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滨镇2016年依法行政考核方案
为做好2016年度全镇依法行政考核工作,根据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和<2016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方案>的通知》(湘阴政办发〔2016〕26号)的要求,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组 长:左一峰
副组长:李 新 秦伟强
成 员:程 乐 王 建 钟 琴 刘星辉
胡 波
二、考核分数
实行百分制考核,满分100分。
三、考核内容
考核具体内容及分值见附件
四、考核方式
考核由镇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牵头,采取年终考评与公开测评相结合的方法,年终考评得分占考核总分的60%,公开测评得分占40%,两项得分相加得出考核总分。
附件:湘滨镇2016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细则
附件
湘滨镇2016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细则
(总分100分)
考核
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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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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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标准和计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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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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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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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
强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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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本部门或单位制定相关考核方案(10分,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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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本单位、本部门推进与依法行政有关的年度工作安排和年度方案并通过审核的,计10分。未制定的,扣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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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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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成立相关领导小组,并召开会议(10分,村居、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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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相关领导小组,并召开会议的,计10分。未成立相关领导小组,扣5分;未召开会议的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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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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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领导干部学法(10分,村居、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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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至少举办1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学习班或会议并的,计10分。未举办的,扣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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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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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法制机构健全、设立法制专(兼)干,开展好政务、村务工作工作(10分,村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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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机构健全、设立法制专(兼)干的计2分。法制机构不健全的,扣1分。未设立法制专(兼)干的,扣1分。政务、村务工作共计8分,工作不到位的,每项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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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
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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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报送依法行政工作信息(10分,村居、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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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领导小组报送10条以上依法行政工作信息,计10分。每少报送1条信息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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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时
掌握
登记
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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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依法行政制度建设(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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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执行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5分,仅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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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合法性审查、有效期、申请审查等制度的,计5分。未做到的,每件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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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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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及时报备规范性文件(5分,仅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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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级规范性文件报区政府备案及时、全面、规范的,计5分。未做到的,每件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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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时掌握登记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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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清理规范性文件
(5分,仅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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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要求清理规范性文件,计5分。清理结果上报不及时的扣1分;未完成的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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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规范性文件制定
(5分,仅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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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成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每件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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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严格行政执法人员管理(部门6分,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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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要求完成行政执法证换证年检的扣2分;不按要求组织单位执法人员参加行政执法培训的扣2分;未按要求完成新上岗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申领工作的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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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台帐平时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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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无违法或不当情形(6分,仅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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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地拆迁、拆违控违等行政行为的,发现一起扣2分;对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不执行不回复的扣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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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资料
执法
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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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4分,仅考核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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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要求报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的,每发现一起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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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资料
平时
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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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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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继续抓好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10分,仅考核有复议职能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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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要求完成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工作,每缺一项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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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资料
平时
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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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依法受理、办理行政复议案件(10分,仅考核有复议职能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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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受理、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计10分;不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每件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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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资料
平时
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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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依法办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履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行政诉讼被告职责(10分,仅考核有复议职能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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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提交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和诉讼应诉材料,配合上级复议机关和法院积极化解争议,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和法院判决的,计10分。配合落实不力的,扣2分;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的,每件扣4分;对被撤销的或被确认违法的行政执法行为不予纠正的扣4分;对行政复议意见书、司法建议书不执行不回复的每件扣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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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资料
平时
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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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分与扣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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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加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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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行政执法工作受到上级表彰或宣传推广,按照国家、省、市依类奖2分、1.5分、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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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
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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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扣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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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纪委查处或上级通报批评的每次扣5分;每出现一次行政决策违法、一件规范性文件违法、一次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执法行为被撤销的情况扣1-3分;每项工作通报一次扣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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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
资料
平时
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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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各小项分值扣完为止;
2. 注明不参与的考核内容,计满分;
3. 奖分项目同一级次的不重复计分,不同级次奖分项目取最高计分,加分后,考核部分不超过100分;
4. 发生重大违法案件的,取消评选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