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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14年修订版)

来源: 湘阴县政府 发布时间: 2014-12-25 00:00 浏览次数: 1

 

编制单位: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机制,提高综合处理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预防、减少和控制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风险与危害,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湖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岳阳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内食品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食源性疾病中重大感染性疾病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保健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其他食品安全事故分别由卫生、农业、畜牧、水产、粮食、商务、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理,不需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参照本预案制定各级各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4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成四级。

1.4.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本省及其他省(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

国务院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4.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岳阳市及省内其他地市的;

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达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危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

省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4.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本县及市内其他县(市、区),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达100人以上的;

3)中毒事件造成死亡病例的;

4)超出本县处置能力的;

5)市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4.4 一般突发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县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1.5工作原则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相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各自的职责。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快速作出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用先进技术,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扎实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确保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工作的科学性、权威性。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湘阴县人民政府设立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担任,副总指挥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副主任担任。成员根据食品安全事故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县卫生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局、县畜牧局、县水产局、县政府新闻办、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商务局、县旅游局、县粮食局等。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办公室设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简称食安办),办公室主任由食安办主任兼任。

2.2机构职责

2.2.1 应急指挥部

领导、组织、协调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负责事故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

负责发布与事故相关的重要信息;

审议批准县应急办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

负责组织执行县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应急处置指令等;

向县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食品安全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2.2.2 应急办

贯彻县应急指挥部的指示,统一指挥、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检查督促各乡镇、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向县政府、县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根据县应急指挥部授权,向新闻机构发布或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专访;

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3 成员单位

1)县食安办。负责落实办公室各项职责,拟定应急方案,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依法组织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提出处理意见;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宣传、演练,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2)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救治、指导和协调现场处置及中毒原因的调查、检测和分析等工作。

3)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教育系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集体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

4)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对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维持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5)县监察局。负责调查处理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读职等违纪行为。

6)县民政局。负责协助做好受食品安全事故影响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7)县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医疗救助、组织查处、流行病学调查,可疑食物检测等应急措施所需资金的保障和管理。

8)县环保局。负责组织指导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9)县农业局、畜牧局、水产局。分别负责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用农产品,组织开展检验检测,监督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导致事故的农产品实施召回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责令停止销售。

10)县商务局。负责屠宰加工、酒类产销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流通、餐饮服务及出口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重要生活必需品的调配供应。

11)县工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并进行检验,对已确认受污染食品,责令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依法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退市食品实施跟踪监管。

12)县质监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造成的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及调查处理,组织开展检验,查明问题食品来源与去向,组织生产加工环节污染食品的召回与处理。

13)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及时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食品用工具及用具,组织抽样检验,责令经营者停止经营并销毁污染食品及原料、清洗消毒污染食品用工具及用具。

14)县旅游局。负责指导旅行社企业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协助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理。

15)县粮食局。负责市场粮情监测;参与因粮食储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16)县政府新闻办。负责制定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发布方案,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对互联网及其他媒体信息进行管理。

17)县建设局。负责协助卫生局对建筑工地食堂发生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及相关应急救援工作。

18)县城管执法大队。负责因城区街头流动摊贩经营食品行为产生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临时控制和协助调查处理等工作。

19)县盐务局。负责协助食盐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0)各乡镇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县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发生在本区域内各类食品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和善后工作。

2.3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急指挥部可根据需要成立相应工作小组,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

1)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由负有监管职能的县卫生局、公安局、监察局、农业局、畜牧局、水产局、环保局、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负责或明确其中一个部门牵头负责,调查事故原因,得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职能部门实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监督措施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2)事故处理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有关监管职能部门(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3)医疗救治组。由县卫生局负责,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措施。

4)案件查办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有关监管职能部门(农业、畜牧、水产、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负责,迅速查办案件,追踪源头,惩办违法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查处。

5)检测评估组。根据需要成立由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组成的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参考。

6)信息综合组。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信息,向县应急指挥部及各有关部门报告、通报情况。

7)信息发布组。由县政府新闻部门负责,制定信息发布方案,采用适当方式及时发布信息,负责新闻媒体采访管理和互联网信息的监控工作。

3、监测、预警、报告

3.1监测

利用现有的省、市、县食品安全检测体系,加强日常监督抽检,落实抽检、强制检验措施,定期发布食品安全检测信息。县农业局、畜牧局、水产局发布有关初级食用农产品、水产品、禽畜产品等的农药、兽(渔)药残留等质量安全检测信息;县质监局、工商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消费等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县食安办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

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对食品的种植、养殖、生产、加工、经营、消费等环节加强日常监管,及时研究分析评估食品安全形势和存在的问题,对本县爆发某类食品突发安全事故的可能性、范围、种类、危害、影响等进行预测,及时预警,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并及时向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供预警信息。

3.3报告

3.3.1 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公众举报信息;

(5)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埠外通报我县信息。

3.3.2 报告主体和时限

l)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县质监局、县工商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2)发现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5)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经初步核实后,应立即向县食安办报告,并同时通报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并同时启动事故调查核实和相关信息收集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6)经初步核实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县食安办或卫生行政部门应按规定向县政府及上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3.3 报告内容

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检测结果、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简要经过、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内容。根据事故发展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进程,还应报告事故修正信息(包括事故的发展及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及影响因素)、事故鉴定结论、处置工作总结、类似事故防范和处置建议等内容。

3.4事故评估

3.4.1 评估程序

对经初步核实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信息,有关监管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提出事故评估建议,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县食安办、县卫生局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食安办、卫生局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3.4.2 评估内容

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危害及影响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危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3.4.3 事故级别核定

经初步核实认为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县卫生局会同有关监管部门,根据事故评估结果和专家委员会(专家组)提出的事故级别建议,核定事故级别。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遵循“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事故的性质,影响程度和发展态势等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4.1.1 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后,由县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并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报请岳阳市应急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给予指导等。

4.1.2 Ⅲ级以上应急响应

经初步核实为Ⅲ级或Ⅲ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时,由县政府逐级报请岳阳市政府、湖南省政府直至国务院批准并宣布启动应急响应。县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启动本级应急响应,并组织指挥部成员协助上级政府工作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2应急响应措施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处置措施,以最大程度减轻事故危害:

1)县卫生局要及时指导接到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医疗机构及时收集病人的呕吐物、排泄物,用以提供给县疾病控制中心进行检测,组织医疗机构开展对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以防止或减少人员伤亡。

    2)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时开展事件的监测调查与信息收集、报告,落实具体控制措施;对中毒病人呕吐排泄物及疑似食物开展检验;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

3)农业、商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监管部门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设备、工具及容器,责令责任人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设备、工具及容器,消除污染。并进行抽样检验,尽快查明与判断事故原因。

4)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农业、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监管部门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并做销毁处理。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予以解封;责令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人承担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的人员健康伤害和患者的救治费用。

5)县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委员会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依据。

6)县应急指挥部要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市州县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时,应及时协调侨办、台办等有关部门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4.3 组织协调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处置工作小组及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的统一指挥,及时组织实施相关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应急处置情况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故及处置情况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前,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和事故单位的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等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态发展。

4.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应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对相关危险因素的消除或控制、伤病人员的救治,现场和受污染食品的控制、周边环境污染的控制、次生和衍生事故隐患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4.4.1 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在学校或托幼机构、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予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响应级一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4.4.2 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经专家委员会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4.4.3 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的,经专家委员会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应及时终止响应。

1)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2)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4.4.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Ⅲ级及以上事故分别由市政府、省政府、国务院根据各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委员会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的建议批准后实施。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由县卫生局组织专家组进行评估论证后提出响应级别调整或终止建议,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故当地政府应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

4.5信息发布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由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相关信息,区域内宣传主管部门配合做好舆论宣传和引导工作。

5、后期处置

5.1善后工作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事故责任单位支付各种赔偿、治疗费用,负责事故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民政部门应妥善安置和慰问事故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

5.2赔偿与补偿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并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所需全部费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征用的个人或集体单位物资应及时予以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的应急处理及医疗救治费用应从应急资金中返拨。

5.3保险理赔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4责任追究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救治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5总结报告

善后处理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分析总结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决策能力、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恢复重建能力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总结报告,报送县政府,同时报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6、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建立突发食品安全信息平台,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事故信息工作。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严格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对媒体发布的信息,应当经县应急指挥部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6.2医疗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各级卫生系统启动应急救援工作,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6.3人员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组建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平时要相对固定人员,配齐工作装备,确保能够立即出动。县食安办要建立专家库资料,准确掌握各专家情况,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能够及时组成专家咨询组,参加事故处理。

6.4技术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县疾病控制中心承担,负责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5物资保障

县政府应当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所需经费列入县政府财政预算。

6.6演习演练

县食安办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演习演练工作,检查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习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6.7 宣教与培训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相应发生变化,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

7.2名词术语

本预案所称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并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其中,经评估认为造成一定程度公众健康危害或对社会公共秩序产生严重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7.4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湘阴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