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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湘阴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2014年修订版)》的通知

来源: 湘阴县政府 发布时间: 2014-12-28 00:00 浏览次数: 1

 

湘阴政办发〔201448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各相关单位:

《湘阴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2014年修订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226

 

湘阴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201412月修订版)

 

编制单位:湘阴县气象局

201412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县应急领导(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2 日常工作机构及职责

2.3 专家咨询组及职责

2.4 应急协作(联动)部门单位及职责

2.5 相关机构和人员通讯

3.监测、预警(预报)运行机制

3.1监测、预警(预报)

3.2 预警分级

3.3 预警发布

3.4预警行动(响应)

3.5响应调整与终结

3.6 现场处置

3.7信息报告与发布

4.应急保障措施

4.1 通信和装备技术保障

4.2 队伍和经费保障及社会动员捐助

5.后期处置办法

6.监督管理与检查

7.  

8名词术语解释

8.1 气象灾害释义

8.2 预警信号分级定义

 

湘阴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统一、高效、科学、规范的气象灾害应急救援体系,提高气象灾害综合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避免气象灾害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障,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3)《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4)《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5)《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6)《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7)《湘阴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和附近出现的气象灾害应急预警和应急救援工作。

本预案的气象灾害是指暴雨、暴雪、寒潮、大风、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冰冻、大雾、霾等气象灾害(见后八、名词术语解释 8.1气象灾害释义)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气象灾害。以及因气象因素而引发的衍(次)生灾害,如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其它灾害的处置。

1.4 工作原则

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规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预防为主、减少危害”的原则。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县应急领导(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成立湘阴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由县政府主管农业的副县长担任指挥长,县政府应急办主任、县农办主任、县气象局局长分别担任副指挥长;相关协作(联动)部门单位,包括县安监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局、县教育局、县电力局、县电信局、县经信局、县商务局、县文广新局、县文物旅游局、县武装部等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和乡镇长担任指挥部成员。

县应急指挥部职责是:领导、组织、协调全县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发展动态,并通报各协作(联动)部门单位;完成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2.2 日常工作机构及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气象局,由县气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是:承担县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协调工作机制;监测、分析、汇总气象灾害应急信息,组织会商气象灾害发展趋势,制定防御方案;启动和终止气象灾害预报预警。

县气象局负责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各协作(联动)部门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履行职责。

2.3 专家咨询组及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设立县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组,由主管部门和协作部门单位推荐具有应急管理工作经验和一定技术职称的领导和专家共同组成。

专家咨询组主要职责是:研究分析本县气象灾害和衍(次)生灾害的现状和发生、发展的趋势,为应急工作提供科学有效的咨询意见,并参与、指导气象灾害和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4 应急协作(联动)部门单位及职责

县气象局必须与相关协作(联动)部门单位加快气象灾害监测系统建设,完善监测网络,提高对气象灾害和衍(次)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与相关协作(联动)部门和单位建立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加快建立并发展以村镇、社区为基础的气象信息服务站和气象信息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气象灾害调查网络,组织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建立重大气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加强防雷减灾管理,搞好设计审核、工程验收、年检监测等工作,遇高温干旱时,适时安全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即人工增雨、消雨防雹)工作。

当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气象灾害时,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各部门单位应急和救灾,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具体分工如下:

1)县安监局:督促非煤矿山、高危行业和其他企事业单位落实防高温、雷电、暴雨等措施,协调安全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和安全事故的综破查处。

2)县发改局:负责气象灾害应急管理项目的计划、规划和申报进笼子。

3)县财政局:负责气象灾害应急管理项目资金、救灾资金的安排和拨付。

4)县水务局:对河道、水库、泵站、排水设施等作好防洪准备,组织进行安全巡查,发现险情并及时排除;根据险情,动员社会力量,会同地方政府组织居民转移危险地带至安全避险场所。遇高温、干旱时,加强旱情、墒情的监测,合理调度水源、组织实施抗旱减灾,做好用水安排,绝对保证群众生产生活用水需求。并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5)县农业局、水产局、畜牧局:负责指导农业生产的种植、养殖和安全防护,特别是暴雨、暴雪、寒潮、大风、低温、高温、干旱、冰雹、冰冻灾害的农业生产安全防护指导。

6)县林业局:负责指导林业生产的种植和安全防护,特别是负责森林火灾的监测、预测、预警和防御工作;组织、协调开展森林火灾的扑救和事故查处工作。

7)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山体滑坡、山体与地面崩塌、泥石流的监测、预测、预警和防御工作;协助地方政府组织地质灾害易发区人员撤离、抢险救灾与调查处置工作。

8)县住建局:负责城乡规划和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制定灾区恢复重建建设规划等工作。特别是督促建设和施工单位按暴雨、暴雪、大风及高温、干旱、雷电等级,严格按照施工要求做好防护工作。检查或疏散、疏导、关闭危险建筑物场所,防止工程被淹渍、跨踏、高空坠物、人员作业高温中暑、雷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加强供水、供燃气设施的保护和抢修。

9)县交通局、公路局、交警大队:负责水陆路交通的预警、疏导、救助工作。设立公路交通警示标志牌,管制线路、车站码头、船舶和渡口。

10)县公安局: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特别是做好因雷电、高温、干旱引发的火灾应急救援工作,做好应急交通的保障工作。

11)县民政局:负责救灾管理工作。做好救灾物资的准备,负责紧急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并妥善安排其基本生活。

12)县卫生局: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伤病员,对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情的传播、蔓延,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13)县教育局:组织指导中小学校、职业技术培训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做好防灾准备。加强防灾减灾设施的建设,注重学生防灾减灾知识的学习引导,遇气象灾害时,组织适时的停学、停课。

14)县电力局:组织指导供电设施、场所的防护和应急救援和灾后补救。落实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及时监控电网营运安全,及时排除危险故障,保证居民和重要的电力用户的用电需求。

15)县电信局并县经信局、县商务局:组织指导通信、商务和商贸流通企业的防灾减灾及灾后救援恢复工作。

16)县文广新局:在各种媒体上及时、准确播发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信息。督促、指导文化、广播事业管理和从业单位做好防灾减灾工作。

17)县文物旅游局:督促、指导文物旅游管理和从业单位做好防灾减灾工作。

18)县武装部:及时组织、协调驻湘阴武警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队伍参加抢险救援。

19)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协助做好气象灾害的应急工作,实行群防、群控、群治。并协助县气象局使气象信息服务站建设到乡(镇)、气象信息员队伍普及到村(组)。

2.5 相关机构和人员通讯

指挥长:管农业副县长张浩果手机:13907408880

办公电话:07302223205(政府办秘书科)

副指挥长:政府应急办主任李志安手机:13467308027

办公电话:07302115589

农办主任胡迈知手机:13808408599

办电:07302115662

县气象局局长吴小林手机:13973039890

办公电话:07302227404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县气象局办公电话:07302211266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县气象局局长兼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县气象局副局长黄立成手机:13974021751  办电:2227404

县应急协作(联动)部门单位人员见县人民政府通信联络手册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通信录。

3.监测、预警(预报)运行机制

3.1监测、预警(预报)

县气象局应当做好灾害性天气气象气候监测、预报,及时提供警报、实况监测和报告气象灾害情况。

安监、水务、林业、农业、民政等相关协作(联动)部门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应及时提供气象灾害及衍(次)生灾害情况。

3.2 预警分级

县气象局根据各类气象灾害影响程度及发展态势,确定预警级别。预警信号按照国家、省、市总体上分为四级(Ⅳ、Ⅲ、Ⅱ、Ⅰ级),按照灾害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同时以中英文标识,分别代表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根据不同的灾种特征、预警能力等,确定不同灾种的预警分级及标准(见后八、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警信号分级定义)。

3.3 预警发布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名称等。具体发布办法遵照《中国气象局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中国气象局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执行。

建立采用电视、报纸、网站和其他公共媒体,电信声讯服务,移动联动手机短信,气象DAB大喇叭、LED户外气象专用显示屏等多种传播手段互补的方式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开辟快速的绿色通道,不断解决“最后一公里”难通达的问题。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守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统一归口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并向社会发布。

3.4预警行动(响应)

国家、省、市启动气象灾害预警涉及我县,应迅速采取相应的预警行动(响应)。

县应急指挥部或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气象灾害及其衍(次)生灾害正在或已经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程度以及预警级别与其他专项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

预警级别与预警行动(响应)相一致。

各协作(联动)部门单位根据气象灾害发生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衍(次)生灾害类别,启动专项应急预案。

除按预警级别响应行动外,各有关协作(联动)部门单位还应按气象灾害的灾种及其影响程度响应,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和方案。

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了不同预警级别时,按最高级别灾种启动应急响应。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但分别没有达到期响应标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损失的程度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响应。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各协作(联动)部门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通信联络通畅,加强信息汇总、分析研判、综合协调。

3.5响应调整与终结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已减轻或消除,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整响应与终结响应。

县气象局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做好会商评判服务工作。

3.6 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统一由县级以上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组织力量消除衍(次)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等。

3.7信息报告与发布

县气象局与相关协作(联动)部门单位按照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情况,实行信息共享,及时报告,按照《湘阴县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应急保障措施

4.1 通信和装备技术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基础电信运营部门企业及时抢修遭破坏的通信设施、恢复灾区通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协作(联动)部门单位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和减灾专用物资、器材、工具的储备,建立物资数据库。

县气象局与有关协作(联动)部门单位建立气象灾害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防灾减灾的技术合作研究,做好有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4.2 队伍和经费保障及社会动员捐助

县应急指挥部及各协作(联动)部门成员单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并引导社会资源力量组建各类群众性应急救援自愿者队伍,对气象灾害进行先期处置。

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纪委、财政、审计部门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灾害发生后,灾区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邻近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进行捐赠和援助。

5.后期处置办法

5.1 紧急情况下,县级人民政府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灾情结束后,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

5.2灾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协作(联动)部门成员单位及时调查、统计气象灾害危害程度,核实灾情,报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按规定要求向社会公布。

5.3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制订恢复灾后重建计划,修复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务、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输油、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恢复灾区生产生活秩序。超出承受能力的,报请上级人民政府给予支持。

5.4 响应终止后,全面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应急工作水平。

6.监督管理与检查

6.1 县气象局要会同有关协作(联动)部门成员单位加强气象灾害应急知识宣传普及,开展气象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知识教育,提高公众的自救、互救能力。加强应急管理和常规性培训,对直接从事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每年至少要培训一次。

6.2 对在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且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县应急办、县气象局会同县委、政府督查室对全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  

7.1 县气象局牵头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根据工作的需要及时修订完善并报县人民政府。

7.2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7.3 本预案由县气象局负责解释。

8.名词术语解释

8.1 气象灾害释义:

暴雨一般是指24小时累积降水量在50毫米或以上,或者12小时累积降水量在30毫米或以上,会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雪一般是指24小时累积降水量在10毫米或以上,或者12小时降水量在6毫米或以上的固态降水,会对农牧业、交通、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寒潮是指冷空气的突发性侵袭活动,其带来的大风、降温等天气,会对农牧业、交通、人体健康、能源供应等造成危害。

大风是指平均风力大于6级、阵风风力大于7级的风,会对农业、交通、水上作业、建筑设施、施工作业等造成危害。

高温是指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低温是指气温较常年异常偏低的现象,会对农牧业、能源供应、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干旱是指长期无雨或少雨导致土壤和空气干燥,会对农牧业、林业、水利以及人畜饮水等造成危害。

雷电是指发生旺盛的积雨云中伴有闪电和雷鸣的放电现象,会对人身安全、建筑、电力和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冰雹是指冰晶组成的固态降水,会对农业、人身安全、室外设施等造成危害。

冰冻是指雨、雪、雾在物体上冻结成冰现象,会对林牧业、林业、交通和电力、通信设施等到造成危害。

大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危害。

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尘粒、烟粒或盐粒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环境、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强对流天气是指出现短时强降雨、雷雨大风、龙卷风、冰雹或飑线等现象的灾害性天气。

8.1 预警信号分级定义:

Ⅳ级预警(一般、蓝色):在我县和附近多地出现暴雨(雪)、寒潮、低温、强对流、大雾、霾等到灾害性天气过程。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气象灾害及其衍(次)生灾害,并将造成一定危害和社会影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由县气象局负责发布气象灾害Ⅳ级预警。

暴雨是指预计我县及附近未来24小时将出现≥50毫米、局部将出现≥100毫米的降雨;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或者已经出现暴雨,有可能对城乡基础设施造成一定的影响,主要河流堤防、水库出现险情。

暴雪是指预计我县及附近未来24小时将出现≥5毫米、且有成片≥10毫米的降雪,导致交通、铁路、航空、电力、通讯受到一定的影响。

寒潮是指预计我县和附近未来24-48小时有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4℃、并伴有5级以上大风。

低温是指过去24小时我县或附近出现较常年同期异常偏低的持续低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气温仍持续偏低。

强对流(雷电、大风、冰雹)是指当省气象台连续2天发布强对流天气预报,且预计我县及附近未来3天及以上仍将出现持续的雷电、冰雹、大风等强对流天气;或者我县及附近已经连续2天出现雷电、冰雹、大风等强对流天气,而产生的雷电、冰雹等强对流天气的天气形势3天及以上仍将持续和加强,且已经造成人员伤亡、房屋损毁、供电及通讯设施损坏和农作物绝收。

大雾、霾是指预计我县及附近未来24小时将出现重度霾,能见度≤1000米的雾且有成片≤5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或者已经出现,已经导致交通运输受到影响,车流限速、机场、主要公路准备封闭,且预计可能仍将持续。

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

Ⅲ级预警(较大、黄色):在我县和附近多地出现暴雨(雪)、干旱、寒潮、高温、低温、强对流、大雾、冰冻、霾等到气象灾害,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较严重的气象灾害及其衍(次)生灾害,并将造成较大危害和社会影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由县气象局负责发布气象灾害Ⅲ级预警。

暴雨是指我县及附近过去24小时出现日雨量≥100毫米的降雨,且预计未来24小时仍将出现≥50毫米的降雨;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仍将出现≥100毫米的降雨,可能对交通、铁路、通讯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较大的确良影响。

暴雪是指我县及附近过去24小时出现≥5毫米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仍将出现≥5毫米降雪;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仍将出现≥10毫米降雪;或者暴雪天气已经出现且导致交通、铁路、航空、电力、通讯受到影响,设施农业受到威胁。

干旱是指我县及附近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将持续发展。

寒潮是指预计我县及附近未来24-48小时有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2℃、并伴有5级以上大风。

高温是指过去48小时我县和附近持续出现最高气温≥37℃,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仍将持续出现≥37℃的高温天气。

低温是指过去72小时我县或附近出现较常年同期异常偏低的持续低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气温仍持续偏低。

强对流(雷电、大风、冰雹)是指当省气象台连续2天发布强对流天气预报,且预计我县及附近未来3天及以上仍将出现持续的雷电、冰雹、大风等强对流天气;或者我县及附近已经连续2天出现雷电、冰雹、大风等强对流天气,而产生的雷电、冰雹等强对流天气的天气形势3天及以上仍将持续和加强,且已经造成人员伤亡、房屋损毁、供电及通讯设施较大损坏和农作物大量绝收。

大雾、霾是指预计我县及附近未来24小时将出现极重霾,能见度≤500米的雾且有成片≤2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或者已经出现,已经导致交通运输受到较大影响,机场、主要公路已经封闭,且预计可能仍将持续。

冰冻是指预计我县及附近未来48小时将出现冰冻天气;或者过去24小时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应急启动Ⅳ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Ⅱ级预警(较重、橙色):预报预测未来在我县和附近多地出现暴雨(雪)、干旱、寒潮、高温、冰冻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严重的气象灾害及其衍(次)生灾害,并将造成严重的危害和社会影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由县气象局负责发布气象灾害Ⅱ级预警。

暴雨是指我县及附近过去24小时出现日雨量≥100毫米的降雨,同时上述地区有日降雨量有≥200毫米的降雨,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大部分仍将出现≥50毫米、局部地方将出现≥100毫米的降雨;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仍将出现≥100毫米的降雨,局部地方将出现≥200毫米的降雨,且降水可能造成流域性洪水或对城乡基础设施造成较为严重的危害。

暴雪是指我县及附近过去24小时出现≥10毫米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仍将出现≥5毫米降雪;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仍将出现≥15毫米降雪;或者暴雪天气已经出现且导致交通、铁路、航空、电力、通讯受到较大影响,设施农业受到较大威胁。

干旱是指我县及附近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且有5个县级以上的城市达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持续发展。

寒潮是指预计我县及附近未来24-48小时有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0℃、并伴有6级以上大风。

高温是指我县及附近持续出现最高气温≥37℃,且有成片≥40℃的高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仍将持续出现最高气温≥37℃,且有成片≥40℃的高温天气。

冰冻是指我县及附近过去48小时出现严重冰冻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仍将出现冰冻天气。

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应急启动Ⅲ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Ⅰ级预警(严重、红色):预报预测未来在我县和附近一南或多地出现暴雨(雪)、干旱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严重的气象灾害及其衍(次)生灾害,并将造成特别严重的危害和社会影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由县气象局负责发布气象灾害Ⅰ级预警。

暴雨是指我县及附近过去48小时连续出现日雨量≥100毫米的降雨,同时上述地区有日降雨量有≥200毫米的降雨,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大部分仍将出现≥100毫米、局部地方将出现≥200毫米的降雨;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仍将出现≥100毫米的降雨,局部地方将出现≥200毫米的降雨,且降水可能造成流域性大洪水或对城乡基础设施造成严重危害。

暴雪是指我县及附近过去24小时出现≥20毫米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仍将出现≥10毫米降雪,或者暴雪天气已经出现,且导致交通、铁路、航空、电力、通讯受到严重影响,设施农业受到严重威胁。

干旱是指我县及附近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且有10个县级以上的城市达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持续发展。

各种灾害性天气已经出现并对交通、铁路、通讯、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特别重大影响,超出一个地区的处置能力,以及上述灾害应急启动Ⅱ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