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4年湘阴县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阴环发〔2024〕1号
各股(室)、站、队:
现将《2024年湘阴县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湘阴分局
2024年1月10日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湘阴分局
2024年湘阴县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
“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2024年污染源日常监管抽查工作,促进公平公正执法,提高行政效能,现结合全县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和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坚持目标导向。围绕落实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生态环境监管活动的基本手段和方式,切实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减轻企业负担。聚焦发现和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切实解决重复检查、随意监管、执法不公问题,推进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化、规范化。
坚持计划统筹。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设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区域发展实际情况,做好“双随机”抽查(以下简称随机抽查)工作计划,高效统筹监管执法活动,合理分类、科学配置监管执法资源,全面提高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效能。
坚持精准规范。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手段为抓手,不断增强随机抽查的精准性。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强化结果公示运用,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公正的监管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对企业实施分类监管、差异化监管,增强企业自觉守法意识,强化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切实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预,不断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的监管机制,提升监管效能。2024年起,计划性检查应全部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范围,实现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全覆盖、常态化。
二、实施内容
(一)抽查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式主要分为:本部门随机抽查和跨部门联合抽查。
本部门随机抽查是指我局自行组织实施的抽查工作全过程。
跨部门联合抽查是我局牵头实施、其他部门配合参与的抽查工作全过程。由其他部门牵头实施、生态环境部门配合参与的,应遵照有关牵头部门规定执行。
(二)随机抽查事项
生态、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辐射安全、环评、监测、执法、应急等业务股室在开展监督检查时,应采取随机抽查方式。随机抽查事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2、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3、排污许可、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制度落实及证后执行情况;
4、碳排放情况;
5、辐射安全项目管理情况;
6、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管理情况;
7、化学品环境管理情况;
8、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及环评单位数据、报告质
量;
9、建设项目环评及批复落实情况;
10、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11、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制度落实情况;
1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情况;
13、环境安全隐患情况等。
(三)检查人员
在本级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每组3人。由一名责任组长和两名责任组员组成。
(四)抽查方式
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等方式。
三、抽查实施
(一)科学确定检查方式。在具体实施随机抽查任务时,可根据监管层级、检查人员数量、检查对象地域分布等情况,组建现场检查组,每个检查组不少于2人。
检查组应根据检查对象污染防治情况、经营方式和实际需要等确定采取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或委托第三方检查等方式。对群众投诉举报、媒体曝光、上级交办、在非现场执法检查中发现环境问题线索,一般采取现场检查方式;对具备污染源自动监控等非现场执法条件,污染防治水平高、稳定达标排放、环境信用等级为良好以上等列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的检查对象,可采取非现场检查方式;对污染源排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评估、整改措施跟踪等专业性强的事项,可采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辅助检查方式,其出具专业检查、监测等报告作为检查结论的重要依据。
(二)规范现场检查行为。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应表明身份,说明检查依据、检查意图和检查流程,要求予以配合。要按照既定检查内容和工作流程的要求,通过查阅材料、查看现场、实施检测、询问当事人和知情人等方式进行检查,检查情况经被检查对象现场负责人确认后,即时通过移动执法设备上传。监管工作人员现场发现存在涉嫌违法行为的,要及时移交移送执法部门,执法工作人员在查处过程中应依法做好调查取证和证据固定工作。确有存在违法行为应予立案查处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应按有关程序规定及时移交处理。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廉洁纪律、保密纪律,遵守被检查对象安全防护等相关规定。
(三)落实执法公示制度。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在每次抽查检查任务完成之后的20个工作日内,主动将抽查检查时间、内容、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公开期限按照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执行。按照检查情况,公开信息可采用“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整改”“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已立案调查”等简要的方式进行表述。已实施检查但未进行公示的,视为未完成抽查检查任务。检查情况和查处结果涉及保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可不予公开。
(四)抽查步骤
一是采集涉企信息。从业务系统等平台采集抽查对象的相关信息。
二是送达抽查通知。制作《检查告知书》并送达抽查对象,通知抽查对象按时提交检查所需资料。
三是组织开展检查。对抽查对象提交的资料进行检查。有必要上门实地核查的,进行现场实地核查。
四是归集公示结果。填写现场监察文书,按照“谁检查、谁录入”原则归集公示抽查结果,按照“谁办案、谁录入”原则归集公示查处结果。归集公示通过公示系统进行。
五是建档保存资料。现场检查记录、责令改正通知等检查工作资料,由各检查部门整理归档保存。
(五)抽查比例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根据人员数量、污染源数量、污染源环境守法状态、环境质量和群众投诉情况,合理确定抽查比例(不应低于本方案规定的最低比例)。对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环境风险等级高等情况的污染源,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
最低抽查比例:
1、一般监管对象最低抽查比例和频次。根据辖区内在编在岗执法人员数量,按照1∶ 5 的比例确定辖区内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辖区面积较大、污染源分散的可适当调整抽查比例。纳入正面清单的企业,可积极推行非现场监管方式进行监管。
2、重点监管对象最低抽查比例和频次。每季度至少对本辖区25%的重点监管对象进行抽查,原则上每年对辖区内所有重点检查对象进行一次检查。
3、特殊监管对象抽查比例和频次。应当对辖区内所有特殊监管对象进行每半年不少于一次的全覆盖检查。
(六)抽查对象、方式和具体内容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将全县所有污染源和园区作为随机抽查对象,按照确定的抽查比例,每季度结束前5个工作日内,在湖南“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上摇号抽取下一季度被抽查单位名单,依据生态环境厅双随机事项清单开展工作,重点对被抽查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安全生产情况以及环评、“三同时”等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同时,在12月底前明确2025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家次),纳入《2025年度监管抽查工作计划》,报市局备案。
(七)抽查基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充分利用现有环境信息库和执法台账,建立和完善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并将其作为随机抽查基础,指定专人负责动态信息库的建设、运行维护、信息录入和信息更新工作。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应预留与其他环境管理信息库的接口,涵盖国家和省市重点监控排污单位和生态环境部门认为应当列入日常监管的污染源,并逐步覆盖到全县所有污染源。
四、工作措施
(一)“双随机”抽查。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联合监测、自然生态、固废管理、总量、环评等现有资源,形成环境监管动态信息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随机选派环境执法人员,对列入随机抽查名单中的污染源进行现场抽查。污染源日常监管随机抽查名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对同一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统筹一次完成,提高执法效能,降低行政成本。
(二)规范执法。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抽查工作时,必须现场制作《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按照《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内容检查,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按照《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内容检查。现场抽查工作结束后,要在7个工作日内将抽查结果录入移动执法系统。
(三)依法处罚。各执法中队要进一步加大处理处罚力度,对随机抽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的,一律依法移送公安部门。
(四)抽查保密。在现场检查前,随机抽查名单应对被抽查单位保密。违反保密制度的,要视情节轻重,对泄密者本人和有关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暂扣或回收环境监察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五)联合抽查。按照环保部《关于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中应用的通知》(环办〔2011〕123号)文件要求和县政府统一安排,各执法中队要联合相关部门责任人对被抽查单位开展抽查,同步实施环境执法与监测。
(六)信息公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可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应积极协调各业务部门做好随机抽查工作。要结合生态环境稽查工作,定期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找存在问题,把随机抽查制度落到实处。
(二)强化技术支撑。深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将移动执法系统使用作为开展随机抽查工作的主要手段,统筹强化信息化系统建设、管理和应用,推进“双随机、一公开”信息平台与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生态环境处罚信息系统等生态环境内部平台融合。促进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其他市场监管领域部门统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等外部平台有效衔接。
(三)强化宣传引导。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宣传册、电视、网络、新闻媒体等多种方式和载体向社会宣传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和进展成效。同时要积极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带动整体工作向好发展,提升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度,营造理解、关心、支持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明确工作期限。2024年1月1日起,计划性检查应全部纳入“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范围,不断强化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信息公开,实现年度抽查结果100%公开。积极推动跨部门联合监管,强化同其他监管部门检查结果运用、共享、互认,力争三到五年时间内,生态环境领域新型监管机制更加完善,实现智慧监管、综合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