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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星镇社区资产资源管理实施办法

来源: 文星镇 发布时间: 2015-01-07 00:00 浏览次数: 1

为全面规范全镇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管理工作,切实解决社区资产资源上存在的突出问题,保障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提高资产资源的使用效益按照《湘阴县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湘阴办发[201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目的宗旨

    围绕农村集体“三资”运行阳光透明宗旨,按照中央、省、市有关部署要求,从解决基层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强化规范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建立“三资”运行全程、透明、公开平台,实现集体资金高效安全、集体资产保值增值、集体资源产权明晰、集体经济不断壮大的目标,进而促进集体经济发展、保障居民合法权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1、统一领导原则。镇对各社区“三资”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各镇财政所设立“社区账镇代管服务中心,负责本辖区社区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并由各社区与代理服务中心签订委托代理服务协议,明确各自责任。

    2、分级管理原则。按照全镇统一规定,各社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资产资源管理具体办法,明确细化分工并组织实施,以保证各社区资产资源管理规定的落实。

    3、公开透明原则。规章的制定本着充分体现广大群众的主体地位,切实维护群众权益的理念,确保维护人民群众对集体资产资源占有、使用、收益和分配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资产处置和资源发包要公开竞价和招标投标,实行“阳光操作”。

    4、责任到人原则。建立健全全镇社区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组织网络,同时实行社区资产资源管理问责制,将每一项资产资源明确到具体使用人(责任人),并明确各单位领导、资产资源管理员、资产资源使用者的职责范围,不定期对各社区集体资产资源使用、保管、保值增值情况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纳入年终考核范围,以促进各社区资产资源的安全完整、合理使用。

三、管理方式 

1、资产统一监管: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在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设置台账,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按照统一的标准和程序对其经营、处置、收益进行指导、监督,规范资产管理。

2、资源联合协管: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资源的承包、出售、租赁、转让等行为实行县、乡、社区三级联合协管,由社区委制定方案,报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县“三资”代理服务监管组织复核,经社区居民大会或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四、管理方法 

 1、资产管理

    (1)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机械、设备、工具器具、农田水利设施、经济林木等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资产台帐,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资产台帐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

    2)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资产管理,每年组织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对各类资产认真核查,登记入账,严防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流失,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对确属有账无物的各类资产和呆死账,应当注明原因,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和重大事项流程化管理程序进行核销。

(3)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社等,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4)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租赁、入股、出让、出售资产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①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租赁、入股、出让、出售资产时,应当制定具体方案。方案内容应当包括:

A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

    B承包、租赁、入股、出让、出售价格和条件,承包、租赁、入股、出让、出售价格应当依据评估价格确定;

    C资产承包、租赁、入股、出让、出售的形式等。

    ②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租赁、入股、出让、出售资产应当履行民主程序,向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报县经管部门备案。经审核同意后,依法按程序进行。

    ③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租赁、入股、出让、出售资产应当签订要素完整齐全的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社区居民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归档并报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④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履行承包、租赁、入股、出让、出售合同,确保承包金、租赁费、出让金等及时足额入账。

5)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参与经营活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承包、租赁、投资、入股和合作经营的,应当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

②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实行统一经营的,应当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职责、经营目标、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办法,并向社区居民公开。

③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参与经营活动的承包费、租赁金、投资收益、入股收益、合作经营收入、统一经营收入等,都应当及时纳入账内核算。严禁坐支、挪用和隐瞒、侵占。

    (6)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建设重大工程项目,按照有关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7)社区集体经济组织采购大额物资或设备,应当按照“四议两公开”和重大事项流程化管理程序,经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审批同意后,组成采购小组进行集体采购。采购小组成员由社区干部、纪检小组成员和社区社务公开监督组成员组成。

2、资源管理

    (1)法律规定属于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台帐,逐项记录。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座落、面积、经营状况等。镇“三资”代理中心要以社区为单位建立相应的资源台账。

(2)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承包、租赁、入股、拍卖等形式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入股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时间等。社区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社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的要重点详细登记。

    (3)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滩涂、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入股、拍卖,应当按下列规定程序进行公开协商和公开招投标。

    ①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由双方议定。

②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招标应当确定方案,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标底等内容。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招标过程中,同等条件下本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

③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在发包、招投标结束后,应当及时公布发包方案、中标结果,相关资料应当报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并归档保存。

    (4)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租赁、出让、入股、拍卖集体资源应当按下列规定加强合同管理。

    ①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租赁、出让、入股、拍卖集体资源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统一编号,实行合同管理。合同书应当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②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租赁、出让、入股、拍卖集体资源的收入和收益,应当全额纳入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帐内核算,并及时向社区居民公开。

③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租赁、出让、入股、拍卖集体资源的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5)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收益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①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用地(除全体社区居民共同受益的公益性建设用地外)应当有偿使用。国家和有关部门依法征收、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②社区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应当全额纳入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帐内核算,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开支。禁止将土地收益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③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用地收益使用,应当制定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和重大事项流程化管理程序,并向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④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用地收益应当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五、责任追究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单位、相关责任人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1、侵占、挪用、私分、贪污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或侵占、损毁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的;

2、擅自以集体名义借贷、变更与处置集体资产、资源的;

3、擅自出借集体资金、资产的;

4、不经民主决策程序和重大事项流程化管理程序进行社区集体建设工程招投标或物资采购的;

5、社区集体收入不入账、“三资”不登记、私设”小金库“或挥霍浪费集体资金的;

6、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及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把关不严、弄虚作假、违反财经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

7、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认真妥善解决,导致群体性上访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8、其它违纪违法行为。

、附则

1、本办法如与国家政策、法规法律不一致的,以国家政策、法规法律为准。凡我镇以前出台的集体“三资”管理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本办法由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