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家《节约能源法》、《湖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和其他有关能源法规及政策。
(2)研究拟定全县农村生态能源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3)制定有关农村生态能源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4)指导农村生态能源开发利用和农村节能工作。
(5)指导、协调全县沼气生态农业建设。
(6)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