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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阴县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湘阴县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时间: 2019-09-05 16:51 浏览次数: 1

XYDR-2019-01003

湘阴政办发〔2019〕3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湘阴县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湘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26日

湘阴县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全县投融资体制改革,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性投资管理体制,提高政府性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 〔2019〕712号令)、《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关于严控政府性债务增长防范债务风险的意见》(岳政发〔2018〕2号)等文件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下

列资金(或资产资源)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

(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以及县级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

(四)地方政府债券资金;

(五)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  凡涉及政府投资新建、扩建、改建和维修改造的建设类项目,适用本办法,包括政府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实施以及县属投融资公司承担的政府投资项目。国家和省对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以及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四条  政府性投资主要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原则上不支持经营性项目。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通过依法设立的政府公益类和产业类发展基金,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引导,放大政府资金的杠杆效应。建立政府性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投资方向和结构,提高投资效率。

第五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应按照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要求,鼓励发展装配式混凝土建筑、钢结构建筑和现代木结构建筑,鼓励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实施项目建设。政府投资建设的新建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科研、办公、酒店、综合楼、工业厂房、易地扶贫搬迁、危房改造集中安置等建设项目中应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

第六条  成立湘阴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任第一副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高新区、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局、工信局、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教育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审计局、卫健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司法局、行政审批服务局、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等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县发改局,由县发改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重大建设项目根据工作需要成立项目协调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按《湘阴县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统筹推进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建立部门联动、分工协作、信息共享的运行机制。

(一)县发展和改革部门是政府性投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前期工作统筹,编制和下达全县政府性投资年度计划,按权限负责本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审批和项目资金计划下达,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下达政府补助和贴息项目资金计划。负责投资规模调整审批,以及项目代建、招投标管理、投资后评价、重大项目调度等综合管理工作。

(二)县财政部门是政府性投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性投资年度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审核、政府采购管理、财务活动监督、资产划拨批复,以及建设项目的招标控制价评审、重大和较大工程变更造价审查、结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负责有关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的资产数额,对重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对项目中的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管理或委托管理。

(三)县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四)县司法部门负责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合同的统一监督管理。

(五)县住建、交通、工信、文化旅游广电体育、教育、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等相关单位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六)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具体负责立项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施工(采购)合同签订,完善送审项目结算资料,配合完成竣工决算报告、编制、产权办理、资产移交,做好规范选址、用地预审,依法招标采购,主导协调施工建设、竣工验收准备。

(七)资产接管单位具体负责资产移交的相关事项。

第八条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

(一)立项(项目建议书)审批,可同时核准代建、勘察、设计和招标等事项;

(二)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同时核准招标事项;

(四)用地审批、用地规划许可、勘察、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查、工程规划许可、施工图设计审批(备案)等;

(五)依法招标采购、招标控制价评审、施工(采购)合同审查、签订和备案;

(六)施工许可,开工建设;

(七)竣工验收;

(八)结算、决算审查和资金支付;

(九)产权办理、资产移交。

项目开工前,需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能评、环评等相关审批手续。

第九条  按照“审批最少、流程最优、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要求,实施并联审批、网上审批,进一步精简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各审批环节有关审批事项,一律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

第十条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投资理念,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及详细规划,以及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定。

(二)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安排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三)投资决策和项目实施强化全寿命周期成本控制。

(四)审批报建、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五)建立健全项目责任制。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代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重大项目跟踪审计制。

(六)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应合理确定工期,并遵守工期定额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十一条  建立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库。由县发改部门牵头负责,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开发和储备政府性投资项目,并及时纳入政府性投资项目库。

各乡镇依据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上级政策、本级财力,在每年11月5日前编制好下年度项目建设计划,按建设性质分别报县行业主管部门,同时报县政府重点项目管理办公室;各县直部门依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财力、上级政策导向、乡镇项目建设计划,与上级主管部门对接后,在11月10日前编制各部门或各行业下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先报分管副县长审核,再报县政府重点项目管理办公室;县属国有企业、县高新产业园依据城市发展规划、工业发展规划、本级财力,上级政策导向,在11月前编制各自下年度的项目建设计划,先报分管副县长审核,再报县政府重点项目管理办公室;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确定的项目来计划安排下年度政府性投资可用财力(含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总规模,分别报常务副县长、县长同意后,再报县政府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县政府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根据各乡镇、各部门、国有企业、财政局提供的下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初步摸底情况、可用财力总规模和入库项目的轻重缓急,会商县财政、规划、自然资源及行业主管部门统筹提出政府性投资年度计划建议方案,于当年11月20日前报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研究;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建议方案经充分统筹对接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县政协主席会议协商,县人大主任会议、县委常委会议审定后,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然后提请县人大常委会批准;县人民政府根据县人民代表大会决议一个口径下达项目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  政府性投资年度计划的安排,应优先重点工程和保障社会民生项目,优先续建项目,优先中央和省投资项目的配套。政府性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政府年度投资总规模;

(二)工程建设类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建设规模和内容、建设期限、项目总投资和年度投资规模、资金来源、续建项目竣工和新建项目开工时间等内容;

(三)待安排的预备项目和前期研究项目;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三条  政府性投资年度计划确定后必须严格执行。

(一)未进入政府性投资年度计划的,原则上不办理立项,不安排资金和用地指标。计划外的建设项目立项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其中,总投资 500万元以下的经分管副县长核准后由常务副县长批准,总投资500万(含)以上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或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重大投资项目同时报请县委常委会、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研究同意。

(二)政府性投资年度计划项目确需调整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的申请提出调整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同意后,由投资主管部门汇总统筹提出调整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或县长办公会审议,并经县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明晰征地拆迁工作及支出责任。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均由项目建设所在地乡镇政府承担实施主体责任,国有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等由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部门及自然资源部门承担政策把关、业务指导责任,各项目协调指挥部或项目领导小组承担组织协调责任,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原则上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并纳入项目总投资。

第十五条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县发改部门申报立项(项目建议书)批复,作为办理项目后续手续的依据。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在申报立项时还应当委托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县发改部门审批。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可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

(一)已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

(二)已列入国家或省政府批准的专项建设规划;

(三)总投资1000万元(不含)以下,且不需新增建设用地;

(四)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的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立项批复文件,组织开展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按国家相关规定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审批手续,并依规进行环保、防洪、通航、消防、地震、节能、气象、水保、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等专项审查或评估。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除应当达到国家规定要求外,还应包括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节能评价、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内容。投资主管部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二)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方案评审,应进行科学论证和多方案比选。其中,方案设计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三)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性投资建设重大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之前,其方案设计在听取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由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四)需要报上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组织初审后提出意见上报。

(五)总投资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进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程序,同时简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内容,重点阐述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依据、建设内容及规模、资金来源等。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依法选择勘察、设计单位,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设计方案等文件资料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文件、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报送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和县自然资源局,并经县规划委员会对设计方案进行评审,重大项目经县政府集体研究后,方可审批。未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项目不得批复初步设计。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进行初步设计时同步编制设计概算并向概算审查部门报审。设计概算主要包括工程建设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其中征地拆迁补偿费、管线迁改费分别单列)、预备费和建设期贷款利息等。

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管线权属单位编制管线迁改的初步设计,并据此编制概算明细表纳入初步设计概算。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依法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限额设计,并按规定组织编制项目施工图预算和工程量清单。施工图设计经符合资质要求的独立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备案);施工预算和工程量清单报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部门进行评审,审定金额作为招标控制价。

采用“一阶段设计”(初步设计与施工图设计合一)的项目,其施工图设计及工程预算应执行概算审批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进一步加强小额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

(一)本办法所指小额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为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不含)以下的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

( 二)小额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审批流程严格按照《湘阴县政府性投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规范抢险救灾工程审批管理。

(一)明确抢险救灾工程范围。本办法所指抢险救灾工程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因突发事件,必须迅速采取紧急措施的工程。

(二)抢险救灾工程及其建设主体、资金来源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三)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在职权范围内对立项、规划、设计方案、用地、施工许可等相关行政审批(许可)程序予以简化,加快办理。

(四)如不采取紧急措施将发生严重危害或者危害结果进一步扩大,需要立即开工的抢险救灾工程,可立即处险并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事后按要求完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其中属于临时使用土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筑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补办用地审批手续。

(五)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下采取直接委托或邀请招标的方式选取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后,先签订框架合同,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框架合同的,应当自工程实施之日起15日内补签合同,明确施工单位、工程量、工程费用、验收标准及质量保证责任等内容。

(六)抢险救灾费用支付。

1.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建设费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对需支付预付款的,经本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开辟绿色通道,按照合同额支付30%预付款。

2.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按程序将勘察、设计、监理、抢险措施及过渡费用、工程费报财政部门审定,审定后予以支付余额。

3.抢险救灾建设项目应在除险后,各责任方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认定的责任划分分担并支付相应费用。

第四章    投资控制

第二十三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控制投资成本,严格概算执行和造价控制,规范概算审批和调整,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提高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

第二十四条  加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概算控制。各部门加强概算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批复的概算以内。

(一)政府性投资的市政、交通、水利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其他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设计概算由投资主管部门审查,均应严格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投资估算予以控制。

(二)行业主管部门和概算审批部门对概算管理负监督责任,按照核定概算严格控制,在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招标、主体结构封顶、装修、设备安装等重要节点应当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

(三)项目建设单位对概算控制负直接责任,按照批复概算严格执行,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评估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等参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概算控制责任。

(五)未批复初步设计概算的小额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其建设投资按财政评审报告、资金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估算投资额进行控制。

第二十五条  初步设计遵循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的原则进行设计。

(一)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估算10%(含)以内的(扣除征地拆迁补偿费和管线迁改费),须先报投资主管部门核定额度后由原概算审批部门批复。

(二)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估算10%的(扣除征地拆迁补偿费和管线迁改费),或建设地点发生变化以及建设规模、方案设计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重新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要求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修改初步设计及概算,重新报批。

第二十六条  施工图预算或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批准的设计概算中对应的工程建设费用及其预备费之和。

第二十七条  严格控制工程变更。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概算进行施工建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和增加建设内容。由于建设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超原核定概算,确有必要调整和变更的,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工程变更应先查明原因,落实责任后再依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二)项目法人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报县政府主管领导同意后,由项目业主(法人)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修改设计文件,送行业主管部门审查通过,方能变更设计。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时,应同时编制变更预算文件。

(三)项目单位申报变更工程价款增加额在合同价10%(含)以内且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含)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或县政府办公室组织发改、财政、审计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现场查勘确认,并对工程变更的内容、规模及原因进行评审后,报常务副县长审批;申报变更工程价款增加额在合同价10%以上或总额超过100万元的,工程变更评审依程序报县长或县长召开专题会议审批。

(四)未经批准而自行实施工程变更的,县财政局不得对违规变更的工程部分进行投资评审,监理单位不得签证,项目单位不得支付变更工程款,县审计局不得对违规变更的工程部分进行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审计。

(五)工程按程序办理变更后,应及时办理现场签证。现场签证应有业主、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现场负责人签名,并报湘阴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项目业主(法人)应保存完整的工程变更资料并及时归档。

第二十八条  结算评审与决算审批

(一)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30日内整理完善项目结算资料送审,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完成评审并出具结算评审报告,作为结算项目款项的依据。对于有多个施工合同的项目,可按合同分批次进行结算。

(二)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要求30日内完成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报财政部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财政部门出具的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报告作为政府确定投资回报、财政安排资金拨付和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依据。

(三)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报告总额不得超过概算或调整后概算(其中,征地拆迁补偿费、管线迁改费分别单列)。

第五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九条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一律由县政府或政府部门批准项目法人,实行项目业主(法人)负责制。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条件的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推广项目代建制、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制。

第三十条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应逐步推行代建制。政府性投资为主、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非经营性政府项目(主要包括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办公业务用房项目,公检法司建设项目,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推广实行代建制。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选定代建单位,代建服务费按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一条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采用PPP模式建设的项目,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合作方,PPP项目的审批及建设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招标、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含)以上的,设备和材料单项合同估算价在在200万元(含)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应当依法实行招投标。对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不含)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按《湘阴县政府性投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细则》的规定实施。

(二)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招标范围、方式、组织形式应当报县发改部门核准。县发改部门应当及时核准,同时将核准情况抄报行业主管部门。

(三)项目建设单位依法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四)政府性投资项目在招投标、政府采购前应向县人民政府书面报告项目投资控制落实情况,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常务副县长审定,在500万元(含)以上的由县长审定后,统一进岳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进行交易。交易活动全程录音录像。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汇入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专用账户,不得挪用。

(五)达到国家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的评标办法,应当依照有关国家、省、市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行政监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执行。

(六)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及时足额提交。履约保证金原则上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含)。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标结果、合同等均应到县政府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

(一)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招标、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都要依法签订合同。

(二)推行合同示范文本,所有本级政府和本级部门政府性合同均应由部门法制机构先行合法性审查,并依法报备县司法局,经县司法部门审查后实行。未按示范文本签订的合同,金额在2000万元(含)以上工程建设合同或1亿元(含)以上的融资合同,签订前需由报送单位的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审查并出具书面法律意见后,报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严禁任何单位擅自超概(预)算签订建设合同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变更、补签合同。经批准的变更、补签合同时,应当由原签署单位签署,或者由原签署单位书面授权签署。

(四)严禁任何单位违反合同和变更管理规定,签证、支付工程款。

第三十四条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第三十五条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相关行政领导、项目法人代表和勘察设计、施工以及监理单位的相关责任人,按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三十六条  工程开工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实行开工报告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对开工条件进行审查,确保各项法定手续齐全、开工条件到位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后才能正式签发开工令。

(二)实行项目负责人在建工程登记和网上公示制。行业主管部门将中标项目负责人纳入在建工程数据库,并通过网络等媒体对社会公示。项目负责人在登记期间,不得参与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若违规参与投标并中标,其中标无效。

(三)实行注册建造师、主要技术负责人押证施工制度。注册建造师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执业资格证书应当由项目负责人在登记时送交给行业主管部门登记保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注销登记,领取被押证书。未经登记单位审批,不得更换注册建造师和主要技术负责人。

(四)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六章    竣工验收

第三十七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后,应当在30日内完成竣工验收。施工单位应当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业主(法人)提交完整、真实的竣工结算文件,竣工结算文件一式二份交项目业主(法人),项目业主(法人)组织对工程结算文件进行内部审计,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然后送县财政局评审中心进行评审。评审完成后,项目业主(法人)将工程结算文件和两份评审意见书送县审计部门进行审计监督。审查、评审、审计时间均不得超过60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项目竣工后,应由项目业主(法人)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依法进行综合验收。验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施工、监理等单位要及时向项目业主(法人)移交工程资料。项目业主(法人)应当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综合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二)行业主管部门牵头成立综合验收小组,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有行政审批行为需要验收的相关部门参加,建立“联合验收”工作机制,统一出具验收意见。

(三)综合验收小组应当审阅有关验收资料,听取项目业主(法人)情况汇报,进行现场检查,对建设工程进行全面鉴定和评价,提出验收意见并向牵头单位提交工程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各参与单位应当分别在综合验收汇总表上签字盖章;

(四)行业主管部门对综合验收报告进行审查鉴定;

(五)综合验收合格后,项目业主(法人)应当依法办理备案手续。建设工程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验收未备案的,不得投入使用。分期建设的工程项目,可以实行分期验收,待全面建成后进行综合验收。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六)项目完工后应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结算、竣工验收等,项目结算须在竣工后一年内完成;项目竣工后一年内未完成结算造成项目超概的,对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追责问责。

第三十九条  项目业主(法人)应当建立完善的项目建设档案,办理产权登记,确保档案资料完备,并及时移交。需移交县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公有资产,应同时报送资产明细表和相关财务资料。

第四十条  工程验收合格或者正式投入使用后,各维护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及时接管工程设施,并纳入日常运行维护及管理。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办理接管手续的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或正式投入使用2个月以后的基本运营维护由维护管理部门承担。项目建设单位和维护管理部门须在3个月内共同办结移交接管手续。

第四十一条  项目建设法人单位应自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公共资产登记,纳入公共资产监督管理。其中,项目建设单位与产权单位不一致的,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将符合建设基本程序的资料移交给产权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项目在验收合格后2个月内,项目建设法人单位须向资产接收部门移交资产和账务。需要办理产权登记的项目,产权单位应当事先办理产权登记。项目经县财政部门对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批复后,资产接收部门应在批复当月调整资产价值。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四十三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应当专款专账专用,不得贪污、截留、挤占、挪用。

第四十四条  工程建设资金应按工程进度进行拨付。资金拨付比例不得超过工程进度。政府直接投资的,凭开工报告审批文件和监理单位的进度证明拨付资金,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拨付工程款应当凭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建筑安装发票或《预付工程专用收据》支付;办理工程决算前,工程进度款最多支付合同金额(含经批准的变更金额,下同)的85%(不含),监理、勘察、设计等中介服务资金支付比例均不得超过70%(不含);对于项目建设前期服务的相关咨询服务(如可研、环评等)资金支付比例应按合同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竣工决算后,工程进度款最多支付至合同金额的97%,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工程保修期满后按规定结清工程余款。

第四十五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严格执行审计监督制度。对重大项目从立项到竣工决算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未经审计,不得办理工程结算、支付尾款。

县审计局对项目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造价超过实际审定价15%(不含)、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结果和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评审结果误差率超过3%(不含)的,应当记录在案,并抄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纳入项目信息公开。

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结余资金,按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处理。

第四十六条  政府性投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不得设立项目建设资金收入过渡户,所有资金必须全部纳入县财政局统一开设的“重点建设项目资金专户”,归口县财政局重点工程建设财务管理办公室管理,资金由县财政局按经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和相关规定程序拨付。

政府性投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和县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工程结束,项目协调指挥机构的财务账目经审计后,由县财政局委派人员移交项目业主(法人)存档。

第四十七条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安排拨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资主管部门根据政府性投资年度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包括小额投资项目的申请报告批复),下达项目年度资金安排计划。财政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依据项目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包括小额投资项目的申请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合同等作为项目资金拨付的依据,按工程进度支付资金。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建设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除外)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二)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实行直接拨付资金制度。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凭投资主管部门的项目年度资金安排计划、项目有关批复文件,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合同和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代建项目应有代建单位的专业审核意见),到县国库集中支付核算中心办理拨款手续;工程政府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的同时需在县政府采购中心进行政府采购备案,县国库集中支付核算中心按程序审核后直接向设计、施工、监理或设备供应等单位拨付建设资金。洞庭资源控股集团等政府投资公司投资的项目,应根据项目有关批复文件,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合同、项目法人签署的拨款申请和县政府领导依程序审批后支付建设资金。政府性投资采用资金补贴形式的,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项目建设单位。

第四十八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按下列程序管理:

(一)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是指项目规划论证、前期方案研究、立项、专项评估、可行性研究论证、测量测绘、勘察、设计、咨询服务等工作的编制、审查、论证等方面产生的费用,以及办理用地手续时需向有关部门缴纳的相关税费等。前期工作经费纳入项目年度资金安排计划。

(二)由县级部门作为前期研究单位或建设单位的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财政部门安排拨付。

(三)由国有企业承担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企业承担。由财政部门先行安排了前期工作经费,但后期由国有企业筹资和承担的项目,应予以扣还。

第四十九条  对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必须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和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并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实行专款专用和县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投资计划批复文件的要求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十条  项目因政策性原因调价引起的费用变更,项目实施过程中不予调价和支付,项目竣工验收并办理工程结算后,按审核结果和合同办理支付。若政策性调价涉及到项目超概的情况,将其列入超概原因一并纳入投资规模调整批复范畴,对于项目因政策性原因调价引起的变更费用,在结算报告中单独列示。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行业主管部门对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负管理责任,依法负责对项目实施进行行业监管,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十二条  实行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制度。县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审计监督,但不得参与工程项目的管理活动。

第九章    信息公开

第五十三条  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县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项目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并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十四条  明确项目信息公开载体。工程建设项目信息需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上发布和更新,同时,在单位网页、公开栏等载体上公开。及时公开项目审批信息。下列项目手续审批后,审批部门和申请单位都应将项目审批信息进行公开:

(一)项目建议书批复结果;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项目立项审批结果;

(三)初步设计方案批复结果;

(四)节能评估审查批复结果;

(五)规划选址意见批复结果;

(六)用地批复文件;

(七)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结果;

(八)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审批信息;

(九)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资源论证审批和取水许可审批结果信息;

(十)其他项目审批信息。

第五十五条  及时公开项目管理信息。下列项目建设管理信息应当公开,并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将项目信息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负责将项目信息在项目现场显眼位置张贴公开。

(一)项目基本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概况、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建设时间、施工单位及施工员、预算员、材料员、质检员、安全员、资料员信息和其他参建单位信息等内容;

(二)招标投标信息,包括招标事项、招标公告、投标资格预审公告和中标结果等内容;

(三)重大设计变更信息,包括设计变更依据、变更时间、变更内容、审批单位等内容;

(四)施工管理信息,包括项目进度计划、完成情况等内容;

(五)合同履约信息,包括施工单位项目考核、参建单位主要相关人员按合同履约到场信息、设备材料采购情况等内容;

(六)资金管理信息,包括项目投资估算、概算、预算、决算和资金到位、使用、审计情况等内容;

(七)交(竣)工验收信息,包括交(竣)工验收时间、验收结果,征地补偿和拆迁安置、水保、环保、消防、档案等专项验收时间及结果,交付使用时间等内容。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建设法人单位,是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和建设管理的法人或政府部门。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暂停项目执行或追回已拨付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依规追究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的;

(二)未按照有关规定组建项目法人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投标活动或实行政府采购的;

(四)违反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有关规定的;

(五)未按有关规定实行项目变更或变更设计的;

(六)未按有关规定进行项目信息公开的;

(七)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变更项目设计,扩大或缩小投资规模的;

(八)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限报请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审批、审核、审计、评审和备案的;

(九)或者其他违反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贪污、截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的;

(十)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项目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不按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未进行竣工备案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十一)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项目产权登记或违法转让项目产权的;

(十二)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

(十三)已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的;

(十四)以贿赂、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或弄虚作假骗取政府建设资金的。

第五十七条  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由纪检监察机关和任免机关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程序或条件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总投资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不实行重大项目报告和项目信息公开及诚信体系建设制度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将前期工作不成熟的建设项目列入政府性投资年度计划的;前期工作(含可研、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计算等)出现明显失误、较大误差的;

(四)未按程序擅自批准工程变更或未经批准擅自调整上级部门下达的政府性投资年度计划的;

(五)明知项目单位弄虚作假,而违规批准项目建设、变更项目设计或拨付建设资金的;

(六)审计、评审、监督超过规定时限、结论严重失实或弄虚作假的;

(七)未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擅自拨付建设资金或故意拖延拨付建设资金的;

(八)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以及行政过失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九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有关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技术经济服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工程变更投资失控的,视情节轻重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按合同约定扣减服务费,依法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降低或者撤销资质等级、禁止五年内在本县域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业务等;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工程咨询单位咨询服务成果未达到国家深度要求和合同约定要求,估算严重偏离实际的;

(二)勘察单位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进行勘察或弄虚作假、勘察成果深度不达标,勘察内容不完整不真实的;

(三)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勘察成果文件和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存在错漏碰缺、高估冒算和设计缺陷的;

(四)造价单位出具虚假造价文件,故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工程量清单、控制价误差超出相关规定;不按相关规定和计价管理规定编制预算等造价文件的;

(五)监理单位未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工程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对工程项目进行有效监理,或存在虚假签证的;

(六)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办理竣工结算的;

(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履职不严、弄虚作假,或相互串通,提供虚假变更资料进行虚假变更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条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涉及行业管理的相关事项,须由各行业主管部门遵从本办法规定,以部门规范性文件或内部管理文件发布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施行前已签订合法协议的,仍按原协议执行。国务院、国家发改委、省、市对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