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政发〔2022〕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文星街道办事处,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湘阴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湘阴县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9日
湘阴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提升行政复议公信力,根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中法委发〔2020〕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21〕9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告》(岳政告〔2021〕2号)以及《关于实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告》(湘阴政告〔2021〕19号)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为湘阴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复议办”)更好地开展行政复议工作,湘阴县人民政府组建湘阴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三条 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组成。
委员会主任由湘阴县人民政府分管司法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司法局局长担任,秘书长由湘阴县司法局主管行政复议工作的局领导担任。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不兼任委员。
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符合条件的高校法律学者、专职律师、公职律师及县级有关部门的法制工作人员担任。委员每届聘期为3年,可续聘。同时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条 复议办负责委员会以下工作:
(一)与委员之间的日常联络;
(二)征询材料的制作、发送,会议通知;
(三)意见反馈的收集、整理;
(四)委员选聘、解聘等具体工作;
(五)其他与委员会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 行政复议案件需要征询意见的,应当由复议办提交委员会,由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核同意,再以单独征询、召开听证会等方式进行。
申请征询意见的,复议办应当向委员会提交《行政复议案件初审报告》《行政复议案件咨询申请书》。
《行政复议案件咨询申请书》应拟明征询委员的人数、名单、时间等内容。
《行政复议案件初审报告》应包含案件基本情况、争议焦点、咨询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内容,可以附有关案件调查核实的事实、证据、依据等相关材料,但不得提供任何倾向性意见。
第六条 下列案件可以启动案件征询程序:
(一)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二)法律适用上存在重大争议的案件;
(三)涉及难以把握的专业性、技术性问题的案件;
(四)复议办认为需要征询意见的其他案件。
第七条 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受邀列席案件听证会;
(二)查阅被征询意见案件的相关资料;
(三)以个人名义提供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八条 委员履行职责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利用所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
(二)不得以委员身份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其他活动;
(三)保守在工作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不得对外透露案件的任何信息。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应当向复议办申请回避:
(一)本人或亲属在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下属单位任职的;
(二)本人或亲属担任案件当事人的法律顾问或者委托代理人的;
(三)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复议办发现拟征询意见或正在征询意见的委员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停止向其开展征询工作。
第十条 委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议办有权报请湘阴县人民政府予以解聘:
(一)提供虚假资料获取委员资格的;
(二)受到党纪处分、行政处分、行业协会处分的;
(三)有刑事犯罪记录的;
(四)无故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五)违反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
第十一条 委员认为案件事实不清,有必要对所征询的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听证或补充调查的,可以申请查清事实后继续论证。
复议办经对补充调查的意见审查后,认为有必要的,应当查清有关事实。认为不需要补充调查的,向委员说明清楚后,委员应当继续提供征询意见。
第十二条 复议办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尊重咨询意见,承办人应当在案件审结报告中就有关征询委员意见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委员提供的咨询意见仅供案件办理或集体讨论参考,不作为定案的依据。
咨询意见应当随案卷材料一并存档,不得对外公开。
第十四条 复议办可以委托委员参与具体案件的调解(包括受理前调解与受理后的调解)、协助审查(包括听证与调查取证等)、应诉工作以及其他相关复议、应诉工作。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