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推广管理工作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全县各在建项目建设、施工、监理,物业管理单位,各相关部门:
2019年9月,我县获批全国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试点县,现正在申报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县。为切实加强我县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推广管理工作,促进绿色建筑的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1.按照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3〕18号)、《关于印发<湖南省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湘经信原材料〔2016〕234 号)、《省住建厅关于公布﹤2019年湖南省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湘建科函〔2019〕184号)等要求及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进行建设、监督和管理。
2.绿色建筑应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建筑所在地域的气候、环境、资源、经济和文化等特点,保证建筑全寿命期内的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环境宜居等性能。
二、加强监管
(一)强化建筑节能实施
1.各新建民用建筑须严格按国家标准规范以及湖南省地方性法规、地方标准进行设计,编制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设计专篇,并按相关要求进行施工图审查备案。
2.各新建民用建筑须严格执行65%建筑节能标准,并严格按图施工、验收,确保施工阶段建筑节能实施率达到100%,合格率达到100%。鼓励建设超低能耗被动式绿色建筑。
3.落实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技术措施,以外窗改造、遮阳改造、屋面改造和外墙改造等为重点,积极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4.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须填写《岳阳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信息公示申报表》,并按要求递交相关资料报县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5.施工、监理单位应编审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监理实施细则,在项目主体验收前制作好建筑节能样板间(件),并进行施工工艺与技术交底。样板间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施工。
6.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严控建筑节能设计变更,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变更的,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应经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在实施前应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应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确认。
7.严禁使用国家和地方明令禁止使用与淘汰的技术、工艺、材料、构件和设备。施工单位须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材料、设备进行检查验收,并按照规定的复检项目进行复检;经检测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8.认真落实建筑节能公示制度,房地产开发项目要严格按照要求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9.鼓励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及其节能改造项目申报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落实《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要求,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既有的大型公共建筑(>20000㎡) 及国家机关建筑(>3000㎡)须安装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对能耗进行统计,并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二)推动绿色建筑应用
1.自2020年起,我县中心城区(含高新区、金龙镇、洋沙湖镇、石塘镇)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应达50%以上。符合条件的,应按装配式建筑建造,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不小于30%、装配率不得低于50%。积极推广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筑。
2.符合绿色建筑建设条件的,均须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一般公建项目、规模房产开发项目要按照一星级标准进行建设;位于生态敏感区、核心景观区及区位优势明显具有突出经济价值的项目,要按二星级(含)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鼓励其他类型建筑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3.对于符合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建设标准要求的项目,须编制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设计专篇,施工、监理单位应编审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专项施工方案及监理细则,并严格执行。
4.中心城区建设项目现场禁止搅拌混凝土或砂浆,全面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四节一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境保护)措施,鼓励创建绿色施工示范工地。
5.强力推进绿色建材推广运用,优先选用本地经过绿色认证的绿色建材产品。相关主管部门应积极宣传绿色建材,鼓励绿色建材在项目上的推广应用,组织对绿色建材建筑应用案例进行集中学习交流。
(三)严格专项检查验收
1.严格建设工程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建设单位要组织对建筑节能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进行验收,认真填写《建筑节能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2.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对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信息进行公示。在组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如实填写《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相关技术措施情况表》,并纳入竣工验收报告材料。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签收档案资料时,应对竣工验收报告中《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相关技术措施情况表》是否完备进行查验。
(四)加强监督检查
我局建管站接收项目申报后,要及时报送至主管领导,并抄送告知局其他相关单位,落实好监管责任。要加强施工过程中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定期组织开展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对违反建筑节能标准,违反“禁现”要求,未按设计施工,相关技术资料不全的,要责令改正,依法做出相应处理。
三、明确各方主体责任
(一)建设单位
1.建设单位委托设计时,须按照招标、规划等要求进行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降低节能标准和绿色建筑星级标准,不得擅自取消已设计的绿色建筑技术。
2.项目施工图须使用加盖施工图审查专用章的施工图纸。施工图审查结束后,建设单位须将审查合格后的节能和绿色建筑专篇、节能计算书等相关节能设计文件报送建筑节能绿建主管部门。
3.建设单位应加强节能和绿色建筑信息公开,在项目施工现场设置公示牌。对未按照节能和绿色建筑标准建设的工程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局属相关部门不予出具竣工验收意见。
(二)设计单位
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进行设计,严格执行建筑节能的相关政策文件。确保施工图设计文件满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和相关节能政策。并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按星级目标出具绿色建筑基本信息表,信息表中说明各专项设计的情况。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有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包含节能计算书)、绿色建筑设计专篇(或绿色建筑设计说明)。绿色建筑专篇中应说明绿色建筑星级,并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给出评价得分。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
根据《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对项目单位提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出具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审查意见。
(四)施工单位
1.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施工图联审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应重新履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程序。
2.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要包含节能和绿色建筑内容。施工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确定施工控制流程和施工技术,并对施工人员进行重点内容交底。施工日志中应记录节能和绿色建筑重点内容的实际情况。
3.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进行查验。
(五)监理单位
1.监理单位应编制《节能和绿色建筑施工监理实施细则》,监理人员应当加强施工过程和现场监督管理。监理日志中应记录节能和绿色建筑重点内容实施监理的情况。
2.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节能和绿色建筑标准施工,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
(六)物业管理单位
建立绿色教育宣传机制,编制公共绿色设施使用手册,形成良好的绿色氛围,并制定完善的节能、节水、节材、节地、环保绿等方面的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施能源管理资源管理的激励机制。
湘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