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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委发〔2017〕94号 关于印发《六塘乡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湘阴县政府 发布时间: 2017-09-13 14:43 浏览次数: 1

各村(居)委员会及各部门单位:

《六塘乡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乡党委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六塘乡委员会      六塘乡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3日


六塘乡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规范公职人员廉洁从政行为,根据《湘阴县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湘阴办发〔2017〕87号)文件精神,乡党委、政府决定在全乡范围内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以下简称“涉矿等经营性活动”)。现结合我乡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清理整治目标

通过清理整治工作,督促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的国家公职人员按要求退出经营;严肃查处涉矿等相关领域“顶风而为”“小官贪腐”等突出问题;督促各部门强化责任,依纪依规履职尽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保障相关领域市场经济秩序健康有序发展。

二、清理整治对象

清理整治工作对象主要是各级国家公职人员及其近亲属、特定关系人。具体包含以下三类人员:

(一)在职国家公职人员。具体指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以及村(居)“两委”中的在职人员和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工作人员;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精神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除外。

(二)非在职国家公职人员。具体指辞去公职或退休未满三年的副科级及以上职级的国家公职人员以及辞去公职或退休未满两年的一般国家公职人员。

(三)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领导干部是指县直及驻县各部门单位和乡镇(街道)副科级及以上职级的国家公职人员以及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三、清理整治内容及范围

(一)涉矿类经营性活动。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在金矿、铅锌矿、长石矿、石灰石矿、花岗岩矿、板岩矿、砂岩矿、页岩矿、粘土、矿泉水、高岭土等非煤矿山资源开采、选冶经营性活动中的违规参与经营问题。

(二)涉危险化学品类经营性活动。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的企业,尤其是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危险化学品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经营活动中的违规参与经营问题。

(三)涉渔类经营性活动。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在江河湖库等天然水域利用矮围、网围、网箱等方式圈湖占地,开展捕捞、养殖等渔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规参与经营问题。

(四)涉小水电类经营性活动。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在小水电项目中的违规参与经营问题。

(五)涉烟花爆竹类经营性活动。鉴于我县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已全部关停和取缔,主要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在烟花爆竹运输、批发企业,尤其是涉及黑火药、引火线、单基火药的企业经营活动中违规参与经营问题。

(六)涉砂类经营性活动。鉴于我县涉砂经营活动集中整治工作已完成,后段的清理整治内容主要是:巩固集中整治成果,督促承诺期限退出的国家公职人员退出涉砂经营,严肃查处国家公职人员涉砂违纪案件,继续加大对各类非法采砂、运砂、砂石码头及浮吊的打击整治力度。

四、清理整治问题

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在上述经营活动中的以下违规参与经营问题:

(一)在职国家公职人员直接从事上述经营性活动,或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参股经营的(含本人参股或以他人名义参股)。

(二)在职国家公职人员未经批准在上述经营性企业兼职取酬的。

(三)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上述经营性活动,或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参股的(含本人参股或以他人名义参股)。

(四)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上述经营性企业挂名领取酬薪或者超标准领取酬薪的。

(五)非在职国家公职人员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盈利性组织任职,或者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述经营性活动的。

(六)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以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令、强令等方式,干预和插手上述经营性活动,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七)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他人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谋取利益,本人或其亲属、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的。

(八)其他违规参与经营谋取利益的行为。

五、清理整治要求

(一)在清理整治工作中,所有国家公职人员一律按本方案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乡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如实填报和说明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特定关系人参与上述经营性活动的情况。存在违规参与经营活动问题的国家公职人员及其近亲属、特定关系人,一律应在规定时间内退出相关经营性活动,报告退出情况,如实提供退出手续证明材料。

(二)清理整治坚持实事求是,以自查自纠为主。对2017年9月30日前如实报告违规参与经营情况、主动终止营利,主动退出经营性活动的国家公职人员,可依纪依规从轻、减轻处理;情节轻微的,免予处分。

(三)对拒不报告参与经营情况、逾期报告参与经营情况、报告参与经营情况不实、未在规定时间内退出经营或在退出经营中以“明退实不退”、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转让企业或股份等方式违规牟利的国家公职人员,一律依照有关规定从重、加重追究纪律责任并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干扰、妨碍、对抗组织调查的,一律从严惩处。

六、工作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自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9月中旬)。

1.成立组织机构。成立六塘乡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郑剑任组长,乡长但鹏、乡纪委书记蒋伟任副组长,各站所负责人、各村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乡涉矿经营整治办”,办公地点设乡纪委,周珍兼任办公室主任。

2.做好宣传发动。9月14日组织全乡公职人员、各村负责干部召开涉矿经营活动专项整治工作会议,进行层层动员、安排部署、明确工作要求。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召开动员会议,传达学习县乡会议精神,学习省、市、县相关文件、方案和政策法规,教育引导广大干部自觉接受监督,积极主动如实报告。要采取多种方式深入做好动员,并利用网络、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对整治工作的范围、内容、步骤、要求等进行广泛宣传。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7年9月16日-9月30日)。

1.组织个人报告。各单位要认真组织本单位国家公职人员,在9月20日前如实填报《湘阴县国家公职人员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个人情况报告表》(其中涉砂类经营性活动不再进行填报)。个人报告材料由乡党委书记审阅签字后,交乡涉矿经营整治办留存备查。

2.开展全面清查。对全乡公职人员参与涉矿等经营活动全面开展清查,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带头自查自纠。乡纪委、监察室将切实履行监督责任,适时抽查自查自纠情况,查处有关违纪违规问题。全乡自查自纠情况将在乡政府公示栏进行公示7个工作日,并接受群众监督举报;25日前,乡涉矿经营整治办根据自查自纠情况如实填报《湘阴县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情况汇总表》,经乡纪委书记、党委书记签字后上报县专项整治办。

(三)整治查处阶段(2017年10月1日-12月31日)。

乡纪委要对全乡范围内涉矿等经营性活动情况、行政执法情况开展排查,着力发现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经营的问题线索,涉及重大违纪违规问题及时上报县专项整治办。对群众举报问题线索,核查、排查发现的问题线索以及行政执法不作为,失职渎职等问题线索,乡纪委要严肃查办,杜绝搞形式、走过场,敷衍塞责、掩盖问题、弄虚作假。

(四)规范总结阶段(2018年1月1日-1月31日)。

认真总结分析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着力查找管理漏洞和监管缺失环节,建立健全防范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的规章制度。加强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敏感岗位的制度建设,增强制度的针对性、系统性和有效性。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各村书记要切实履职担当,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乡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坚决落实县乡关于涉矿经营整治工作要求,切实做好涉矿经营整治排查工作。

(二)明确工作责任。乡涉矿经营整治办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工作部署和相关政策,加强组织协调、信息综合;各部门单位、各村要认真组织自查自纠,澄清底数、登记台账,督促落实各项清理整治工作措施。乡纪委负责牵头组织专项整治工作,查处违规违纪违法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的行为,督促落实工作责任。

(三)严肃查办案件。专项整治期间,乡纪委设立举报箱,认真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对群众举报投诉问题,及时认真核查。实行有奖举报制度,举报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根据县整治文件规定视情况给予举报人1-5万元的现金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