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发〔2021〕36号 关于印发《三塘镇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村(社区)、镇属各部门单位:
为规范食品摊贩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现将《三塘镇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摊贩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流通类食品摊贩和餐饮类食品摊贩。
第三条 镇人民政府明确机构和安排人员加强对食品摊贩的日常巡查,配合职能部门加强食品摊贩管理,及时制止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流通类食品摊贩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餐饮食品摊贩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农业、林业、畜牧水产、派出所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食品摊贩经营场所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镇人民政府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安全、集镇规划、交通等方面的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申请先后顺序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地点和时段并向社会公布。学校及周边200m范围内不得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场所。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摊贩予以登记记录经营者的姓名、住址、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等信息发给食品摊贩登记卡并将登记信息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放食品摊贩登记卡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第六条 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悬挂食品摊贩登记卡;
(二)用于食品经营的设备或者设施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并不得与其他用具混用;
(三)售卖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配有防尘防蝇等保洁措施;
(四)食品包装材料无毒、无害、清洁;
(五)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时保持个人卫生;
(六)遵守城镇市容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清理场地保持环境整洁、卫生;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 食品摊贩提供餐饮服务的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洗净、消毒,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应当查验餐饮具消毒合格证明文件;
(二)烹调工艺和操作过程符合卫生安全和要求;
(三)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第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摊贩的引导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各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负责辖区内流动摊贩监管排查,发现问题立即上报镇食安办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