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政发〔202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文星街道办事处,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湘阴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13年12月26日印发的《湘阴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湘政发〔2016〕13号)同时废止。
湘阴县人民政府
2021年2月24日
版本号:XYTF-ZT-01-2020
湘阴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总体要求】
1.6 【分类分级】
1.7 【分级应对】
1.8 【响应分级】
1.9 【预案体系】
2 组织指挥机构
2.1 【县应急指挥部】
2.2 【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
2.3 【乡镇级应急处置机构】
2.4 【现场指挥部】
2.5 【现场指挥编组】
3 指挥处置
3.1 【信息报告】
3.2 【指挥协调】
3.3 【现场处置】
3.4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4 恢复重建
4.1 【善后处置】
4.2 【救灾救济】
4.3 【灾后重建】
5 调查评估
5.1 【事故调查】
5.2 【灾害评估】
6 保障措施
6.1 【救援力量】
6.2 【财力支持】
6.3 【物资保障】
6.4 【技术装备】
6.5 【信息化】
6.6 【应急通道】
6.7 【医疗卫生】
6.8 【避难场所】
7 基础工作
7.1 【风险防控】
7.2 【风险监测】
7.3 【风险预警】
7.4 【宣传教育】
7.5 【预案管理】
8 附则
8.1 【表彰奖励】
8.2 【责任追究】
8.3 【其他】
8.4 【解释实施】
9 附件
9.1 湘阴县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流程图
9.2 县应急管理组织体系
9.3 湘阴县应急预案体系及职责分工
9.4 县应急管理预案体系图
9.5 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在应急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9.6 分级响应范围
9.7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审批表
9.8 突发事件情况通报审批表
9.9 突发事件新闻发布会审批表
9.10 突发事件应急结束审批表
湘阴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加强和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为切实做好全县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湖南省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暂行办法》、《湖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岳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县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必须坚持党政同责、权责一致;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生命至上;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坚持部门联动、军地协同;坚持专业处置、科技支撑;坚持预防为主、精准治理;坚持群众路线、共建共治。
1.5 【总体要求】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和“两个坚持、三个转变”的防灾减灾救灾新理念,承担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及时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的重要职责,担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使命,构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中国特色应急管理体制,优化突发事件现场决策指挥和应急处置机制,依法、协同、高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应急能力现代化。
1.6 【分类分级】
1.6.1分类
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民生保障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和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重特大刑事案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相互交叉和关联,某类突发事件可能与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耦合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6.2分级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应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相应的专项预案、部门预案和基层单位预案中予以明确。
1.7 【分级应对】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一般突发事件启动县级应急预案,由本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应对。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由上级人民政府启动上级应急预案组织应对,县级应急预案响应。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应对。
1.8 【响应分级】
县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启动响应由县人民政府决定。一级响应由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组织指挥;二级响应由县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组织指挥;三级响应由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组织指挥;四级响应由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分管负责人组织指挥。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各有关部门、文星街道办、高新区管委会、鹅形山管理处、横岭湖管委会(以下简称“各派出机构”)、各乡镇、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原则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三类突发事件达到一般级别,县人民政府启动四级响应;突发事件达到较大及以上级别,县人民政府启动三级及以上响应。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对于重点地区、重大活动、重要时期以及发生地点敏感、人员身份特殊、持续时间较长、社会影响较大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突发事件应加强情况报告并适当提高响应级别。由于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响应存在特殊性,其响应在专项预案中进行规定。
当上级预案启动时,县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部门应根据相关要求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分级响应范围见9.5。
各派出机构及各乡镇预案响应级别可参照本预案设置,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1.9 【预案体系】
全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总体应急预案。本预案是全县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县人民政府组织应对本县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是各派出机构、各乡镇和县直单位制订应急预案的参考文本。
(2)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县人民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县有关部门(单位)牵头,相关部门(单位)协助制订。
(3)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本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单位)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制定。
(4)乡镇级应急预案。乡镇级应急预案是县人民政府各派出机构、各乡镇根据本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为应对辖区范围内发生的突发事件,结合辖区实情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文星街道办、高新区管委会、鹅形山管理处、横岭湖管委会、各乡镇制定。
(5)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等基层组织和单位,特别是高危行业、重点单位根据本预案及相关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以及乡镇级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2 组织指挥机构
县级组织指挥机构由县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组成;必要时专项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合并,统一现场指挥救援。
2.1 【县应急指挥部】
县人民政府是本县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县人民政府成立县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简称县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处置全县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县应急指挥部由县长任总指挥,由分管副县长、县政府办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县委各部门、县政府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各乡镇、中央、省属驻湘阴各单位等任成员单位。
县应急指挥部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一般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以及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前期应对工作,指挥调动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乡镇级应急指挥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应急救援力量以及物资装备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分析研判突发事件全局性风险,统筹协调全县应急管理工作重大事项;协调市有关部门(单位)、驻湘阴部队、中央、省属驻湘阴单位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参与由市级应急机构指挥处置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指挥中心)是县应急指挥部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统一接收、研判、处理全县各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日常应急工作,协助县应急指挥部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24小时值守电话。
2.2 【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若干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按照职责分工,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分别承担相关类别一般突发事件的专项指挥、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依法指导协调或协助乡镇级应急指挥部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县专项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必要时由县长担任总指挥,县政府办相关副主任、县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专项应急工作相关的县委各部门、县政府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各乡镇、中央、省属驻湘阴各单位等任成员单位,各县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各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各县级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有关行业、领域的县直主管部门,作为县专项应急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与处置工作。
2.3 【乡镇级应急处置机构】
县政府各派出机构、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突发事件处置先期处置的责任主体,应设立或明确应急处置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完善应急预案与应急处置工作机制,组织各类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应对工作。
2.4 【现场指挥部】
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应急指挥部应视情况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定的县人民政府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各派出机构负责人、各乡镇负责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救援力量负责人等组成,主要负责现场决策会商;协调调动应急资源;组织制订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维护现场秩序;做好受影响群众的安置工作;按照县委、县政府的授权发布事件信息等。
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指挥部由上级应急指挥机构设立,县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参与现场指挥部的设立。
2.5 【现场指挥编组】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突发事件类型和现场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设置统一规范、上下衔接、灵活高效的现场指挥编组,明确工作组设置及负责人。一般可选择设置综合组、专业处置组、治安交通组、医疗卫生组、通信电力组、新闻协调组、救灾救助组、专家组等工作组。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和现场指挥部要求,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1)综合组。由县政府办公室和应急管理局牵头组成,负责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开展指挥会商的组织、协调、保障工作;统一收集、汇总、分析各组工作情况和事件信息,按规定报送信息;对向社会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核;承办现场指挥部各类会议;督促落实现场指挥部议定事项。
(2)专业处置组。由突发事件主责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对突发事件的会商研判;研究拟订具体处置方案,经总指挥同意后组织实施;统一协调调度相关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引导、组织社会救援力量有序投入处置。
(3)治安交通组。由公安部门牵头,会同交通运输、交警部门和属地政府负责做好现场管控和交通疏导;核查伤亡人数;实施安全警戒,维持现场秩序,疏散救助群众,对现场进行勘查,对相关嫌疑人进行管制;协调现场交通保障,疏导周边交通,开辟应急通道,保障应急处置人员、车辆和物资装备应急通行需要;组织协调尽快恢复被毁交通路线。
(4)医疗卫生组。由卫健部门牵头组成,负责统筹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现场医疗保障及应急心理援助等专业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统一汇总上报伤亡人员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灾区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5)通信电力组。由工信局牵头,会同通信管理、电力部门牵头组成,负责组织现场通信、电力保障,组织恢复灾区通信、供电。
(6)新闻协调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会同网信、公安、广电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新闻媒体有序采访,做好记者服务和管理,统筹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
(7)救灾救助组。由应急管理局和民政局牵头组成,负责组织受影响群众的紧急安置,保障受影响群众基本生活;组织接受捐赠、援助事务。
(8)专家组。由主责部门或应急管理局牵头,相关领域专家和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协助制定现场处置方案,为开展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提供咨询。
现场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和应急处置需要,可设置环境、气象、地质、水文监测等其他工作组。
3 指挥处置
3.1 【信息报告】
3.1.1报告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统一接收、研判和处理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信息。突发事件事发地派出机构、乡镇、事发单位是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必须按规定第一时间如实报告信息,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各派出机构、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单位)、专业机构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当按规定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指挥中心)报告信息,信息报送应当贯穿于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与处置工作的全过程。消防救援(119)、医疗救治(120)、公安交警(110、122)等紧急报警中心,在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应当同步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指挥中心)、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推送信息。获悉突发事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立即向所在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紧急报警中心报告。
3.1.2报告内容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内容一般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事件发展趋势、人员伤亡或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1.3报告要求
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事发地派出机构、乡镇、事发单位、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如实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指挥中心)、主管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和部门。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事发地派出机构、乡镇和有关部门可直接向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县委、县政府及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指挥中心)。对于仍在处置过程中的事件,每30分钟续报一次该事件的人员伤亡、处置进展和发展趋势等情况,直到处置基本结束。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指挥中心)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应立即核实和研判,并按规定向县委办、县政府办以及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有关县直部门向对口市直部门报告信息应当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指挥中心)保持一致。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3.2 【指挥协调】
3.2.1组织指挥
县应急指挥部对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按照上级党委、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与救援。县应急指挥部、专项应急指挥部、乡镇级应急处置机构及县直部门根据其应急职责指导相关部门、基层单位开展应对工作。超出县应急指挥部处置能力的,县应急指挥部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启动上级预案。
3.2.2现场指挥
上级应急指挥机构设立现场指挥部的,县级指挥部纳入上级现场指挥部,在上级现场指挥部的指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现场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现场指挥部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3.3 【现场处置】
3.3.1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保证安全、不发生次生事件的前提下,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向所在地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报告信息。
事发地居(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事发地派出机构、乡镇立即调动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立即向上级政府报告信息。
3.3.2现场管控
以突发事件发生地点为中心,将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由内到外划定核心处置区、安全警戒区和外围管控区,确保现场处置工作安全有序。
(1)核心处置区,为抢险救援工作区域。由消防救援部门、事件处置主责部门会同专业应急队伍划定并设置警戒线,应急指挥部调动公安等力量进行管控。除抢险救援人员外,禁止其他人员进入该区域。区域内抢险救援人员应做好自身的安全防护,确保不发生人员伤亡事件。
(2)安全警戒区,为到场开展应急处置各部门、各单位人员的工作区域。由事件处置主责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属地政府划定并设置警戒线,应急指挥部调动公安等力量进行管理。除参与事件处置的人员和车辆外,禁止与事件处置无关的人员和车辆进入。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为现场应急工作人员提供防护建议、物品或措施,确保人身安全。现场指挥部可设置于该区域内。
(3)外围管控区,为根据事件处置需要对社会面秩序进行临时管控的区域。由公安、交警部门划定和管理,做好应急通行路线规划,并及时将行驶路线规划通知事件处置主责部门和现场指挥部。该区域实行远端交通临时管制,根据现场指挥部的命令,统一调度指挥应急车辆有序进出事件现场。必要时,由公安、交警部门牵头,会同交通部门向社会发布临时交通管制信息。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县或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县人民政府逐级上报至国务院,由国务院决定并宣布。
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应当依法立即通过省级及以上通讯社和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公布。
突发事件跨市行政区域的,由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由市人民政府与有关联的市人民政府联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突发事件跨县行政区域的,由县人民政府与有关联的县人民政府联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或由岳阳市人民政府统一指挥处置。
3.3.3处置措施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启动相关应急救援预案,派遣工作组和专家组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工作。
(2)及时获取现场信息。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3)预警及警戒。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向事发地周边区域发布预警信息,设置警戒区,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4)组织营救受害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害人员救助工作。
(5)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公共卫生处理、应急心理援助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6)组织伤亡人数的核查工作。对涉嫌不报、谎报、瞒报等职务犯罪行为的,实施异地管辖;及时公开人员伤亡情况。
(7)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优先安排、调度、放行应急交通工具。
(8)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供油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抢险救援和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9)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场所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性措施。
(10)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和工具。
(11)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12)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13)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14)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5)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1)启动相关应急救援预案,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3)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4)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5)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党和国家机关、军事机关、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力设施、供水设施、供气设施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6)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公安和武警部队,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7)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派出机构、乡镇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1)接警后,立即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并根据突发事件级别及应急工作规模,迅速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2)启动本级相关应急救援预案。
(3)对本区域在应急处置中自身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指挥中心)汇报,请求援助。
(4)负责指挥本级应急指挥部工作。
(5)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专项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工作。
(6)负责本区域群众的安抚与稳定工作。
(7)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当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县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救助、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需要,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各类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具体措施在县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乡镇级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3.3.4社会动员
根据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现场指挥部可以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自救互救、道路引领、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协助处置工作;可以以政府名义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并按规定给予补偿;可以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
3.3.5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或现场应急指挥部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
(1)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衍生以及和事件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2)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承担事件处置工作的县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各派出机构、各乡镇、县直相关部门(单位)和现场指挥部需将应急处置工作的总结报告上报县人民政府。
(3)一般突发事件由启动县级应急预案的县专项应急指挥部或县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由启动上级应急预案的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或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4)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部门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必要时还应通过新闻媒体同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消息。
(5)紧急状态的解除,由负责决定、发布或执行机构依据法定程序宣布。
3.4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3.4.1信息发布
县委宣传部要会同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指挥中心)及相关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指导全县突发事件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突发事件发生时,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要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对于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后果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应按规定及时发布预警提示信息。
(1)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应急指挥部或相关部门应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2)一般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县级应急指挥部或县人民政府负责;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上级应急指挥部或上级人民政府负责。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组织吹风会、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运用官方网站、微信、微博、移动客户端等官方信息平台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4.2舆论引导
未经批准授权,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对编造、传播虚假不实信息的单位和个人涉嫌违法情况和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氛围。
4 恢复重建
4.1 【善后处置】
事发地派出机构、乡镇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突发事件类型及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善后处置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环境污染消除、维护市场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等工作。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4.2 【救灾救济】
事发地派出机构、乡镇应当及时采取救灾救济措施,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学上、有病能及时医治。做好因灾伤亡、受灾人数、财产损失等灾情调查统计工作并如实汇总上报,积极争取上级政府支持。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4.3 【灾后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事发地派出机构、乡镇负责。
事发地派出机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在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要认真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迅速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明确救助程序,规范捐赠管理,组织恢复、重建。
需要县人民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派出机构、乡镇提出请求,县直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5 调查评估
5.1 【事故调查】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开展事故调查工作,成立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发生经过、人员伤亡情况、财产损失以及事故原因、性质、责任等,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追责问责,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自然灾害类、公共卫生类、社会安全类事件调查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般事故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调查;较大及以上事故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协助调查。
5.2 【灾害评估】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制度。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分析致灾因素,核定损失情况,评估应对处置方案和措施,提出针对性防范措施。对因人为因素导致的突发事件,或应对处置自然灾害不力、导致重大损失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6 保障措施
6.1 【救援力量】
按照平战结合、军民结合、专兼结合、社会参与、规模适度、协调配合、指挥灵便、反应快速、应急有效的原则,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军队非战争军事行动力量为突击、以专业救援队伍为协同、以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应急救援力量格局,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和社会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构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一)对标应急救援主力军定位,加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锻造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作风过硬、本领高强的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大力发展地方政府专、兼职消防队、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者消防队,建设覆盖城乡的消防救援体系。企事业单位组建的专职消防队,可参照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装备保障标准建设,委托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指挥管理,与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共训共练、合作救援。
(二)依法将驻湘阴武警部队以及民兵连等应急力量纳入本县应急力量体系建设,落实抢险救灾军地协调联动有关规定,健全完善军地应急预案对接机制、应急信息共享机制、应急平台互联互通机制、应急队伍联建共用机制、应急联训联演机制、应急物资储备联动机制和应急处置联动机制,提升军地联合应对重特大突发事件能力。
(三)县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旅广体、卫生健康、发改、林业、民政、教育等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四)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重要力量。在乡镇一级,开展以“六有”为主要内容的基层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在村一级,推进以“三有”为主要内容的基层服务站(点)建设。推行灾害风险网格化管理,建立农村灾害信息员队伍。
(五)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和共青团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及公民个人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在社会力量的组织、技术装备、培训、应急演练、救援行动人身保险等方面,由县政府、相关部门给予支持和帮助。
(六)按照快速出动、就近调配、有序救援的原则,争取建设危化品和水上应急救援基地(中心),做到应急救援队伍前置、物资前置、指挥前置,实现本县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力量一小时到达。
(七)加强专家队伍建设,建立门类齐全、数量充足、专业权威、经验丰富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委员会,充分发挥专家在突发事件指挥决策、现场处置、调查评估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撑工作。
6.2 【财力支持】
县财政要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企业应当设立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专项资金。
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经费,按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县人民政府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向市人民政府请求给予支持。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县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政府协调解决。
支持各保险机构推广针对应急工作的险种;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向保险机构办理法定保险;鼓励公民、组织购买财产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有关社会保险。
6.3 【物资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
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储备制度。县商务粮食局及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部分物资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代储代存、存销结合方式,与物资生产商、经销商签定储销合同,进行物资储备。
县直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和各派出机构、乡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加强对突发事件应急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占用、挪用、流散;一旦出现上述情况,应当依法查处并及时予以补充;对过期失效应急储备物资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县应急总指挥部、县专项应急指挥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依法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
6.4 【技术装备】
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会同县工信局、县科技局制定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计划并组织实施;注重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鼓励企业研究、开发、生产用于突发事件监测预警、防范处置工作的新技术、新工具、新设备;强化应急管理装备技术支撑,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资源,推进应急管理科技自主创新,依靠科技提高应急管理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加大先进适用装备的配备力度,加强关键技术研发,提高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和处置能力。
6.5 【信息化】
以信息化推进应急管理现代化,提高监测预警能力、执法监管能力、辅助指挥决策能力、救援处置能力和社会动员能力。
县应急指挥部会同县各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和各派出机构、乡镇建立健全通信、指挥调度、视频会议、预警信息发布等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保障复杂情况下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需要。
县工信、文旅广电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加强应急移动通信与指挥系统建设,确保通信畅通。
县公安局牵头,加大图像信息资源整合力度,加强本县各级各类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完善县图像信息管理系统。
应急、公安、自然资源、交通、交警、消防、水利、林业、农业、住建、气象、地震等专业部门加强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应用,完善应急指挥决策业务系统。
各应急指挥机构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有关部门(单位)以及各应急队伍,应当至少确保1部专用固定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并明确带班领导。
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各部门配合将各系统接入县应急指挥部系统中,全面提高应急指挥决策能力。
6.6 【应急通道】
县交通运输局牵头,会同公安局、应急管理局、交通部门,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交通运输保障联动机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发挥陆路和水路应急救援优势构建应急救援力量快速输送系统。
县交通运输局应会同公安局、应急管理局依法制定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县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单位)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道路设施受损时,县交通、公路、城管有关部门(单位)应当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6.7 【医疗卫生】
县卫健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应急预案和相关职责,建立健全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和保障系统,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地派出机构、乡镇提出的需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必要的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援助。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应当在突发事件中积极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救死扶伤的原则,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并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的不同环节和实际需要组织实施应急救护。县医疗紧急救援中心(120)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疗机构负责后续专科救治工作;县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和群众性救援队伍应当积极配合专业医疗救援队伍,组织群众参加现场卫生救护。
6.8 【避难场所】
县应急管理局牵头,住建局(人防办)、林业局、教育局、城管局等部门分工负责,依据规划在居民生活、工作地点周围建设应急避难场所,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居民提供疏散避难和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
县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要会同事发地派出机构、乡镇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衣食住行得到基本保障。
7 基础工作
7.1 【风险防控】
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统筹建立完善社区、村、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突发事件主责部门于每年年底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并跟踪研判,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县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应急管理部门。
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库、重点水利水电工程、重大油气输送管道、重大油气储运设施、重要水上航道、铁路干线、超高压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重要通信枢纽、支付清算系统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单位应当科学选址、优化布局,开展风险评估、可行性论证和评估;运营与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按照底线思维,统筹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7.2 【风险监测】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水旱、地质、气象、地震、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和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消防、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传染病疫情、野生动物疫情、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行业领域的监测资源和基础数据库,推进卫星遥感、雷达监测、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等高科技手段在安全风险网络监测预警系统集成应用,构建空、天、地一体化全城覆盖的灾害事故监测网络,提升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和预报预警能力。
7.3 【风险预警】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分级预警体系,完善预警信息发布制度,统筹预警信息发布工作。运用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和应急广播系统等各类渠道,针对特定区域、特定人群精准发布预警信息,提高预警信息发布的时效性,提升多灾种和灾害链的预报预警能力,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县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监督和管理工作。县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各派出机构、乡镇和县直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应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并按照突发事件发生、发展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
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派出机构、乡镇和县直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在确认可能引发某类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后,应根据各自制定的部门应急预案或专项应急预案及时开展部署,迅速通知各相关单位和部门采取行动,防止事件的发生或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县公安指挥中心应逐步承担起全县范围内涉及刑事和治安案件、交通和火灾事故,以及其他重大、紧急案(事)件的报警受理和先期处置工作。对于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应将情况及时通报给各相关单位。
预测将有一般以上突发事件发生时,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密切关注事态的发展趋势,根据事件的发展状况和严重程序,及时将信息上报县人民政府并通报给各相关职能部门,适时建议县人民政府启动专家组。
预警级别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各派出机构、乡镇和县直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要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并根据突发事件的管理权限、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涉及到跨行政区域的较大或一般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经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进入预警期后,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各派出机构、乡镇和县直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立即做出响应,进入相应的应急工作状态,同时各部门应依据已发布的预警级别,适时启动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履行各自所承担的职责,采取严格的防范控制措施,防止事态的发生、发展,并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
(2)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或者劝告,宣传应急和防止、减轻危害的常识;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
(4)要求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5)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
(6)确保通讯、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7.4 【宣传教育】
坚持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坚持社会共治,完善公民安全教育体系,推动安全宣传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加强公益宣传,普及安全知识,培育安全文化,开展常态化应急疏散演练,支持引导社区居民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积极推进安全风险网格化管理,筑牢防灾减灾救灾的人民防线。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开展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强各级领导干部应急管理能力和应急管理队伍专业技能培训,培养一批应急管理优秀领军人才和应急管理专门人才。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社会公众均应当学习应急管理知识。各级各类机构和社会组织都有普及宣传应急管理知识的责任。
县应急管理局要会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编写应急管理教育培训教材,编印各类突发事件应急知识通俗读本,设立应急管理网页,加强民众防护和应急管理工作宣传。
县宣传、文旅广体、融媒体中心等有关部门(单位)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县司法行政部门要把应急法律、法规、规章作为全民普法的重要内容。
县教育局要会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学校应对突发事件的教育规划。在中小学生中普遍开展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有关常识教育;在大中专学生中进行必要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知识教育。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会同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建立健全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管理知识干部培训制度,把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等应急管理知识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内容。
各派出机构、乡镇、村(居)委会、社区、学校和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
县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事业单位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7.5 【预案管理】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
7.5.1预案编制
县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本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职责范围内的自然灾害类、生产安全类专项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县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单位及各派出机构、乡镇,应当依据本部门职责及《湘阴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适应本部门、本地区的应急预案、实施细则或具体方案。
7.5.2预案衔接
本预案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当上级预案启动时,本预案同时启动。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指挥中心)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
7.5.3预案备案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印发,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县专项应急预案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必要时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抄送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县各有关单位部门应急预案应当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以部门名义印发,必要时,可以由县政府办公室名义转发,报送县人民政府备案。
涉及需要与县人民政府联合应急处置的中央单位应急预案,向县人民政府备案。
7.5.4预案演练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应急预案演练的指导。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地震、台风、洪涝、滑坡、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派出机构及乡镇,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等,应当有针对性地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各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当组织演练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7.5.5预案评估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指挥中心)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7.5.6预案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级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 附则
8.1 【表彰奖励】
县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依法依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依规给予抚恤。
8.2 【责任追究】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突发事件信息或者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8.3 【名词解释及其他】
本预案中“派出机构”是指文星街道办、高新区管委会、鹅形山管理处、横岭湖管委会。
本预案中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预案。
8.4 【解释实施】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 附件
9.1 湘阴县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流程图
9.2 县应急管理组织体系
图释: 领导关系 指导关系 配合关系
9.3 湘阴县应急预案体系及职责分工
预案体系 |
预案名称 |
责任单位 |
|
一、总体预案 |
01湘阴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
县应急管理局 |
|
二、 专 项 应 急 预 案 |
自 然 灾 害 类 |
02湘阴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
县应急管理局 |
03湘阴县抗旱抗洪应急预案 |
县应急管理局 |
||
04湘阴县地震应急预案 |
县应急管理局 |
||
05湘阴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
县应急管理局 |
||
06湘阴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
||
07湘阴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
县气象局 |
||
08湘阴县低温雨雪冰冻应急预案 |
县气象局 |
||
09湘阴县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
县林业局 |
||
10湘阴县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
县农业农村局 |
||
11湘阴县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
县生态环境分局 |
||
事 故 灾 难 类 |
12湘阴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县生态环境分局 |
|
13湘阴县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县应急管理局 |
||
14湘阴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县应急管理局 |
||
15湘阴县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县应急管理局 |
||
16湘阴县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
县工信局 |
||
17湘阴县通讯保障应急预案 |
县工信局 |
||
18湘阴县城市供水应急预案 |
县住建局 |
||
19湘阴县建筑工程事故应急预案 |
县住建局 |
||
20湘阴县城市供气应急预案 |
县城管局 |
||
21湘阴县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
22湘阴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县市场监管局 |
||
23湘阴县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县公安局(交警支队) |
||
24湘阴县长输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
25湘阴县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县文旅局 |
||
26湘阴县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
县地方海事处 |
||
27湘阴县港口码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县交通运输局 |
||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类 |
28湘阴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
县卫健局 |
|
29湘阴县突发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 |
县卫健局 |
||
30湘阴县药品和疫苗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县市场监管局 |
||
31湘阴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县市场监管局 |
||
32湘阴县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
县农业农村局 |
||
社 会 安 全 事 件 类 |
33湘阴县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
县公安局 |
|
34湘阴县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 |
县公安局 |
||
35湘阴县涉外、涉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县外事侨务办 |
||
36湘阴县粮食应急预案 |
县商务粮食局 |
||
37湘阴县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县商务粮食局 |
||
38湘阴县成品油供应事件应急预案 |
县商务粮食局 |
||
39湘阴县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 |
县委宣传部 |
||
40湘阴县金融风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县金融办 |
||
41湘阴县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预案 |
县信访局 |
||
42湘阴县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县网信办 |
||
三、部门预案 |
县各部门 |
||
四、乡镇级应急预案 |
各乡镇、文星街道办、高新区管委会、鹅形山管理处、横岭湖管委会 |
||
五、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 |
各企事业单位 |
湘阴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
湘阴县抗旱抗洪应急预案 |
湘阴县地震应急预案 |
湘阴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
湘阴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
湘阴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
湘阴县低温雨雪冰冻应急预案 |
湘阴县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
湘阴县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
湘阴县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
9.4 县应急管理预案体系图
湘阴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湘阴县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湘阴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湘阴县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湘阴县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
湘阴县通讯保障应急预案 |
湘阴县城市供水应急预案 |
湘阴县建筑工程事故应急预案 |
湘阴县城市供气应急预案 |
湘阴县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
湘阴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湘阴县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湘阴县长输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湘阴县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湘阴县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
湘阴县港口码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湘阴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
湘阴县突发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 |
湘阴县药品和疫苗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湘阴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湘阴县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
湘阴县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
湘阴县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 |
湘阴县涉外、涉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湘阴县粮食应急预案 |
湘阴县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湘阴县成品油供应事件应急预案 |
湘阴县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 |
湘阴县金融风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湘阴县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预案 |
湘阴县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9.5 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在应急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县纪委监委:负责应急工作中监察对象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
●县政府办公室:进入Ⅰ级或Ⅱ级预警和应急响应后,在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指挥中心)牵头组建扩大的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分组和分工完成应对处置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做好突发事件的宣传报导工作及突发舆情事件的应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应急知识。
●县网信办:负责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对突发事件过程中的网络舆情处置和引导。
●县外事办:负责涉外事件应急工作和其他突发事件中的涉外工作。
●县台办:负责涉台事件应急工作和其他突发事件中的涉台工作。
●县人武部:负责县民兵应急力量的建设工作;组织、协调驻县部队和预备役部队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县金融办:负责金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协调组织相关金融机构参与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各乡镇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贯彻实施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程和标准,牵头负责全县应急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全县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和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组织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拟订相关政策草案、规程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湘阴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牵头推进全县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县应对较大及以上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较大及以上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负责做好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相关衔接工作。统筹全县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各乡镇各部门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全县消防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协调、调度地方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指导协调全县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按权限管理、分配中央、省、市下达的救灾款物和县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承担县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依法行使应急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应急工作。开展应急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参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对外救援工作。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承担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协调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的相关工作,组织执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相关流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省、市、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示、命令。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长输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经济安全事件的应急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安排突发事件应对的建设项目;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组织调运储备、投放储备等宏观调控政策,调节供求,平抑市场价格;负责统筹兼顾好城市工业灾害防治工作。
●县工信局:负责电力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协调电力部门做好其他应急工作中的电力保障工作;负责大面积通讯网络中断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协调县移动、联通、铁塔等通讯公司做好其他应急工作中的通讯网络保障工作。
●县公安局(交警):负责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交警)、恐怖事件、公众聚集场所安全事故、重大刑事安全事故、群体性治安事件等应急工作;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爆炸物事故应急工作;负责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治安保障和交通管制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社会福利院、城市救助服务中心、殡仪馆和全县敬老院等应急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水利、水电工程及其建设过程中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负责河道采砂、尾砂治理等应急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水情旱情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县卫健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工作;负责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援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监督管理灾区产品质量;负责应急工作中的食品药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的价格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维护灾区市场经营秩序。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及时掌握重要民生商品供应情况,对供应偏紧、价格上涨较快的重要民生商品,加大监测监管,防止操作不当引发市场过激反应,必要时实行价格管控。
●县住建局(县人防办):负责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负责城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负责其他突发事件的工程机械调度应急工作;负责人民防空应急工作,组织制订防空恢复重建工作计划。
●县城管和执法局:承担城区排水防涝、雨雪冰冻天气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城区燃气供气事故的应急工作;负责户外广告设施、公共设施、建筑立面等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中心城区市政设施修复和现场恢复工作;参与其他应急工作中的应急救援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指导地质灾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参与灾情调查、险情趋势分析。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在其他应急工作中负责提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建议,协助做好污染现场大气、水、土壤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指导全县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按规定组织协调全县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负责全县干线路网运行监测和协调,负责全县国防交通战备工作;负责道路运输保障事件应急工作;协调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和受灾中断道路修复工作,海事、公路等部门依职责负责具体实施;联系内河航道的修复工作;协调本县境内空难事故的处理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交通保障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工作,做好灾区农业生产自救和恢复重建的指导工作;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治应急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森林火灾、野生动物疫情和林业生物灾害的应急工作,做好林区灾后生产自救和恢复重建指导工作。
●县商务粮食局:负责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和成品油保障应急工作;负责粮食和食用油等生活必需品应急工作,负责其它应急工作中的粮食和食用油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救灾粮油储备。
●县科技局:负责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的科技保障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发布天气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为防灾、抗灾、救灾提供服务。
●县信访局:负责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应急工作中的经费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安排应对突发事件重大建设项目。
●县人社局:负责公务员应急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工作和对应急工作中先进人物的行政奖励表彰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大中专院校、小、初、高学校、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的应急工作;负责学生应急常识的教育工作,负责恢复灾后教学秩序。
●县司法局:负责县应急管理工作有关文件、方案的合法性审查,负责应急工作的司法支持;负责社区矫正、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负责公共文化(文化娱乐)、旅游、文物、广播电视、体育方面的应急工作。
●武警湘阴县大队:参与抢险救灾,参加处置暴乱、骚乱、严重暴力犯罪事件,恐怖袭击事件和其它安全事件。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消防火灾事故应急工作,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县广播电视台:协助做好突发事件的宣传报导工作,负责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应急工作常识。
●高新区管委会:负责高新区辖区范围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
●鹅形山管理处:负责鹅形山辖区范围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
●文星街道办:负责文星街道辖区范围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
●横岭湖管委会:负责横岭湖辖区范围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
●各乡镇:负责其各自辖区范围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
●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有关应急工作。
9.6 分级响应范围
县各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在各专项预案中具体制定我县分级响应范围。
分级响应范围的制定按照国家分级标准及以下标准(试行)操作: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一级响应:
——发生国家分级标准确定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国务院或国务院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启动一级响应的突发事件;
——发生国家分级标准确定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省人民政府或省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启动一级响应的;
——省应急机构应急力量和资源不足,难以控制事态,需要国家增援的突发事件;
——发生跨省的突发事件。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二级响应:
——发生国家分级标准确定的重大突发事件(Ⅱ级),国务院或国务院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启动二级响应的突发事件;
——发生国家分级标准确定的重大突发事件(Ⅱ级),省人民政府或省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启动二级响应的;
——发生国家分级标准确定的重大突发事件(Ⅱ级),市人民政府或市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启动二级响应的突发事件;
——市应急机构应急力量和资源不足,难以控制事态,需要上级增援的突发事件;
——发生跨市的突发事件。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
——发生国家分级标准确定的较大突发事件(Ⅲ级),省人民政府或省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启动三级响应的突发事件;
——发生国家分级标准确定的较大突发事件(Ⅲ级),市人民政府或市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启动三级响应的突发事件;
——发生跨县市区的突发事件;
——县应急机构应急力量和资源不足,难以控制事态,需要市人民政府增援的突发事件。
(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
——发生国家分级标准确定的一般突发事件(Ⅳ级),市人民政府或县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启动四级响应的突发事件;
——发生国家分级标准确定的一般突发事件(Ⅳ级),县人民政府或县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启动四级响应的突发事件;
——县辖区内跨街(镇)范围的突发事件;
——街(镇)应急机构应急力量和资源不足,难以控制事态,需要县人民政府增援的突发事件。
9.7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审批表
呈 报 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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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 发 事 件 基 本 情 况 |
(另附详细情况) |
县 应 急 局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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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 导 批 示 |
9.8 突发事件情况通报审批表
呈 报 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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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 况 通 报 基 本 内 容 |
(另附通报稿文稿) |
县 应 急 局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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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 导 批 示 |
9.9 突发事件新闻发布会审批表
呈 报 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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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内容 新闻发布会 |
(另附具体方案) |
办公室意见 县专项应急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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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宣传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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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 导 批 示 |
9.10 突发事件应急结束审批表
呈 报 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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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 发 事 件 处 置 情 况 |
(另附详细情况) |
专 家 组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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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 应 急 局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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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 导 批 示 |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武装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 县检察院。 |
湘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2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