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使用“湘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的通知》
来源:湘阴县农业农村局   2023-06-14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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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保障湘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县级行政经济管理权限的实施,加快高新区管委会发展建设步伐,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化“放管服”改革助推“五好”园区建设二十条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72号),结合《湘阴县深化“放管服”改革助推“五好”园区建设实施方案》(湘阴政办发 〔2022〕35号)和《湘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赋权工作实施方案》(湘阴政办发[2022)66号)等相关精神,经报请县政府研究,同意自2023年6月份正式启用“湘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湘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使用范围

  按照简政放权要求和高新区管委会承接能力,依法将县发改局(县人防办)等13个部门单位行使的64项县级权力事项,赋权高新区管委会行使(见附件),以“湘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在规划区域内行使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和管理职能,“湘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与相对应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湘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实施主体及责任

  “湘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由高新区管委会使用,“湘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只适用于上述放权事项。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刻制“湘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经县政府办公室备案并发文启用后,交高新区管委会使用。按照“权责一致”“谁用章谁负责”的原则,高新区管委会对赋权事项,依法履行职责,行使相关权力,使用“湘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办理,与部门单位审批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所产生的相应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

  (一)直接赋权事项:高新区管委会可使用“湘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办理,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以及被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件办理等事务由高新区管委会承担。

  (二)委托行使事项:委托方对受委托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承担法律责任;高新区管委会行使超出委托权限的事项,由高新区管委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审批直报事项:由高新区管委会审核后直接向省、市级部门报送,同时报本级相关部门备案,需原实施部门加盖印章的,原实施部门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应无条件加盖印章,但其法律责任由高新区管委会承担。

  三、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管

  有关部门要指导高新区管委会规范行使相关行政权力,积极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按时规范交接,防止出现接放脱节、权力真空、监管空白、推诿扯皮等现象。高新区管委会要结合“一次办好”改革要求,大力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事环节,压缩办事时限,提高行政效率,有关部门和高新区管委会要坚持放管服结合,建立审管互动和信息双向反馈机制,做好审批,监管,执法之间的衔接配合工作,履行好事中事后监管责任,确保赋权事项运转正常。

  四、加强清单动态管理

  根据放管服改革推进和高新区管委会承接能力提升情况,对于高新区管委会现在不能承接,但以后能够承接且具备下放条件的事项,由高新区管委会向县政府提出申请,适时予以下放,扩大放权事项范围。若遇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或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调整权力事项等涉及放权事项变动的,按照《湘阴县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办法》要求,及时动态调整事项。

  湘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3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