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政办发〔2017〕72号 关于印发《湘阴县集体土地上被拆迁房屋补偿面积和安置人口资格认定操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湘阴县政府   2017-09-22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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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金龙新区、漕溪港临港产业新区,横岭湖(青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鹅形山森林公园管理处,县直各单位:

《湘阴县集体土地上被拆迁房屋补偿面积和安置人口资格认定操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湘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2日

湘阴县集体土地上被拆迁房屋补偿面积和

安置人口资格认定操作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集体土地上被拆迁房屋补偿面积和安置人口资格认定工作(以下简称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岳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湘政函〔2014〕113号)等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县情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集体土地上被拆迁房屋补偿面积认定,是指集体土地上被拆迁的建(构)筑物、附属物的认定;所称安置人口资格认定,是指户口登记在拆迁范围村(社区)的居民补偿资格认定。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指导、协调、监督认定工作;县土地征收办负责组织实施认定工作;乡镇、村(社区)应当积极配合认定工作。

第四条  建立认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或委托县土地征收办主任负责召集,成员由县政府办、国土局、人社局、规划局、房产局、住建局、民政局、卫计局、公安局、司法局、监察局、城管局等部门和相关乡镇负责人组成,研究处理认定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第二章  房屋补偿面积认定

第五条  按下列条件对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面积进行认定:

(一)持有合法有效批准手续的房屋:

1、持有不动产权证的房屋,按不动产证登记的面积进行认定;

2、持有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按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面积进行认定;

3、持有合法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批准书(许可证)的房屋,按批准的所建房屋测绘面积进行认定;

4、持有其他建房有效手续的房屋,按审批的面积进行认定。

(二)被拆迁户主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辖区仅有唯一房屋(宅基地),可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进行认定。

(三)被行政机关撤销或人民法院裁定为无效证书的房屋,可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进行认定。

第六条  在拆迁范围的集体土地上有合法房屋,被拆迁人户口不在该范围的,房屋面积补偿参照第五条进行认定,但房屋所有权人及其家庭成员不享受拆迁安置。

第七条  凡《预征地公告》发布前的违章建筑自行拆除的,棚屋按80元/m2、土木结构房屋按120元/m2的标准给予拆除人工费补助;《预征地公告》发布后的违章建筑由县城管局牵头组织拆除。

第三章  安置人口资格认定

第八条  集体土地上被拆迁户安置人口资格认定的截止时间,以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发布时间为准。

第九条  安置人口是指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儿媳、入赘女婿、孙子(女)等。

第十条  集体土地上被拆迁房屋安置人口资格按下列条件予以认定:

(一)户籍一直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二)户籍因婚迁入(含再婚夫妇依法行使监护权的随迁未成年子女),且原户籍已注销,已成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三)被拆迁对象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配偶及依法行使监护权的未成年子女,在项目《预征地公告》发布之日前办理户籍迁入手续的;

(四)其他原因由外地农村迁入到本集体经济组织,且原户籍已注销,已享受和承担本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和义务的;

(五)原户籍在村(社区)的现役军人(现役军官、二级及以上士官除外)、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服刑人员;

有《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次的住房安置货币补助。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拆迁安置待遇。

(一)在集体土地上尚有住房未拆迁或还有宅基地的户主,及其共同生活居住的家庭成员;

(二)其夫家在集体土地上有房屋的外嫁女及其子女户籍未迁出且未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正常待遇的;

(三)在其他集体土地上有房屋,随婚嫁落户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及其子女,且未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正常待遇的;

(四)非家庭成员直系亲属迁入的;

(五)国家公职人员(含退休人员);

(六)有其他骗取拆迁安置待遇的。

第十二条  被拆迁对象主动申请将其他合法住房一并拆迁或退还宅基地的,经县土地征收办批准后,可在该征地项目拆迁中享受拆迁安置补助;参照国有土地房屋进行征收补偿的,不享受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补助。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进行调查认定,县土地征收办抽查核实。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履职、依法履职,县监察局负责对认定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