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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建发〔2016〕26号 湘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湘阴县城区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 2016-08-17 00:00 浏览次数: 1

 

城区各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县公用事业管理局:

 

《湘阴县城区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管工作实施细则》已经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湘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816

 

湘阴县城区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区内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管工作,提高城区内污水处理厂的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确保其正常运营和达标排放,促进污染减排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湖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县城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绩效评估细则》、《岳阳市城镇污水处理监督管理办法》、《岳阳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明确污水处理运营监管职责

 

(一)湘阴县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城区内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指导城区内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

 

2、负责指导管理城市排水(水质)许可证发放和城区城市排水(水质)许可证发放管理;

 

3、负责城区内污水处理厂的进、出水水质、水量等指标的日常检测监督;

 

4、负责城区内污水处理单位的运营、水质化验等关键岗位人员培训工作。

 

(二)湘阴县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城区内污水处理厂运营年度绩效考核工作,每周至少对县城区内污水处理厂开展1次监督性监测及运营督查工作。

 

(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城区内污水处理厂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污水处理厂运营不正常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通报和处罚。

 

二、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

 

1、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应按照《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2011)、《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督管理技术规范》(HJ2038-2014)的要求,编制《污水处理运营管理手册》,建立岗位责任、操作规程、运营巡检、安全生产、设备维护、人员考核培训、信息记录和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设备管理、工艺管理、水质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

 

2、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人员配备应满足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需要,必须具备合格的运营管理技能,所有管理、技术和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后持证上岗。

 

3、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必须具有完备的防火、防爆、防突发事件的设施、设备和技术措施,制定突发事故环境应急预案,并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4、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应设置专用化验室,具备污染物检测和全过程监控能力,按相关规定实施全过程检测;应制定化验分析质量控制标准,定期检定和校验化验计量设备,提高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检测项目、取样方法和频率应按照设计进水标准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标准(其中CODBOD5、氨氮、总磷、TNSS为必测项目)执行。污水处理厂全年出水水质合格率([水质达标天数/全年正常运营天数]×100%)应达到95%以上,进水超标、不可抗力、检修的天数除外。每天水样的所有检测项目(取样频率为至少每2h一次,取24h混合样,以日均值计)均达标,当天水质视为达标。

 

5、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应实施标识管理,对其设施设置明显标识,包括进水口、出水口(排放口)、水污染物检测取样点、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和废气恶臭处理的构筑物、全部运转设备、各类管道和电缆,以及主要工艺节点处等。并对潜在的落空、落水、窒息、中毒、触电、起火、绞伤、传染处应设置警示标识。

 

6、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应实行台账式管理,要建立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台账,包括减排台账、减排档案、日处理污水量、污泥产生转移量、药品用量、用电量、进出口水质监测记录及自动在线监测数据、设备维修保养情况等。要按时做好各岗位每日、每月、每年的运营记录和统计报表,数据应准确无误、字迹清晰,并妥善保管,岗位运营记录保管期应不低于3年。统计报表应长期保存,自控系统和进出厂水质在线检测记录应有纸质及电子备份。

 

7、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必须完善中控系统建设,设置功能齐全的中央控制平台和大屏幕显示器,能实时监控进出口水量、水质、鼓风机电流、鼓风量、曝气池(溶解氧浓度、污泥浓度)等各种设施运营主要指标数据,相关数据至少保存一年以上,并能随机调阅上述运营数据和趋势曲线。

 

8、污水处理厂在分组检修和更新改造停水期间,日处理水量不低于实际处理能力的60%。污水处理厂全年正常运营天数不低于347天。

 

9、污水处理运营单位要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要求,对污水处理厂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对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及其副产物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按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跟踪记录,严防污泥随意堆放和倾倒造成二次污染。

 

10、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应在进厂区(出)水口设置水量自动计量装置、COD及氨氮等主要水质指标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并与省、市环保及住房和城乡建设监管部门联网。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每年定期对水量自动计量装置进行校核标定,对在线监测监控装置进行检验和校准,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者损毁。设施不能正常运营期间,要采取人工采样监测方式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取样时间要均匀分布在124小时之内。

 

自动在线监测数据至少保存1年以上。

 

三、实行污水处理运营报告制度

 

(一)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出现下列问题,应在1小时内向县公用事业管理局电话报告,1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县公用事业管理局应迅速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

 

1、进水水质、水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超出污水处理厂设计参数,可能严重影响污水处理效果的;

 

2、在线监测监控系统、重要设备或配套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营的。

 

(二)污水处理厂应保持连续运营,不得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运营单位需实施设备、设施大修、检修等,应通过调节工艺运营状态保证污水处理的规模和出水水质。对确需停运或部分停运的,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应提前15个工作日同时向县公用事业管理局和县环保局提出申请,并经县公用事业管理局和县环保局同意后,由县人民政府批复。对于因突发事件造成城镇污水处理厂全部或部分停运的,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必须立即启动安全运营应急预案,并在2小时内同时报告县公用事业管理局和县环保局。恢复正常运营后,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停运期间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县公用事业管理局和县环保局报告。

 

四、落实污水处理信息报送工作责任

 

污水处理运营单位要切实做好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营信息的

 

统计上报工作。县公用事业管理局要加强污水处理建设、运营信息填报核查,确保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各类报表报送工作要明确专人负责,并于每月10日前、每季度10日前分别上报上月、上季度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

 

污水处理运营单位每月6日前向县公用事业管理局上报上月污水处理厂运营月报表,包括进出水的水质水量、污泥处置情况、设备运营情况及运营成本等;每个运营年1220日前填报城镇污水处理厂下一年度设备设施运营维护计划;每个运营年120日前填报城镇污水处理厂上一年度运营报告,报告上一年度的组织机构、职工总数、处理水质、水量、运营成本、安全生产、污水处理服务费使用、污泥处置、固定资产投资(含设备更新及设施改造等)、运营维护计划执行情况等生产经营情况;每个运营年第一个季度内上报上一年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财务审计报告等。

 

五、实施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管考核制度

 

严格实施污水处理厂运营情况年度考核,考核采取污水处理运营单位自查自评,县公用事业管理局审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评定结果,岳阳市污水处理管理处核定方式进行,考核结果将纳入岳阳市建设系统绩效考评和年度行业评优评先考评目标,考核情况将上报市政府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六、规范污水处理服务费拨付核定制度

 

为规范城区污水处理服务费拨付核定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全县城市污水处理服务费拨付核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县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对城区内污水处理服务费拨付核定的具体工作。其核定程序为:

 

1、污水处理运营单位于每月10日前上报上月运营报告,包括进出水的水质、水量、COD削减量、药剂耗用量、污泥处置情况、设备运营状况及运营成本等,并如实填报污水处理服务费申报表。

 

2、县公用事业管理局审核:应有每月的监管情况记录,双方签字或书面报告的异常情况及处理量的记录等,根据项目特许经营协议计量与付费条款及运营监管情况对项目水质、水量进行核算,出具该厂的月污水处理服务费审核报告,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定。

 

3、核定工作应在运营单位要求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申请后5-7个工作日完成。

 

七、严格污水处理行政处罚和责任追究

 

对污水处理运营单位不按国家规定标准排放污染物,谎报运营数据、编造虚假数据,排放未经处理的城镇污水、污泥或随意倾倒污泥,未经批准擅自停止污水处理厂运营,未按规定进行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损毁在线监测监控装置,造成重大安全、环境污染事故等环境违法行为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及环境保护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八、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