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3-11-29
解读:《湘阴县引进科技人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
来源:湘阴县政府   2018-02-05 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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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目的:

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湘阴县引进科技人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湘阴政发〔2018〕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分工部署:

成立县引进科技人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分管科技工作副县长任副组长,县高新区、科技局、人社局、财政局、工信局、发改局、住建局、房产局、国土局、规划局、投促局、审计局、金融办、供电公司、国税局、地税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科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县科技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县科技人才引进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具体实施:

具体任务:

县科技局:负责县科技成果办的日常工作,做好《实施办法》第四条“研发和创新扶持”、第五条“科技人才引进孵化基地建设、入孵场地提供、入驻标准厂房租金补贴”等政策的落实,第九条“科技进步奖励”项目的审核认定,协同县财政部门做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设立、运营和管理工作。

县人社局:负责《实施办法》第一条“引进人才条件”、第二条“引进方式”相关资质审查工作,包括对引进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等进行资格审查;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备案、劳动人事关系手续办理等工作的指导和服务。

县财政局:负责报批县科技人才引进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决算、年度支出计划进行审核,对资金项目安排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与县科技部门联合下达资金补助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审计局:负责受理科技人才引进项目在申报、受理、评审、公示、验收等方面的相关投诉;科技人才引进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的审计。

县工信局:负责《实施办法》第五条“成果转化生产要素支持”的保障和服务工作,对《实施办法》第七条“成果转化贡献奖励”项目提出认定意见。

县发改局:负责科技引进人才产业化建设过程中项目备案以及相关产业优惠政策协调服务工作。

县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实施办法》第八条“收入补贴”中引进人才税前薪酬收入的审核认可,并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及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县金融办:负责《实施办法》第六条“创业投融资支持”创业担保贷款、贷款贴息及其他金融支持政策落实。

县高新区:负责《实施办法》第十条引进科技人才项目入驻手续全程代办工作。

县国土局、住建局、规划局、房产局、投促局:按《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的要求,负责引进人才的住房保障、征地自建厂房的项目优惠政策、人才公寓建设用地、全职引进的领军人才别墅宅基地等政策的落实。

县供电公司:负责按《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要求,落实引进科技人才项目用电优惠政策。

第四条  凡有意来湘阴创新创业的科技人才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通过单位推荐、个人自荐等方式,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申报,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申报和组织评审。

申请材料:

(一)引进科技人才申请;

(二)创新创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市场前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内容、预期经济社会效益等内容;

(三)提供个人学历、职称、获奖证书、个人身体健康等相关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提供企业营业执照项目知识产权、项目评价及其它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五)其它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

审核审定:

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受理申请后,在3个有效工作日内对受理的申报给予回复;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在5个有效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告知申请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对引进的高层次科技人才进行综合评审,在审核完毕的5个有效工作日内,提出建议名单和支持项目。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专家评审提出的名单和支持项目后的3个有效工作日内,呈报县引进科技人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确定正式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政策落实及管理办法:

在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正式名单确定后,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落实引进人才的各项激励政策和相关待遇。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实行动态目标管理,由用人单位定期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成员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对因离退休、调离本县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再享受相关待遇。申请人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立即追回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县引进科技人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每年不定期召开联席工作会议,研究科技人才引进中的重大问题,修订相关人才引进政策,确定人才引进重大支持项目等。

县引进科技人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工作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实施办法》落实落地。

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有关单位必须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与评审,严禁违反引进人才相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