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必要性及其依据
为规范我县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的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在行政复议案件办理中的作用,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提升行政复议的公信力,制定《湘阴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咨询工作规则》是十分必要的。
制定《咨询工作规则》的依据是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中法委发〔2020〕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21〕9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告》(岳政告〔2021〕2号)等文件。
二、起草过程
湘阴县司法局起草《咨询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后,经局党组讨论,形成了《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提交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
三、有关问题的说明
《咨询工作规则》主要规定了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成立的主体咨询委员会的构成和委员的产生、委员的权利和义务、咨询的方式、咨询的程序、对委员意见的处理等内容。
(一)关于咨询委员会的成立主体和委员的组成。《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明确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探索建立政府主导,相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参与的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根据方案的要求,《咨询工作规则》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为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更好地开展行政复议工作,县人民政府成立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由符合条件的高校法律学者、专职律师、公职律师及县级有关部门的法制工作人员担任;咨询委员会委员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选聘、解聘等工作并实行动态调整。
(二)关于咨询方式。《送审稿》第五条规定:行政复议案件需要征询意见的,以单独征询、召开听证会等方式进行。
(三)关于咨询程序。为规范咨询工作的开展,《送审稿》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了相关的程序。
(四)关于咨询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咨询工作规则》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了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关于对咨询委员意见的处理。由于咨询委员会属于咨询机构,其委员提供的意见只能作为参考。因此,《咨询工作规则》第十三条规定:委员提供的咨询意见仅供案件办理或集体讨论参考,不作为定案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