了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另附页报送个案情况。6.本表格可以用A3纸张打印。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微信号: QQ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