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塘乡殡葬改革工作方案
为推进全乡殡葬改革工作,进一步倡导厚养薄葬、丧事简办的现代殡葬理念与新风,积极促进乡风文明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殡葬服务需求,根据《湘阴县殡葬改革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六塘乡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殡葬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省、市、县有关工作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节约土地、保护环境、革除丧葬陋习、倡导移风易俗为主要内容,深化殡葬改革,全域推进遗体火化,整治违规墓地,建设惠民、绿色、文明丧葬,切实保障群众“逝有所安”的民生需求。
二、组织领导
成立六塘乡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政 委:辛 兴
组 长:戴 磊
副组长:吴泽民、胡 雄、汤 锡、吴春辉、刘 洋
彭 威、吴 坤、徐 文、姚 潋、周丰余
组 员:宋 辉(财政所)、周 雄(综合执法大队)、刘令规(敬老院)、谭正芳(水利站)、杨灿辉(国土所)、鲁 威(六塘铺社区)、黎世军(金珠口村)、王景胜(龙潭村)、邵纯华(旭日村)、单建家(文丰源村),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社会事务中心主任李雅正兼任主任。
三、工作任务
(一)落实火化试点行动。2023年7月14日零时起,六塘乡全域居民的遗体一律实行火化,国家规定可不执行火化的少数民族死亡人员除外。凡在六塘境内入葬的,严禁占用耕地、林地、水源保护地,严禁使用豪华墓,一律入葬公墓。
(二)落实惠民殡葬政策。对死亡后实施火化并葬入公墓(龙潭生命公园)的本乡无单位社保的户籍居民,享受基本殡葬服务费补助1580元(含遗体接运费、存放费、普通火化机火化费、普通卫生纸棺费、普通骨灰盒等五项)。本乡有单位社保户籍居民死亡火化安葬的,在本人所在单位享受殡葬补助。上述补贴和奖励须在逝者安葬后,由家属依流程申请享受,县级安排资金打卡发放,奖补时间截至2025年12月31日。
(三)常态开展专项整治。持续对全乡“三沿六区”范围内散埋乱葬坟墓进行整治,严禁再添新坟,巩固全乡违建墓地整治成果。2025年1月1日起整体推进全乡散埋乱葬坟墓专项整治,确保2026年12月底前去除历史存量,坚持问题导向,常态长效抓好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
四、工作步骤
按照“突出重点攻难点分段实施”的原则,积极稳妥的推进全乡绿色殡葬改革工作。主要分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与调查摸底阶段(2023年6月26日-7月30日)
1、宣传动员。各村(社区)要召开动员大会,成立工作专班、明确信息报送员,明确村级红白理事会人员和工作职责,部署殡葬改革有关工作。全乡网格员利用微信、短信、宣传展板等平台,采取悬挂标语、印发宣传册和承诺书、致群众信等形式,大力宣传殡葬改革政策法规及惠民殡葬奖补制度,开好各网格内屋场会,使绿色殡葬改革家喻户晓。
2、摸排底数。对全乡范围内所有棺木工匠、棺木经销商和棺木店铺进行全面登记造册;对辖区村民家中存放的棺木进行调查摸底;对“三沿六区”可视面坟墓全面调查摸底;明确山主、界址、坟主等事项,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并引导鼓励群众及商户自行处置已有棺木。所有摸底情况7月25日前报乡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培训学习。组织乡、村(社区)两级干部、各村红白理事会成员前往龙潭生命公园或其他殡葬改革工作有经验、有特色的地区观摩学习。各村(社区)通过农民夜校培训班、党课讲堂的形式认真开展培训学习,为向人民群众转变思想、理解政策等工作打下业务基础。
(二)组织实施阶段(从2023年7月1日起)
1、土葬用品处理。对全乡范围内从事棺木制作、销售的经营主体进行劝导,严禁从事棺木、法事、土葬用品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向六塘乡居民提供相关服务。全面实施棺木处置,实现全乡棺木处置“三无”目标,即:村民家中无棺木存放,从业人员无棺木工匠,流通市场无棺木销售。
2、推行移风易俗。全乡范围内所有死亡人员一律实行火化(国家规定可不执行火化的少数民族死亡人员除外);一律进公墓实行生态节地安葬。村(社区)红白理事会加强管理,要求治丧期间严禁燃放烟花鞭炮,严禁在街道、公路等公共场所搭设灵棚,倡导丧事办理不超过3天,倡导不使用吹手做道场、搭台唱戏等。
3、整治葬丧陋习。各村(社区)要迅速推进散葬违建墓地整治工作,依法去存量,杜绝新增坟墓。2023年8月31日前,对村域内的“活人墓”一律无条件拆除,恢复土地原状和植被。火化后的骨灰不得再入棺木进行土葬,节约土地资源,破除陈规陋习。
(三)建立长效机制阶段(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各村(社区)认真组织开展“三沿六区”可视范围内乱埋乱葬坟墓和田中坟、村中坟”迁移整治工作,将坟墓迁移进公益性墓地内;对无法迁移或无主坟可采取平坟就地卧碑掩埋并植树种草,确保今后在“三沿六区”内无新建坟墓的出现。
五、奖惩措施
为确保工作高效推进,除县级惠民殡葬补助资金外(遗体火化补助1580元),六塘乡实施最大力度的惠民殡葬政策。
1、2023年7月14日-2024年3月1日,凡全乡无单位社保居民死亡火化入葬龙潭生命公园公益性墓地的,由六塘乡承担墓地的基本费用(墓地成本价约8000-10000元)。
2、2023年7月14日-2024年3月1日,各村(社区)辖区内死亡居民火化率及入葬公墓率达100%的,发放工作经费3万元,未达标的不予发放。各村(社区)及时向乡殡改办报送辖区内居民死亡信息,每报送一条奖励100元到信息报送员。
3、2023年7月14日起,全乡五保户死亡的,必须持火化及入葬公墓证明方可到民政部门领取农村特困丧葬费。全乡60岁以上老人死亡的,必须持火化及入葬公墓证明方可到人社部门领取丧葬补助金。
4、2023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全乡范围内已建墓穴迁移至公墓的,每穴奖励1000元。
六、相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压实责任。
六塘乡作为全县殡葬改革先行试点乡镇之一,必将举全乡之力落实工作,各党员干部要高度统一思想,凝聚意识,做好群众思想工作,要统筹谋划,明确责任,坚决落实殡改任务,树立全县旗帜,干出工作实效。
(二)强化宣传,深入走访。
各村(社区)必须把宣传引导放在首位、走在前头、做出深度,创新宣传形式,多渠道、多方面宣传教育使群众入脑入心,把殡葬改革的意义和政策讲明白、讲透彻,各网格员要深入走访,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三)加强监督、严明纪律。
要严格按照殡改法律法规,善于用法、严格执法,有效震慑违法违规行为,乡纪委要加大督查问责力度,对工作推进不力,影响改革进度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通报、严肃问责,确保工作有序高效开展。
(四)注重长效、久久为功。
推动殡改是一场持久战,改变群众根深蒂固的旧俗并非易事,要善于聚焦问题、解决问题,常抓不懈、久久为功。要开拓思路,建立常态长效机制,着力推动殡改工作科学化,做好工作总结,为全县改革工作提供六塘经验。
附件1:湘阴县惠民殡葬补助实施方案
附件2:湘阴县殡葬执法规定
中共六塘乡委员会 六塘乡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2日
附件1
湘阴县惠民殡葬补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工作,减轻人民群众负担,鼓励城乡居民实施节地生态安葬,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湘阴实际,制定本补助实施方案。
一、惠民殡葬补助(县财政负担)
(一)补助对象。具有本县户籍、无单位社保的城乡居民死亡后,按殡葬法律法规实行火化,可享受城乡居民惠民殡葬补助。
(二)补助项目。包括五项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接运费、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费;平板式普通火化机遗体火化费;普通卫生纸棺一个、普通骨灰盒一个。
(三)补助标准。湘滨、新泉、南湖洲、岭北、杨林寨五个乡镇补助1680元、文星街道1425元、其余乡镇1580元。(县殡仪馆搬迁后,标准将根据各乡镇(街道)与新殡仪馆距离远近进行调整)
(四)办理惠民殡葬补助须提供材料
1. 死者身份证、家属身份证(复印件)。
2. 死亡证明(必须由公安机 关或者是医疗机构签发的死亡证明,居家正常死亡的由当地社区医院进行正常死亡调查并出具死亡证明)。
3.死者亲属银行卡(需提供农商银行卡,户口本复印件或村(社区)亲属关系证明) 。
4. 惠民殡葬申请表(加盖村(社区)公章)。
5.火化证明(遗体火化后由殡仪馆开具)。
(五)办理流程
1.在当地村(社区)领取《湘阴县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补助申请表》并如实填写。
2.申请表经村(社区)初审后加盖公章,死者亲属银行卡需提供户口本或社区开具亲属关系证明。
3.经办人将本须知第二款5项资料全部交殡仪馆办理火化手续。
4.民政部门每季度汇总惠民殡葬补助资料,并打卡发放。
(六)注意事项
1.遗体应由殡仪馆或经依法批准的殡仪服务机构专用殡仪车接送,丧属自运遗体或选择非法殡仪服务机构接运遗体的,遗体接运费用不予补助。
2.遗体火化遵循就近原则,在外地死亡并火化的本县居民,其直系亲属可持有效票据和相关手续材料办理补助申领手续。
二、绿色生态安葬奖励
(一)奖补标准
1. 对葬入龙潭生命公园的(享受基本殡葬服务费补助外),由公墓单位一次性奖补800- 1000元;
2. 对在龙潭生命公园采取树葬花葬草坪葬(享受基本殡葬服务费补助外),由公墓单位一次性奖励2000 元。(不使用骨灰盒,入葬公墓内)
(二)申请资料
申请表、死者身份证、家属身份证(复印件)、火化证。
(三)办理流程
丧户向所在地提出申请,在当地政府核查情况属实并登记造册,由当地政府发放补助资金。每季度民政局汇总报各乡镇情况,报送县政府分管民政副县长审定后,由财政部门拨付。
三、经费保障
民政部门每季度汇总惠民殡葬资金并打卡发放,县财政将城乡居民惠民殡葬补助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实施城乡居民惠民殡葬补助是深化殡.葬改革、落实惠民政策.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大宣传力度,使惠民殡葬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二)形成工作合力。各乡镇(街道)要认真做好补助对象资格审查工作。县民政局、财政局要加强协调配合,健全完善工作机制,确保惠民殡葬补助工作顺利推进。县民政局要加强县殡仪馆管理,优化服务环境,提高服务水平,认真做好档案管理和资金发放工作,有效减轻群众负担。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乡镇(街道)要加强监督管理,对工作中不按规定办理手续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补助费用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其骗取的补助费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原有2017年制定的《湘阴县惠民殡葬补助实施办法》自行废止。
附件2
湘阴县殡葬执法规定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管理,破除旧丧俗、树立新风尚,保护土地资源和自然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等法律法规,明确殡葬执法程序规定如下:
一、执法前工作
第一时间了解违反殡改政策事件后,迅速集结殡葬改革联合执法大队成员,组织召开会议,通报事件详细情况,明确人员分工,并要求当地乡镇联系公安、政法以及乡镇相关部门做好执法前准备,对事件最新进展进行及时跟进。
二、执法前工作(违规土葬前)
拟制好《湘阴县殡葬改革告知书》,到达现场后,对家属进行殡葬改革相关政策的现场告知,并要求签字(家属不配合签字的可由本村干部代签),进一步以县殡葬改革领导小组的名义做家属工作,强调违规土葬的法律后果,要求其配合政府行为。
三、立案
如通过各级部门告知当事人湘阴县殡葬改革相关政策,当事人拒不接受劝阻,继续实施违反殡改政策,违规土葬。殡改执法即宣告正式进入立案阶段:
1. 调查取证:对违规土葬事件进行调查取证,并填写调查笔录,
2. 作出案件处理意见:撰写违规土葬调查报告,形成结论,附当事人相关身份证明材料,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报领导审批)
3. 发限期改正通知书;下达湘阴县民政局违规土葬限期改正通知书。(附回证,如改正可直接结案)
4. 作出限期改正决定(报领导审批)
5. 发限期改正决定书(附回证)
6. 发履行限期改正决定催告书(附回证)
7. 申请强制执行
8. 结案
四、执法中工作
送达湘阴县民政局违规土葬履行限期改正决定催告书后,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后,湘阴县民政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程序按国家法律法规流程办理,湘阴县殡葬改革联合执法大队配合执行。
五、违法土葬执法依据
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十条
1. 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2. 第二十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第九条、二十六条的规定
3. 第九条 火葬区的公民死亡后,应当全部火化。
非火葬区的公民在火葬区区域内死亡的,应当火化。
非火葬区的公民死亡,生前遗嘱火化或者表示要求实行火化的,应当遗照其意愿火化,他人不得干涉。
4. 第二十六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将骨灰装棺土葬的,由民政部门责令丧主限期改正。
六、关于认定土葬违法的法律依据
1. 《殡葬管理条例》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2. 《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第九条
火葬区的公民死亡后,应当全部火化。
非火葬区的公民在火葬区区域内死亡的,应当火化。
非火葬区的公民死亡,生前遗嘱火化或者表示要求实行火化的,应当遵照其意愿火化,他人不得干涉。
3.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4. 《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将骨灰装棺土葬的,由民政部门责令丧主限期改正。
5. 湘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的通告》湘政告[2018]26号。
七、执法流程
1. 对未成事实在办理丧事的过程中发放告知书《告知书》
2. 对已成事实,调查取证,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
3. 经调查取证事实认定的,制作《立案审批书》。这个可以放在调查勘验前
4. 立案后调查制作并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改正的时间为3日。
5. 3日后如果没有履行改正通知书要求的内容,再次上门发放《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送达回证》同时告知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为60日,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是90日
法律依据:《行政强制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 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行政机关可以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发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递交《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
法律依据:《行政强制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第54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送达回证的几种送达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同住一屋的成年家属)、邮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