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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0月关于食品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公示(3)

来源: 湘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2-10-19 15:35 浏览次数: 1
湘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0月关于食品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公示(3)
编稿时间: 2022-10-19                                                                                              来源: 湘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查处置公示-2022年10月
序号 报告编号 被抽检企业名称 不合格产品名称 不合格项目 核查处置情况
1 XC22430624571730787 湖南百树山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菜碗 大肠菌群 2022年7月13日,湘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南湖所收到由湘阴县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编号XS2207877,报告显示该检验检测中心于2022年7月11日在湖南百树山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抽检的“菜碗”检验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与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

校验:”的规定已下达责期改正。

2 XC22430624571730785 湘阴县南湖洲镇山乡饭铺 菜碟 大肠菌群 2022年7月13日,湘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南湖所收到由湘阴县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编号XS220789。报告显示该检验检测中心于2022年7月11日在湘阴县南湖洲镇山乡饭铺抽检的“菜碟”检验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与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已下达责令改正,限期改正。
3 XC22430624571730781 湘阴县南湖洲镇东方大酒店 大肠菌群 2022年7月13日。湘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南湖所收到由湘阴县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编号XS220781.报告显示该检验检测中心于2022年7月11日在湘阴县南湖洲镇东方大酒店抽检的“碗”检验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与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已下达责令改正,限期改正。
4 DC22420100485332337 湖南全都旺食品有限公司 素颜酵母苏打饼干(山药味)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2022年6月8日,本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收悉编号为“(2022)GHY-D32291”的《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载明:2022年5月11日,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于2022年4月8日生产并销售至厦门润瑞商业有限公司的“含钙苏打饼干”食品,经依法抽样检验,其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实测值为089g/100g,不符合GB71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饼干》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8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果既无异议也未申请复检。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生产经营油脂酸败的食品,本局遂于2022年6月27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于2022年8月25日,本局再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收悉编号为“(2022)FJ(WH)-SP-02337”的《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载明:2022年7月22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于2022年4月8日生产并销售至武汉武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农科城店的“素颜酵母苏打饼干(山药味)”食品,经依法抽样检验,其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实测值为059g/100g,不符合 GB71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饼干》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2年8月25日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果既无异议也未申请复检。鉴于其涉嫌违法行为与已立案涉嫌违法行为相同,两个被抽样食品为同类型食品,且为同一天生产,本局决定并案处理。

经查明,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油脂酸败的食品的情形。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之(二)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0.8元,并处罚款30000元;罚没合计30040.8元,上缴国库。

GC22350000002937843 含钙苏打饼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