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以下分别简称《意见》《办法》《规定》《监督意见》)等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湘阴县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局负有统计工作职责的分管领导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经办人。
第三条 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拥护“两个确立”、忠诚践行“两个维护”,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建立健全负有统计工作职责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负第一责任、经办人负主体责任,坚持落实“谁分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第四条 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应当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健全管理体制,强化统计法治宣传教育,严惩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严肃追究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人责任,着力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为推进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扎实的统计保障。
第五条 各单位负责组织开展本行业、本部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
(一)坚持从严管理。要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和批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依法组织开展统计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统计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强对本部门、本行业执行统计法及防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构建从上到下、层层负责的责任体系,建立下级单位向上一级报告年度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制度。
(二)强化宣传教育。党政领导干部要按照统计工作要求学习中央《意见》《办法》《规定》《监督意见》等重要文件精神,每年开展专题学习不少于两次。深入开展统计违纪违法典型案件警示教育,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统计法律法治意识。加大统计普法宣传力度,提高统计调查对象依法统计的自觉性、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严格依法治统。局统计工作领导小组严格履行监管职能,综合运用“双随机”抽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实地核查等方式组织开展常态化开展检查督查,对上级和有关部门转交的统计违法线索及时立案查处,查实的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严格按照《意见》《办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坚决做到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实行“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四)加强考核管理。将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纳入年度综合考核内容。任职考察、干部考核、评先评优,要对有关人员是否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开展工作,是否存在相互攀比、在统计数据上造假等问题进行深入了解,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按有关规定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六条 负有统计工作职责的单位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一)安排部署工作。组织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重大决策和部署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具体贯彻落实《意见》《办法》《规定》《监督意见》的措施。
(二)健全完善机制。研究完善统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责任体系,明确领导责任、直接责任和监督责任,努力形成从上到下、自始至终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机制。
(三)协调解决问题。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统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统计机构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保证统计重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四)带头执行纪律法律。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第七条 分管负责人在分管范围内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总体部署,带头遵守统计法律法规,研究分管范围内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具体措施,督促分管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
(二)督促分管部门和单位依法配合统计工作,执行国家统计政令和统计标准,推动统计信息共享,协调落实相关统计工作必需的人员、经费、设施设备和技术支撑等保障条件。
(三)推动分管部门和单位全面落实中央有关统计工作重要文件精神、统计法律法规、统计调查制度,建立健全分管部门和单位相关统计数据质量保障机制,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
(四)对重大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及时听取汇报、进行督办,协调解决对相关责任人责任追究和处分处理的相关事宜。
第八条 负有统计工作职责的部门、单位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湘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