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调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及标准的通知

来源: 湘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 2022-09-30 09:40 浏览次数: 1

根据《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湘建保〔2021〕18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经测算的我县目前房屋租赁市场价格平均标准(7元/月·平方米),调整我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及标准如下: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范围

本县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本县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各申请对象应分别符合以下条件:

1.我县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家庭申请人,本人或家庭成员应有1人具有本县文星镇1年以上的常住户籍;

2.我县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保障对象申请人,应有本县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本县城镇常住户籍,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并在本县工作的劳动合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

3.我县外来务工人员住房保障对象申请人,应有本县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在本县稳定就业,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本县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2个月以上。

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认定相关标准

(一)收入标准。

1.我县城镇低保住房保障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600元,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900元,中等偏下收入住房保障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2200元。

2.我县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保障对象月收入不高于4715元;

3.我县外来务工人员住房保障对象月收入不高于4715元。

(二)住房困难标准。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地无房。申请家庭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出售、赠与、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的(因病、事故等特殊情况除外),不属于无自有住房的情形;

2.在本地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自有唯一住房经权威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

(三)家庭人口认定标准。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扶养、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配偶、未成年子女必须计入家庭人口。单亲家庭的,未成年子女随抚养人申请。

三、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标准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家庭,每月租赁补贴发放金额计算方式为:发放金额=租赁补贴标准(元/平方米·月)×每户保障面积(平方米)。1人户保障面积30平方米;2人户保障面积45平方米;3人及以上保障面积60平方米。无房家庭具体标准为:

1.低保住房保障家庭按照本地市场住房租金平均水平的70%进行补贴:1人户的发放标准为147元/月;2人户的发放标准为220.5元/月;3人户及以上的发放标准为294元/月。

2.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按照本地市场住房租金平均水平的60%进行补贴:1人户的发放标准为126元/月;2人户的发放标准为189元/月;3人户及以上的发放标准为252元/月。

3.中等偏下收入住房保障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保障对象和外来务工人员保障对象按照本地市场住房租金平均水平的40%进行补贴:1人户的发放标准为84元/月;2人户的发放标准为126元/月;3人户及以上的发放标准为168元/月。

四、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标准。

1.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复员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本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退伍军人事务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全免,租金由县财政统筹安排。

2.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由本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退伍军人事务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50%,减免租金由县财政统筹安排。

本通知从2022年10月1日起执行。

 

2022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