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9-04-03
关于印发《湘阴县城乡规划局机关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城乡规划局   2016-05-2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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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股室:

为加强我局保密工作的领导,推进局机关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的落实,经研究制定了《湘阴县城乡规划局机关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现印发予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湘阴县城乡规划局

2016525

 

湘阴县城乡规划局机关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保密工作的领导,推进局机关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局机关股长以上干部。

第三条 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保密监督,带头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下列保密守则:

(一)不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二)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秘密文件、资料;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存放国家秘密载体、涉密移动硬盘、涉密U盘、涉密便携式计算机等。

(三)不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国家秘密载体。确因工作需要复制的,必须执行《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国保[1990]83号)的有关规定。

(四)无保密防范措施情况下,不得与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中处理、存储、传输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信息。

(五)不得携带国家秘密载体进入公共场所或参加社交活动;特殊情况确需携带的,须经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和主管领导批准,并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

(六)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递方式传递党和国家秘密。

(七)不准与亲友和无关人员谈论党和国家秘密,要教育身边工作人员遵守保密规定。

(八)不在私人信件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讲演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九)不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确因工作需要涉及或提供的,应事先报经有相应权限的机关批准。

(十)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载体;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须按有关规定到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十一)不得将无保密措施的手机或他人赠送的手机带入涉密场所,使用手机应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十二)发生泄密事件不得隐瞒,应及时向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积极组织力量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条 局党组书记、局长对本单位保密工作负有总的领导责任,履行以下保密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省、市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决定。

(二)建立和完善本单位的保密工作组织,选配合格的保密干部从事日常的保密管理工作。

(三)提供保障保密工作必需的设施、经费和工作条件,督促检查保密部门和保密干部依法履行职责,发挥职能作用。

(四)每年组织召开1—2次专题会议,传达学习有关保密工作文件和会议精神,研究、部署保密工作;听取保密工作情况汇报,解决保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五条 局机关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对保密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应履行以下保密工作职责:

(一)组织学习保密工作文件、会议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提出贯彻意见,抓好推进落实工作。

(二)结合本单位实际,提出健全保密组织、明确保密工作职能和选配合格保密干部的具体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和涉密人员的培训工作。

(四)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工作特点,组织制定、修改和完善各项保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确认本单位定密责任人,按照法定程序确定、变更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做好解密工作。

(六)按照保密规定,对涉密通信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和计算机信息系统采取保密技术防范措施,配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备。

(七)涉密会议、活动要制定保密工作方案;涉密项目要采取保密防范措施,并督促、检查其落实情况。

(八)对拟公开上网的信息、新闻出版稿件和对外提供资料进行保密审查。

(九)组织、督促领导干部和涉密人员签定保密承诺书,对其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十)发生泄密事件,应及时向保密工作部门和上级机关报告,并提出补救措施、整改方案和对泄密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经领导班子批准后组织实施。

(十一)认真总结保密工作经验,定期表彰保密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

第六条 局机关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履行下列保密工作职责:

(一)应当知悉主管业务工作中的国家秘密具体事项,并按规定严格限定接触范围。

(二)了解和掌握与业务相关的保密规章制度,并带头遵照执行。

(三)研究、部署业务工作时,如有涉及国家秘密的,应提出具体保密工作要求。

(四)在检查、指导、总结和考评业务工作时,应当包括相关的保密工作内容。

第七条 领导干部履行保密工作责任制的情况,由上级机关和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 领导干部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的情况,应纳入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并注意听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意见,凡履行保密工作领导职责不力的不能提拔使用。

第九条 对认真履行保密工作职责,为保守党和国家秘密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领导干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十条 对单位存在重大泄密隐患或发生泄密事件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视情节轻重,按照干部的管理权限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条 对玩忽职守、拒不履行保密工作领导职责,造成严重泄密后果的领导干部,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