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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塘镇整治干部“走读”问题实施方案

来源: 东塘镇 发布时间: 2014-10-10 00:00 浏览次数: 1

为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第二批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任务的要求,切实抓好我镇干部队伍作风建设,进一步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按照《关于印发〈关于整治乡镇干部走读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阴组发〔201418)文件精神,坚持正面教育引导与查处典型案件相结合的原则,完善制度,加强管理,严格监督,严肃查处典型走读’’行为,切实解决在位不在岗、办事不见人、作风不深入、工作不落实等突出问题,使全体干部走有所畏、住有所为,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

二、整治措施

(一)完善制度。针对迟到、早退、擅离职守、晚上不住机关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指纹考勤制度、出勤住勤制度、请假销假制度、带班值班制度、通报讲评制度、结对帮扶制度,每月必须将干部出勤、值班、住机关等情况定期公布、接受监督并按制度奖惩兑现;确保机关管理规范、运行有序,白天(含节假日)有人办事、晚上有人值班;干部转变作风,在岗在位,安心用心,扎实工作,奋发有为。每名干部每年走访群众不少于150户,负责干部每人结对帮扶2户困难户、五保户,一般干部帮扶1户困难户、五保户,机关干部每周在乡镇住宿不少于3天,每天必须有2名班子成员在机关带班值班。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党委书记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遵守工作纪律,坚持带班值班住机关,并公布值班电话,做好值班记录,特殊时期2 4小时值守。    

(二)提高待遇。在政治待遇没有办法的前提下,尽量按政策高标准优先保障干部福利待遇。关心干部的心理和身体健康,落实带薪休年假制度,因工作需要未休年休假的,按有关规定发放报酬;对于节假日值班给予干部100元/天补助,晚上住勤给予以20元/天的补助;设满勤奖,除公差外每月准时签到且当月从不请假的,享受满勤奖100/月;定期组织干部体检,对生活有困难的家庭给予适当补助,减少干部的后顾之忧。

(三)改善条件。进一步改善干部办公、住宿、生活条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和文体、卫生设施,抓好机关五小’’(小食堂、小厕所、小澡堂、小图书室、小文体室)建设,妥善解决干部的就餐和住宿问题,切实改善机关干部的工作、生活条件,努力为乡镇干部住读’’创造条件,让干部安心基层工作。

(四)加强督查。镇党委成立以党委书记王锐任组长的干部作风专项督查小组,每周对干部考勤进行专项督查,加大对机关干部走读问题的督察力度,镇大走访活动领导小组不定期检查干部民情日记走访本,采取电话回访、上户了解等形式督查走访情况,杜绝干部在走访帮扶中蜻蜓点水、走马观花;把干部对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记录备案,列入年终绩效考评内容,与干部评先评优、提拔使用挂钩。

三、工作步骤

(一)部署安排(20147月上旬)。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开展,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干部走读’’问题作为整治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的重要内容进行部署安排、宣传发动。镇专项督察组要加强统筹协调,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序开展。

(二)自查自纠(20147月中旬一7月底)。镇督察组深入排查处理干部走读问题,加强综合分析,认真总结反思,解剖麻雀、研究方案。并就我镇干部走读问题写出自查自纠报告,经党委书记和县委派驻督导组组长签字后报县委组织部。

(三)整改落实(20148月上旬)。制定具体的整改计划,明确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责任追究办法。并出台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的管理规定,形成用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的工作机制,做到立行立改。

(四)巩固成果(20148月中旬一9月底)。开展全镇干部走读’’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回头看’’,对搞形式、走过场没有达到整改要求的干部限期整改。对严格遵守机关制度,进行宣传和表彰。同时,要制定完善相关制度,逐步建立加强乡镇干部队伍作风建设的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成立东塘镇“走读”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王锐任组长,纪委书记黄邱、副镇长周辉任副组长,办公室邹燕、丁晨曦为成员。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专人,积极履职,努力形成专项整治工作合力,确保专项整治工作不走过场、落到实处。

(二)落实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整治干部走读问题由镇专项整治组具体负责。其中,班子成员“走读”问题,由镇党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一般干部的 走读问题由各线线长具体负责,各线线长为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要带头示范,为一般干部作出表率。要结合党的群众路线、结对帮扶等活动,切实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惠民生。

{C} {C} {C} {C} (三)严肃纪律。对在专项整治督查中,发现违反规定、群众反映强烈的走读乡镇干部,将依规给予组织处理,并进行通报。

                                                

一四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