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政办发〔2020〕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文星街道办事处,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湘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3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县财政资金管理,优化审批程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上级财政部门相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严格财政预算管理
1.严格财政预算编制。持续深化零基预算改革,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财政预算,当年财政收支形势发生变化时,及时报县委财经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批准调整财政预算。完善单位公用经费基本定额,严控一般性支出。完善项目退出机制,对确需编列的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细化资金用途,实行绩效管理。
2.严格预备费使用管理。因重大自然灾害所需救灾支出、突发事件所需应急与抢险支出、以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支出,可以动用本级预备费。由相关牵头主管部门拟定初步资金安排方案,报分管副县长同意后,送县财政局核实,按程序报批。单笔支出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内的,报常务副县长批准;10万元以上的,经常务副县长审定后,报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500万元以上的,经常务副县长审定、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分别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委财经委员会研究批准。
3.严格超预算追加管理。在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制定新增当年支出的政策和措施,对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县长办公会等会议议决的支出事项,由县财政局在下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对于确需调整预算的,应当在预算调整方案中作出安排,分别提请县委财经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后执行。
4.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单位必须先有预算再申请采购,县财政局预算股根据用款计划安排和相关采购手续,将资金安排到申报单位,财政部门指标股室负责加强资金监管。
二、严格本级专项资金管理
5.年初预算已安排到单位到项目的专项支出,由相关主管部门按专项支出管理办法提出分配方案,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的,由单位根据项目进度情况报县财政局按程序核拨;50万元以上的,报分管副县长审定批准。预算计划中有明确审批权限的教育均衡发展经费、教育债务剥离利息支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县级配套、洞庭湖湘江专项整治、“厕所革命”、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资金及工业创新基金、文旅发展基金、岳州窑文化复兴基金、城市建设维护费、化解隐性债务及还本付息、重点工程建设等重大专项支出,按程序报批,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审定批准。对工业创新基金、文旅发展基金、岳州窑文化复兴基金等各类专项基金,按专项基金管理使用办法专款专用。
6.年初预算已安排到项目但需二次分配的专项资金,由相关县直单位出具专项资金使用报告和项目分配计划,县财政部门指标股室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经分管副职和局长审核后,报分管副县长审定、常务副县长批准。
7.对超过30万元的本级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加强跟踪管理,厘清专项资金的用途和去向,进行全面绩效评价,作出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
三、严格上级专项资金管理
8.上级下达专项资金中已明确用款单位的,由县财政局协同项目主管部门,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上级文件要求提出分配方案,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的,由县财政局根据项目进度情况审批后核拨,相关部门负责报告分管副县长;20万元-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报分管副县长审定批准;100万元以上的,经分管副县长审定后,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9.上级下达的有关农业产业、水利建设、生态环境、城乡建设等四类资金纳入整合使用范围,实行分类管理、集中使用,按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由县财政局协同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全县整合方案,报县政府审定后统筹用于支持县域重点项目和重点工作。对于不宜整合的上级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协同项目主管部门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上级文件要求提出分配方案,100万元以内(含100万元)的,报分管副县长审定批准;100万元以上的,经分管副县长审定后,报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10.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信息发布、条件审查、立项公示、项目建库及评审结果公示,监管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使用单位开展项目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送至县财政等相关部门。县财政局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提供的项目实施进度验收情况拨付专项资金。
四、严格财政资金出借管理
11.对确需出借的临时急需款项,严格限定借款对象、用途和期限。具体程序为:由借款预算单位向县财政局出具借款报告,经县财政局分管国库支付中心副局长和局长审核后,500万元以内(含500万元)的报常务副县长批准;500万元以上的报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由县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协议,明确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还款来源和违约责任,报预算股备案。借款必须在本年度内归还,对未及时归还借款的,由县财政局在借款预算单位的预算经费中扣回。
五、严格非税收入审批流程
12.非税收入解缴金库和财政专户后,县财政事务中心根据年度非税收入预期征收计划,按月核算收入实现情况,经财政事务中心和国库支付中心核对后,县财政局指标股室根据非税收入核对情况,分别录入单位预算内(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或预算外(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用款指标。
13.严格单位往来款项管理。县财政局要强化往来票据管理,严格往来资金审核,规范单位收支行为。各执收单位要认真甄别非税收入和往来款项,严禁将非税收入以往来款项名义存入财政专户,严禁从往来款项中直接发生办公费等支出。
六、严格预算执行监督和账户管理
14.全县各预算单位全部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保留一个基本账户(零余额账户),原实有账户全部撤销,账户资金余额缴存县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其他资金专户。
15.凡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或调剂专项资金以弥补单位经费不足的,占用的专项资金从该单位公用经费中予以等额扣减,下年度对该专项资金进行调减或取消。
16.除扶贫和救灾资金外,严禁将本单位经费预算拨付给其他单位(含村、社区)使用,一经发现,责令将经费收归县财政,并在下年度预算中扣减同等额度的预算资金。
七、严格结余资金管理
17.对预算单位当年没有使用完的本级财政预算指标一律收回,由县财政统筹安排。
18.上级专项结转资金,其资金管理办法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未作具体规定且连续结转2年(含2年)以上的一律收回,由县财政统筹安排。
八、严格预决算公开管理
19.除涉密部门和涉密信息外,各部门应在收到部门预决算批复后二十日内,在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本部门预决算情况。按照公开完整性的要求,应包含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财政拨款收支情况、预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政府采购情况、国有资产占用情况、绩效目标情况、绩效评价情况等内容;按照公开细化程度要求,应细化到支出功能分类项级科目,并按经济分类公开部门基本支出的款级科目;按照“三公”经费公开要求,应公开“三公”经费财政预决算总额、分项数额,并对“三公经费”增减变化的原因进行说明,细化说明国内公务接待批次、人数以及因公出国(境)团组数、人数。
20.各部门要对公开数据负责,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质询,认真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