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政办发〔2020〕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文星街道办事处,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湘阴县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湘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8日
湘阴县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实施方案
为培育和扶持县内小微企业创新和健康发展,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缓解企业“融资难、担保难”问题,较好满足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助保贷”业务基本情况
(一)业务涵义
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是政府与银行之间创新服务,实现政银企三方共赢、共同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创新融资模式。在小微企业提供部分担保的基础上,由小微企业缴纳一定比例的助保金和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的信贷业务。再由相关银行向“小微企业池”中的小微企业发放,“小微企业池”中的小微企业由政府助保贷服务管理机构和县农商行各自推荐,经共同审核后进入名录,作为“助保贷”业务目标企业。
(二)业务组织开展
县政府与湘阴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县农商行”)合作,由县政府首期出资500万元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县农商行据此放大10倍,信贷业务总量为5000万元,共同开展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
(三)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
银行的贷款对象须经政、银双方推荐、筛选进入“助保贷”业务“小微企业池”名录,重点以符合我县产业政策导向、成长性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且持续生产经营资金周转活动年限在1年(含)以上的小微工业企业为主。小微企业的划型标准需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相关规定。
(四)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
单户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0 万元,且不超过该企业实收资本的50%。贷款利率原则上在当期公布的LPR利率基础上上浮,上浮一般不超过200个基点(BP),最高不超过300个基点(BP);根据借款企业的信用评分、信用等级等情况,实行同等企业贷款差别化优惠利率,可一企一策。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同时可根据企业生产周期与实际情况予以灵活确定,但最长不超过3年。
(五)贷款用途
“助保贷”业务信贷资金仅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资金周转活动,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证券和期货等投资领域,以及其他权益性投资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六)贷款发放及还贷方式
县农商行确认贷款条件、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以及抵(质)押登记手续办理情况后,按照约定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3个工作日内由县农商行书面告知政府助保贷服务管理机构。企业还贷可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款或分次还款方式;循环贷款在额度有效期内随借随还、循环使用。
(七)风险缓释
“助保贷”借款企业须提供不低于贷款额度50%的、符合县农商行和风险补偿政策要求的抵(质)押或优质专业担保机构保证等担保方式;借款企业、企业主个人或其他第三方(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拥有完全产权的、产权清晰、交付使用年限在20年以内的居住用房地产(含普通商品住房、高档公寓、别墅)和商铺抵押;工业土地、标准厂房抵押和合格质押品质押,按银行押品的要求执行,或银行接受的存单(折)及凭证式国债质押为主;若为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业务应主要以政府背景的担保公司为主。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及配偶或主要股东须同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于借款人实际控制人为法人的,由实际控制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风险补偿金代偿比例+企业(不含企业保证金)不得低于100%,且企业风险缓释比例不低于50%。
(八)企业助保金缴纳
鉴于当前实际,为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明确2020年度县内各小微企业助保金缴纳暂不施行;今后若启动企业助保金缴纳,小微企业(贷款审批通过后)按照贷款金额5%的比例缴存至企业保证金账户,缴纳的保证金只对企业自身贷款要息进行担保。
二、风险管控与处置
(一)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当“助保贷”借款企业贷款逾期1 个月未还时,县农商行启动自行追偿程序(含诉讼),并将追偿方案书面送至助保贷服务管理机构;县农商行向借款企业提起诉讼后,企业偿还不足部分由合作银行向助保贷服务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使用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助保金贷款的函》(见附件6),提出补偿申请,助保贷服务管理机构进行审核,并报领导小组同意后,由政府风险补偿资金承担70%、合作银行承担30%的比例分摊,助保贷服务管理机构在县农商行提出代偿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代偿。
(二)政府风险补偿金追偿。在实施政府风险补偿金补偿后,县农商行继续向借款人追偿和执行担保的方式进行债务追偿,追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扣除追索费用、违约金后,按7:3的比例先偿还政府风险补偿金和合作银行债权。
(三)设立风险防控警戒线。根据“助保贷”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在不良贷款达到15%时,“助保贷”平台停止贷款。助保贷服务管理机构和县农商行共同对业务流程(见附件2)进行重检、完善,在县农商行对已发生的不良贷款必须继续履行追偿责任,不良率降到5%以下后,经助保贷服务管理机构和县农商行双方认同后重新开办业务。
(四)实施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以其帐户中的最高资金余额为限承担代偿义务,超出部分由县农商行自行承担。
三、管理与监督
(一)成立湘阴县小微企业助保贷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金融、工业工作副县长任副组长,县财政局、地方金融服务中心、工信局、高新区管委会、审计局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人民银行及合作银行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地方金融服务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县地方金融服务中心。
同时,设立湘阴县小微企业助保贷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助保贷服务管理机构”),由县地方金融服务中心安排1名分管副职和3名左右工作人员负责助保贷服务管理机构的日常管理:负责全县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的组织实施,协调、推动全县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的稳健发展及信贷风险处置;负责助保贷业务备案登记、银行“风险补偿基金”专户管理、风险代偿核实等日常工作。相关工作经费由“风险补偿基金”专户所获利息中予以列支,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开办经费由县财政统筹安排)。
(二)风险补偿金安排。对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所产生的风险损失,为县政府首批安排的500万元风险补偿金。此后将视“助保贷”业务运行情况,定期或逐年核定补充安排风险补偿金金额。
(三)合作银行及账户管理。与县农商行签署合作协议(见附件)后,由助保贷服务管理机构将风险补偿金一次性专户存入县农商行,如县农商行半年内未发生助保贷业务,视为自动放弃合作,合作协议废止,已存入的风险补偿金撤回。助保贷服务管理机构须在县农商行开设政府风险补偿金专用账户,账户性质均为保证金账户,采用受托运作、专户管理的方式进行封闭运行,风险补偿金和企业保证金仅用于贷款业务的代偿。除代偿外,账户内资金不得随意提取和支用。动用政府风险补偿金专户资金须经县小微企业助保贷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四)审查备案。县农商行依据信贷要求进行贷前调查、审查、审批后,向助保贷服务管理机构提交《助保金贷款业务推荐函》(见附件4)及相关资料,助保贷服务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报湘阴县地方金融服务中心和湘阴县小微企业助保贷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进行备案,再由助保贷服务管理机构出具《助保金贷款风险补偿备案通知书》(见附件5)。
(五)政府风险补偿金必须专款专用,凡出现弄虚作假、挪用资金等违法行为的,严肃处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县农商行要严格遵守业务操作流程,切实加强贷后管理,对潜在风险积极采取措施,保证贷款安全。在开展助保贷业务过程中,贷款业务未达到合作协议要求或未尽审核义务及弄虚作假等违反相关政策规定,造成损失的由县农商行负责,助保贷服务管理机构终止与其合作。
(七)助保贷政府风险补偿金滋生利息每年结算并上缴县财政。再由财政统筹划转为风险补偿金和补充助保金服务管理机构的业务经费。
(八)县农商行每月5日前向助保贷服务管理机构报送助保贷业务贷款月报表,每半年对助保贷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对每户借款企业经营情况进行分析,将评估情况向助保贷服务管理机构通报,并对潜在风险采取相应措施。
(九)恶意逃避债务导致政府补偿和银行贷款损失的贷款企业,助保贷服务管理机构和合作银行要及时追偿,并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负责人列入诚信黑名单,定期进行公布。
(十)当“助保贷”业务合作终止时,助保贷政府风险补偿金进入清算程序,具体由服务管理机构制定清算方案报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十一)本方案自2020年2月20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附件:1.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合作协议
2.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流程
3.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申请表
4.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推荐函
5.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风险代偿备案通知书
6.关于使用风险补偿金代偿××公司贷款的函
附件1:
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合作协议
甲方:湖南湘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湘阴县地方金融服务中心
根据《湘阴县开展中小微企业助保贷融资业务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甲方作为湘阴县的地方法人机构,乙方作为湘阴县“助保贷”风险补偿金管理机构,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作协议。
第一条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都可作为乙方提供小微企业风险补偿金池增信和甲方提供贷款企业。
第二条 甲乙双方共同审查确定可通过小企业风险补偿金池增信的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企业,指全部或任一借款企业,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时更新),甲方根据自己的操作规程审批并将《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推荐函》及相关资料报乙方备案,乙方接受备案视同同意甲方授信方案及相关合同的约定。
第三条 乙方以 湘阴县地方金融服务中心 名义开立专门账户,账户开户行为:湖南湘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星支行,用于由存放风险补偿金,金额为伍佰万元,账号 ,账户性质为保证金账户,按人行账户管理办法执行、实行封闭管理,不得与其他账户混用。除经双方确认为代偿及风险补偿金利息支取外,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其它任何理由使用风险补偿金账户中的款项。乙方违反本协议使用或导致使用风险补偿金账户内资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风险补偿资金存续期间至借款企业对甲方的最后一笔贷款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如“助保贷”业务继续开展,乙方应优先选择甲方为合作银行。
第五条 甲方信贷业务总量不超过风险补偿金池内实际到位的风险补偿金的拾倍。
第六条 乙方以风险补偿金代偿的范围为本协议项下甲方全部“助保贷”贷款债权本金及相应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乙方以风险补偿金账户余额为限承担代偿义务,超出部分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乙方应充分利用其自身的有利条件,对增信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甲方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银监会要求对贷款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贷款发放后,甲乙双方均有义务对贷款进行后期跟踪,任何一方获知借款企业出现违反借款用途、挪用贷款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可能等违约情况时,应尽快书面通知对方,并采取制止、挽救措施。
第九条 甲乙双方因业务需要邀请对方以专家身份参与有关项目的调查研究时,应邀方应予以必要的配合。
第十条 贷款到期前,借款企业发生危及甲方债权情形的,经双方共同认定借款企业已无法正常经营或通过努力将无法偿还甲方贷款的,乙方应在认定后拾个工作日内履行代偿责任,从风险补偿金账户直接向甲方支付相应款项。
第十一条 对于逾期贷款,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代偿通知后拾个工作日内,以风险补偿金就各笔贷款截至贷款到期日的逾期贷款本金以及截至风险补偿金扣收之日的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按70%的比例履行代偿责任。且乙方认可,在贷款逾期后风险补偿金扣收前,即使因借款企业清偿、甲方实现担保权利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逾期贷款部分收回,风险补偿金的代偿责任和代偿限额(即截至贷款到期日的逾期贷款本金以及截至风险补偿金扣收之日的利息乘以前述比例)并不因此减免,乙方仍应就尚未清偿的逾期贷款在代偿限额内进行代偿。如账户中风险补偿金余额不足,乙方应及时补足并主动划付相应金额至甲方。当乙方未及时全额履行代偿责任时,甲方有权从该账户直接扣收相应款项。根据“助保贷”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在不良贷款率达到(不良贷款额/贷款余额)15%时,“助保贷”平台停止贷款。甲方对于已发生的不良贷款必须继续履行追偿责任。当不良率降到5%以下后,经甲乙双方认同后,“助保贷”平台方可恢复贷款业务。
第十二条 甲方需要提起诉讼时,应事先书面告知乙方,在借款企业有财产可以执行的情况下,有权立即申请法院保全其财产,乙方对此予以协助。
第十三条 风险补偿金的代偿并不意味着相应消灭借款人的债务及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借款人仍应向乙方偿还该代偿部分债务,担保人仍应对该代偿部分债务履行担保责任。乙方可委托甲方向借款人、担保人追索及行使担保权利,乙方应提供必要的帮助。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在抵扣追索费用、违约金后,先偿还银行债权,剩余部分补回风险补偿金所承担的损失。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可指定相关部门或专人作为双方的直接沟通渠道,甲乙双方的分支机构或部门若有沟通的需要,可连同上述指定的部门或专人参与。
第十五条 甲方或乙方发生合并、分立、兼并、重组、变更、股份制改造、隶属关系变更等,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重大变动、住所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六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各方郑重承诺:各方签署与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内部组织文件的规定,且已获得有权机构及/或国家有权机关的批准。签署本协议的行为已取得合法授权。
第十八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湖南湘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乙方:湘阴县地方金融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流程
1.由湘阴县地方金融服务中心、高新区管委会、工信局、农商银行推荐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作为“助保贷” 申请企业。
2.小微企业向县农商行提出贷款申请,按照县农商行的相关规定填写《湘阴农村商业银行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申请表》(附件3),提交所需材料。
3.县农商行依据信贷要求进行贷前调查、审查、审批后向助保贷服务管理机构提交《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推荐函》(附件4)及相关资料。
4.助保贷服务管理机构联合高新区或工信局对贷款担保可行性进行风险把关后,报湘阴县地方金融服务中心和湘阴县小微企业助保贷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须经一名副组长或组长批准同意。
5.助保贷服务管理机构向县农商行出具《小微企业“助保贷”风险补偿备案通知书》(附件5)。
6.县农商行对企业借款的全套贷款资料进行审核,各项材料手续完备后,按照约定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3个工作日书面告知湘阴县地方金融服务中心。
7.借款企业按时缴纳利息及归还本金。
8.当企业出现危及县农商行债权的情形或出现逾期时,按照《湘阴县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合作协议》执行清偿追索。
附件3:
湘阴农村商业银行小微企业
“助保贷”业务申请表
致湖南湘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星支行
致湘阴县地方金融服务中心
一、企业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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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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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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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制公司 □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 □个体工商户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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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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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持续经营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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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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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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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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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经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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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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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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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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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职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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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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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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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场所性质 |
□自有 □租赁 租赁期限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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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评价 |
是否获得荣誉称号:□是,称号: ;颁发人: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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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授信 情况 |
他行授信额度: 他行授信余额: 湘阴农商行授信额度: 湘阴农商行授信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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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办理过“助保贷”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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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财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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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万元) |
总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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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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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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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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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万元) |
总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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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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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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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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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万元) |
总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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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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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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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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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主(实际控制人)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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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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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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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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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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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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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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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研究生及以上 □大学本科 □大专 □中专 □高中及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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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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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情况(如有)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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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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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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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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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请贷款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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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品种 |
□流动资金贷款 □银行承兑汇票 □法人账户透支 □贸易融资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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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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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期限 |
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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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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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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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缓释方式 |
□风险补偿金 |
□风险补偿金代偿/补偿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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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 |
拟缴纳保证金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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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 |
□普通商品住房 □高档公寓 □别墅 □商铺 □工业土地 □标准厂房 |
购买(建)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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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 |
□合格质押品,具体为 |
质物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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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机构 |
□政府背景担保机构 |
公司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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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保险 |
保险公司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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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 |
保证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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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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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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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交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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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交 资 料 |
(一)企业: □营业执照 □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材料 □公司章程或合伙经营协议 □借款人有权机构同意借款的决议书(如需) £近2年的年度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如有) □近12个月的主要结算银行账户的对账单 □借款用途证明材 □企业资产证明材料 □抵(质)押物清单、权属证书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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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主: □身份证明材料 □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配偶的相关材料 □抵(质)押物清单、权属证书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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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声明与保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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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款申请人声明与保证 1.本人保证上述所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意并授权贵行向有关方面查证。 2.在签署本申请表格之前已理解并同意《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合作协议》中约定的企业保证金缴纳、使用与返还的相关规则,以及借款人权利义务,充分了解了贵行“助保贷”业务的管理规定,并已充分理解根据该规定所办理业务的法律后果,在此基础上同意向贵行申请“助保贷”业务。 申请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二、抵(质)押物所有人声明与保证 本人完全理解抵(质)押行为的法律后果,并在此基础上同意将与借款申请人共同拥有的抵(质)押物用于向贵行申请“助保贷”业务的抵(质)押担保。 抵(质)押物所有人(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4:
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推荐函
湖南湘阴农村商业银行〔 〕 号
湘阴县地方金融服务中心:
根据 公司的申请,并经我行审批通过,同意给予该公司“助保贷”贷款人民币 万元,利率 期限 年,资金用途为: 。
放款计划:
还款计划:
担保情况:
请审核该笔贷款为企业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增信贷款。
特此致函。
附件:1.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申请表
2.贷款调查报告
3.相关资料复印件
湖南湘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5:
编号:
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风险代偿备案
通知书
湖南湘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小微企业“助保贷”合作协议》,经贵行推荐,我单位审核认为 (企业名称)贷款人民币 元符合纳入小微企业“助保贷”风险补偿金支持条件,同意将该笔贷款业务纳入风险补偿金代偿范围,如果发生贷款逾期,将由我中心按《小微企业“助保贷”合作协议》有关约定提供风险代偿支持。
湘阴县地方金融服务中心
年 月 日
附件6:
关于使用风险补偿金代偿 公司贷款的函
湘阴农商银行[ ] 号
湘阴县地方金融服务中心:
公司在我行办理“助保贷” 元,贷款合同编号为 ,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目前该笔贷款利息已经逾期 日。本金逾期 日 , 至 年 月 日,尚有 元(其中本金 元,利息 元)未偿还。现根据《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合作协议》,申请风险补偿金 (以风险补偿金实际扣收之日计算金额为准),用以代偿未偿还部分。请予以办理!
特此函商。
附件:借款企业“助保贷”追偿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湖南湘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