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全面开展特困人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静河镇 发布时间: 2020-04-02 15:48 浏览次数: 1

各村(社区)、敬老院:

为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16]178号)、《湖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认定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工作的通知》(湘民办函〔2018〕12号)等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镇特困供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利用两个月时间在全镇开展一次特困人员专项治理,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专项治理的意义

根据特困人员供养制度不断完善,日常管理不断规范,供养水平不断提升,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各村(社区)要把思想统一到镇党委、政府的部署上来,增强做好特困人员供养工作的责任感,认真整改特困救助供养工作中作风漂浮、敷衍塞责、不敢担当,对群众申请推诿、刁难、不作为,审核审批主体责任不落实、效率低下, 认真纠正动态管理不到位,监督检查流于形式等问题, 以解决城乡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城乡特困人员基本需求为目标,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切实维护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治理重点

(一)进一步精准认定特困供养人员。各村(社区)应严把入口关,对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及时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取消保障待遇,确保应养的一人不漏,应退的一户不少。

1、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各村(社区)对这二类供养对象要及时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是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二是对农村建档立卡人员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按政策重点清退以下对象。 

(1)、已死亡未上报的特困人员;

(2)、年满16周岁,且没有继续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职院校等学校就读的;

(3)、敬老院挂靠人员;

(4)、孤儿、困境儿童、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5)、因生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特困人员身份认定条件的人员。

(6)、未按照规定程序纳入保障的特困人员。

(二)进一步提高敬老院服务质量。镇属敬老院应严格按照《关于做好2019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湘民发[2019]13号)和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动员部署视频会议精神,圆满完成“清隐患、防风险,补短板、促达标,转机制、提质量”任务,持续推进养老服务质量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参与开展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医疗卫生和质量达标等内容的专业性培训,加强消防、食品安全演练,持续改善敬老院服务质量,推出一批星级示范敬老院,发挥等级评定示范效应,形成敬老院等级管理长效机制。

(三)进一步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各村(社区)应认真组织开展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摸底调查,逐人逐户深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家中,详细了解基本情况和集中供养意愿,全面掌握本辖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包括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认真填写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调查表(样表见附件1),切实摸清底数、掌握实情。对无法准确表达自己意愿的,应当征求其委托照料人或亲友的意见,结合其生活自理能力、委托照料服务落实情况等,综合评估其集中供养需求,并将采集信息及时准确录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集中供养需求信息采集系统”。

(四)进一步提高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各村(社区)应如期完成县民政局要求的“到2020年当地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不低于50%”的目标任务,明确今年本辖区内纳入集中供养服务的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年度集中供养率不低于50%的目标任务以及相关落实举措和保障措施等,要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档次、规划区域性(中心)敬老院照料护理床位占比80%以上、合理安排照料护理经费,确保生活不能自理人员得到相应的照料护理服务。

(五)进一步完善信息系统。各村(社区)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结果及时更新相关数据信息,按“一户一档,一村(居)一盒”的要求,按编号建立特困人员纸质档案,同时上报镇民政所完善好信息系统电子档案,确保信息资料真实、准确、齐全。

三、工作步骤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从3月20日开始,5月20日结束,治理工作由镇民政所组织,具体以各村(社区)实施为主,共分为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20日—4月5日)

召开专项治理动员会议,制定下发专项治理通知,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二)集中治理阶段(4月6日—5月5日)

各村(社区)对所有已纳入特困救助的人员进行全面核查。核查工作分三步进行:一是走访核查。各村(社区)要组织人员对所有特困人员开展入户走访,至少2人一组,重点核查家庭人员、户籍所在地、家庭收入、家庭生活来源变化情况,确保不漏一人一户,并逐户填写特困人员审批表。二是复核结果。在入户走访核查和信息核对的基础上,对群众有异议的,各村(社区)要组织召开民主评议会,重新进行评议上报,并形成评议意见。评议会必须完整记录申请对象姓名、家庭基本情况、评议结果情况以及评议人员姓名。三是公示录入。各村(社区)要将评议核查及复核结果集中进行张榜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的于5月5日前将集中核查情况上报镇民政所,由镇民政所将特困人员变更情况录入“湖南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

(三)重点检查阶段(5月6日—5月20日)

镇民政所将组织力量对各乡镇上报的核查情况进行督查,每个村(社区)抽查率至少在80%以上。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村社区要切实担负起特困人员救助审核主体责任,全面落实支部书记负总责,分管民政同志具体负责,各包村干部为各村第一责任人制度,成立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抽取精干力量,认真做好特困人员专项治理工作。

2、加强责任追究。坚持“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禁走过场、徇私情,要认真排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对于存在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特困人员供养资金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乡镇,镇民政所将联合镇纪委进行重点督查,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等政策文件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静河镇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