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第四次经济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镇属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湘政发﹝2018﹞11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岳政函﹝2018﹞82号)和《湘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湘阴政发﹝2018﹞9号)文件精神。根据我镇实际情况和工作思路,制定《静河镇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实施方案》。
静河镇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8日
静河镇第四次经济普查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湘政发﹝2018﹞11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岳政函﹝2018﹞82号)和《湘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湘阴政发﹝2018﹞9号)文件精神。根据我镇实际情况和工作思路,制定《静河镇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实施方案》。
一、普查目的
全面调查查我镇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了解我镇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摸清全部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查实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产品产量、服务活动,全面准确反映经济结构优化调整、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新动能培育等方面的新进展,推进完善统计体制,完善基本单位名录库以及部门共建共享、持续维护更新的机制,深化国民经济核算改革,推动加快构建新时代现代化统计调查体系。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一)普查对象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普查对象是我镇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按照《普查单位划分具体处理规定》进行界定。
(二)普查范围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普查范围具体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为保证统计单位的不重不漏,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对包括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在内的全部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进行全面清查。
三、普查时点时期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24时。普查登记时,时点指标填写2018年12月31日数据,时期指标填写2018年1月1日-12月31日数据。
四、普查内容与普查表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财务状况、能源情况、生产能力、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固定资产投资、研发活动、信息化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普查表分为一套表单位普查表、非一套表单位普查表、个体经营户普查表和部门普查表四类。
(一)一套表单位普查表
包括一套表单位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能源生产与消费情况、生产能力、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固定资产投资、研发活动、信息化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内容。
(二)非一套表单位普查表
包括非一套表单位基本情况、非一套表企业法人主要经济指标、行政事业单位主要经济指标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主要经济指标等内容。
(三)个体经营户普查表
包括个体经营户基本情况、主要经济指标等内容。
(四)部门普查表
包括金融等垂直管理部门及军队系统所属普查单位的基本情况、主要经济指标等内容。
五、普查工作要求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镇属各部门、各村(社区)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全县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同参与”的原则,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认真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静河镇第四次全国经济普领导小组(见附件),负责全镇经济普查工作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静河镇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一楼便民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普查的方案设计、宣传动员、培训部署、单位登记、数据处理、资料开发和日常的组织与协调工作。各(村)民委员会、社区也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领导,履行职责,组织实施好本辖区普查工作。
(二)坚持依法普查
所有普查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采取“地毯式”清查的方法,各村对所辖区内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进行全面清查,具体按照《普查单位清查办法》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不得自行修改普查资料,不得强令或者授意普查机构、普查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篡改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普查数据。
(三)确保数据质量
建立建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普查纪律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并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等普查对象如存在拒绝或者妨碍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未按时提供且经催报后仍未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等行为的,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可信。
(四)注重宣传引导
名级普查机构要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通过“村村响”、宣传标语等形式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配合当地普查机构开展工作。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