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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环发〔2017〕60号 关于印发《湘阴县环境保护局“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方案》、《湘阴县环境保护局主要负责人“四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 湘阴县政府网 发布时间: 2017-04-17 17:12 浏览次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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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将《湘阴县环境保护局“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方案》、《湘阴县环境保护局主要负责人“四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湘阴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4月14日

湘阴县环境保护局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建立健全党内监督制度,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结合我局实际,现就局党组实施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以下简称“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改革和完善领导方式,充分发挥班子集体领导的作用,积极探索“三重一大”工作规律,建立科学合理制度机制,把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作为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二、实施原则

(一)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和执行。

(二)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实行班子成员分工负责,保证权力的正确行使。

(三)坚持民主、科学和依纪依法的原则。要注重调查研究,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切实在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范围内开展决策活动,确保决策贴近本地实际,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四)坚持责任追究的原则。对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中出现的决策失误,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将由上级有关部门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

三、事项范围

(一)重大决策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组织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2、环保方面的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制定和调整等重大事项以及有关工作的重要部署;

3、涉及到环保工作全局性的机制、体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

4、局内机构设置和调整;

5、涉及到全局性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6、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7、其他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涉及全局性的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

(二)局重要干部任免

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并决定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调动、表彰、奖惩和确定后备干部人选;

2、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每年度列入环保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及资金安排;

2、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单项支出数额较大的公共性资金安排;

2、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四、决策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党组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

领导班子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程序:

(一)酝酿决策

1、加强调查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

2、进行沟通协调。“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3、按照程序提议。提请局班子会议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一把手”确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4、做好相关准备。议题材料包括议案和科学论证材料,材料以及会议通知要在班子会议召开前两天送达参加人员,并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集体决策

1、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

2、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3、逐项作出决策。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特殊情况,可将争论情况报告上级组织,请求裁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进行。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按照规定进行表决。对“三重一大”事项,要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后形成决定。

4.形成会议记录。集体决策时的讨论和表决情况要记录在案。会议记录包括具体讨论事项、班子成员表决意见和理由、决策形式、决策结果和负责落实责任人。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 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执行单位和人员。切实做好会议文件、记录等资料的归档工作。

5.组织列席旁听。领导班子可根据议题内容,视情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三)决策执行

1、“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班子成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4、加强督查反馈。对党组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执行情况实行监督反馈制度,并成立相应的督查机构,负责跟踪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向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汇报。

五、监督检查

为确保“三重一大”制度其正真落到实处,提高监督的有效性,要从工作程序和实际效果等方面切实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各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实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本办法的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领导班子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贯彻本办法的情况,并对所属单位制定、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工作负总责。

(二)局办公室应建立监督制度,定期对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建立重大决策后评价机制,并将有关情况向班子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报告,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六、责任追究

(一)领导班子对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工作负总责;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切实抓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组织实施,班子成员要认真落实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

(二)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集体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要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湘阴县环境保护局

主要负责人“四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实 施 意 见

为切实加强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权力行使的监督和约束,确保权力规范、阳光运行,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局主要负责人“四不直接分管”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规范权力运行、构建惩防体系为目标,通过开展单位主要负责人“四不直接分管”工作,即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进一步完善权力运行程序,规范权力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工作体系,强化对重点环节和重点权力的监督,防止腐败现象发生。

二、主要内容

(一)规范财务管理。党政主要负责人不行使财务支出的直接审批权,确定副职领导分管负责财务支出的审批,财务分管副职不分管工程建设、物资采购。

1、大额资金支出。由业务部门提出申请(附活动内容、资金预算等),经财务分管副职初审报正职审定后,提交集体研究决定,相关票据由财务分管副职与正职会签审批。

2、一般支出。财务支出审批按照财务分管副职初审、正职审批、财务部门支付的流程办理。

(二)规范人事管理。党政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干部任免、聘任、人员调动等人事工作,确定副职领导分管负责。有关干部推荐、任免、聘任、奖惩及重要岗位人员调动等事项,由分管人事的副职经过调研提出方案,报正职审定后提交集体研究决定,分管人事的副职要严格按照组织、人社部门有关干部提拔任用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三)规范工程建设管理。党组书记、局长不直接分管本单位公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的建设和实施,确定副职领导分管负责。按规定属招投标范畴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工程分管副职提出方案,交正职审定后提交集体研究决定,承办部门按招投标有关规定负责实施。按照规定不需要实行招投标的零星工程建设项目,由分管工程建设的副职提出方案,经正职同意后组织实施。

(四)规范物资采购管理。党政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本单位的物资采购,确定副职领导分管负责。对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物资采购,经集体研究确定后,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报政府采购中心,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对未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大宗物资及集中性办公用品采购,由分管物资采购的副职领导拟定采购方案,提交集体研究确定后,按照“管采分离”要求,指定专人进行集中采购;对未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零星物资采购,局机关由办公室统一办理。

(五)规范集体决策。实施末位表态制,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主要领导不得首先表态或个人定调,须经每位班子成员逐一现行发表意见和看法、阐明依据和理由、表达明确观点后,主要领导最后在综合各方面情况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态度和意见,然后依据少数服从多数的组织原则,以票决方式作出决策或决定。局党组研究决定重要干部人事任免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讨论决定其他“三重一大”事项时,实行记名投票表决。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过程要据实记录,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领导的表态意见要详细记录。紧急突发事件未经集体研究先行处置的,主要领导事后应及时向班子成员通报,并有书面记录。

三、相关要求

(一)落实分工。由主要负责人提名,经集体研究,分别确定分管财务、人事、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工作的副职。

(二)完善制度。进一步完善局物资采购规定、财务管理规定、人事管理规定等。

(三)监督检查。实行党政主要负责人“四不直接分管”工作后,主要领导对本单位人事、财务、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等工作仍然是第一责任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听取财务、人事、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等重要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并加强对分管副职权力行使情况的监督管理,切实防止权力滥用。要加强对“四不直接分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年终结合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由分管领导专题汇报,主动接受党员干部的监督。“四不直接分管”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

(四)责任追究。对党政主要负责人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视情节轻重,追究党政主要负责人责任;对分管领导不正确履行职责,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领导班子不落实、不执行本意见的,按有关规定实施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