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部门预算编报说明
一、基本情况
(一)行使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建设维护管理、城乡燃气管理等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二)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燃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未采取密闭措施或其它防护措施,运输、装卸粉尘物质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城市垃圾和其它废弃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者以及有照经营者进行店外经营、店外作业的行政处罚权;行使个体门店经营者不按执照规定场地经营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自产蔬菜和农副产品未进入政府指定地点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户外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行政处罚权;行使对未经许可违规设置户外广告行为以及对影响市容的破损、残缺广告所有者或经营者的行政处罚权;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查处时,可以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商)品。
(四)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违法停放车辆、当路摆摊设点、堆物及占道作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权;行使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临时建设工程超过批准使用期限不拆除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殡葬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七)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城市管理及其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协调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执法;对全县城镇管理及其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八)参与城市建设规划工作;负责城区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
(九)负责本系统内城市维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管理本系统依法征收的各种规费和公共资源出让收入。
(十)负责城区市政工程设施、公用事业、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的管理和监察。
(十一)负责临时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的审批和管理,以及停车、洗车场(点)的定点设置和管理。
(十二)负责城区占用挖掘绿地和砍伐、修剪树木的审批、管理;负责城区绿化规划、建设、维护、监督管理、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
(十三)负责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指导县城区街道清扫保洁、铲除冰雪、公厕管理、垃圾、渣土及固体废弃物的收运处理利用;负责建筑物立面、公共设施、牌匾广告等容貌管理;负责县城内条幅、标语、街道和广场重要景观及灯饰亮化工程的管理;负责施工现场监督和管理;负责指导管理县城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和县城区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营工作。
(十四)负责制定城区公共广场管理规定;负责广场基础设施管理;负责对在广场开展大型活动的审批和管理。
(十五)依照规划、公共资源公开出让等法律程序,负责城区户外广告经营、制作和悬挂的审批和管理;负责对庆典、促销、展览、宣传咨询、演出及门店门头、招牌的装饰装修亮化等活动占用道路、广场等的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依法管理全县燃气市场。负责拟订城市燃气、供热特许行业的市场准入和管理;负责全县城乡燃气工程的可行性论证、立项等前置审查工作;负责全县供气、供热企业及相关商业网站资格审查、考核工作;负责拟订县本级供气、供热行业发展规划及其产业政策措施、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审查乡镇供气、供热发展规划及备案工作;负责全县从事燃气行业的企业资质管理及许可证制度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依法指导乡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负责城市管理行业工作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考核;指导城市管理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十八)负责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十九)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机构设置
根据县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湘阴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共设置正股级股室7个,分别为办公室(信访室)、政工人事股(城市服务志愿者管理办公室)、计划财务股(内部审计股)、行政审批股(政策法规股)、督查考核办公室(安全生产办公室)综合业务管理办公室(广告管理办公室、燃气管理办公室、渣土运输管理办公室)、城市建设重点项目管理办公室;县公安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作为县公安局派出机构,由县公安局和县城管局双重管理;县城管局下设9家所属事业单位:湘阴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湘阴县城市管理环境综合执法大队,湘阴县城乡建设综合执法大队,湘阴县环境卫生服务中心,湘阴县园林绿化服务中心,湘阴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湘阴县城市照明服务中心,湘阴县智慧城市管理服务中心,湘阴县城市公园(广场)服务中心。
上述单位纳入2019年预算编制范围。
人员情况:整个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现有编制344个,其中行政编制 70 个,全额事业编制 274个。现有在职职工344 人,其中:行政人员 70 人、事业人员 274 人(全额事业人员344人;离退休人员110人(全额退休人员110人)。
二、预算安排情况
预算总收入8467.07万元,比2018年增加737.63万元。其中:经费拨款8122.07万元、纳入公共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拨款345万元。
预算总支出8467.0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390.07万元(工资福利支出2768.87万元,一般商品和服务支出621.2万元);比2018年的减少了123.81。项目支出4732万元,纳入公共预算管理的非税支出拨款345万元。比2018年增加268.82万元。
三、项目支出安排情况
全年共计安排项目支出4732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市场化(清扫保洁、绿化养护)经费1980万元;比2018年增加382万元。2、环卫公用设施日常保洁级维修维护100万元;3、园林绿化公用设施日常保洁及维护维修经费120万元,比2018年增加60万元;4、执法专项经费125万元;5、特殊工种车辆及执法车辆运行费698万元,比2018年增加98万元;6、路灯电费490万元;7、社会停车场管理费50万元;市政维修维护经费169万元,城乡垃圾收转运经费1000万元。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情况。我部门2019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合计为22万元。与2018年预算数持平。
2、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2019年度机关运行经费预算621.2万元。比2018年预算数减少23.4万元,减少3.63%。减少原因在职人员退休。
3、年度政府采购支出预算情况。2019年度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支出2935.5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670.2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2265.3万元。
五、专业名词解释
(一)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当年财政拨款安排的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二)“三公”经费:纳入省财政预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用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因公出国(境)费。其中,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支出。
(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