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0111/2023-2097957
- 统一登记号:XYDR-2023-01005
- 发布机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23-08-04
- 信息时效期: 2028-08-04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湘阴政办发〔2023〕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文星街道办事处,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湘阴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湘阴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质量强县,不断提升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县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等领域加强质量管理、提高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湘阴县县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县长质量奖)是县人民政府在质量领域设立的最高荣誉,旨在推广科学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促进质量管理创新,传播先进质量理念和质量价值观,激励引导全县不断提升质量,建设质量强县。
第三条 县长质量奖每2年评定一次。每次获奖组织不超过3个、个人不超过2人,达不到奖励条件可以空缺。
第四条 县长质量奖的评定遵循申请自愿、不收费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组织和个人自愿申报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开展评审工作。已经获得县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不得重复申报。获评县长质量奖的组织优先推荐参加岳阳市市长质量奖评选。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经县长授权,设立湘阴县县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主任由分管质量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政府办协管副主任和县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委员由2~3名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省市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以及县市场监管局、县工信局、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卫健局、县科技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粮食局、市生态环境局湘阴分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评委会主要职责是组织、推动、指导县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县长质量奖评审准则、实施细则和评审工作程序,研究决定县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提出奖励名单。
第六条 评委会办公室设县市场监管局,由县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评审办公室主要负责县长质量奖日常管理工作,起草县长质量奖评审准则、实施细则,受理申报材料,建立评审员专家库,发布评审公告、组织资料评审、现场评审、顾客满意度测评及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县长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简称申报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湘阴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经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从事产品生产、建筑水利交通工程、环境治理和服务业等各类组织);
(二)实施质量发展战略,坚持质量第一的发展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达到国内或省内领先水平,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等指标位居市内同行业领先地位;
(三)推广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实施首席质量官制度,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有所创新,并且成熟度高,具有推广价值;
(四)近3年内无生产安全、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第八条 申报县长质量奖的个人(以下简称申报个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对质量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具有卓有成效的质量管理理论研究水平或丰富的实践经验,对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创新以及质量发展事业作出突出贡献;
(三)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九条 县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主要依据湖南省地方标准《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质量奖评价准则》(DB43/T2517—2022),内容包括领导与质量、技术与创新、顾客与市场、经济与社会效益等。
第十条 为保证县长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不同行业评审工作的一致性,由评委会按照《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质量奖评价准则》(DB43/T2517—2022)要求,根据行业、企业类别,制定可量化的评审实施细则。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县长质量奖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和个人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市场(顾客)满意度测评、综合评价、审议和公示公开。
第十二条 每届县长质量奖评审前,由评委会办公室在县主要媒体和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本年度县长质量奖评审公告。
第十三条 符合申报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根据本年度县长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在规定时限内向评委会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申报材料不得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当予以注明。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对申报组织或个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初审,并征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意见,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向申报单位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评委会办公室成立材料评审组,对申报组织或个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报评委会办公室,评委会办公室根据评审标准和实施细则按得分高低提出现场评审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申报组织和个人,由评委会办公室反馈材料评审结果。
第十五条 评委会办公室成立现场评审组,依据现场评审准则对进入现场评审的申报组织和个人进行现场评审,并由现场评审组形成现场评审报告,现场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六条 对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进行市场(顾客)满意度指数测算,形成市场(顾客)满意度测评报告。
第十七条 评委会办公室对提交的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满意度测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按得分高低差额提出县长质量奖候选名单。
第十八条 评委会办公室召集评委会委员召开审定会议,对县长质量奖候选名单予以审议,等额投票产生县长质量奖获奖建议名单。
第十九条 评委会办公室将县长质量奖获奖建议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存在异议的组织或个人,经评委会办公室调查属实的,由评委会办公室提请评委会取消其获奖资格。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组织或个人,经评委会主任委员审核、县长审定同意后,由县人民政府发布公告。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对获得县长质量奖荣誉称号的组织给予每个10万元奖励,个人给予每人1万元奖励,并颁发奖牌、证书。
第二十一条 县长质量奖奖励资金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度县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县长质量奖的评审不向申报组织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县长质量奖获奖组织获得的资金主要用于表彰和激励获奖组织和个人,支持其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技术攻关、推动质量持续改进及人员素质提升等。
第七章 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可在组织和个人形象宣传中使用县长质量奖荣誉称号及标识,但需注明获奖年度,且不得将县长质量奖用于产品、服务的标识或者产品、服务的质量宣传,不得出售、出租奖牌、证书,或者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四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应不断追求卓越、创新实践、持续改进。获奖组织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发生重大变化的,获奖组织应当书面告知县市场监管局。
第二十五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发挥典型带动和示范引领作用。
第二十六条 县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职责,组织本地区、本领域获奖组织和个人开展质量管理交流推广活动。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县长质量奖的组织或个人,由评委会办公室调查核实后,提交评委会取消其获奖资格,提请县人民政府撤销其县长质量奖奖项,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组织或个人不得参加下两届县长质量奖的申报。
第二十八条 建立对获奖组织的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评委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有权及时了解获奖组织和个人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珍惜荣誉,不断进步。
第二十九条 获奖组织或个人在获奖后5年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委会办公室调查核实,提交评委会研究决定后,报请县人民政府撤销其县长质量奖奖项,并向社会公告:
(一)组织或个人所属组织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质量、环保、卫生等责任事故的;
(二)产品、工程、服务或环境质量不稳定,经县级及以上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
(三)产品、工程、服务或环境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有关方面和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四)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五)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六)不能履行向社会推广、分享其质量工作经验和成果的义务,典型示范作用不能充分体现的;
(七)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三十条 承担县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工作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商业和技术秘密;要严于律己,公正廉明,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第三十一条 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人员,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县长质量奖评审存在问题的,可以向评委会办公室投诉举报,评委会办公室按照规定进行调查核实。
第三十三条 参与县长质量奖评选表彰的人员与申报组织或申报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评委会办公室对回避情况进行监督,对未能主动提出回避的人员可以提出回避建议。
第三十四条 接受县长质量奖评审的申报组织和个人,对现场评审人员和参与评审的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纪律作风进行评价,并反馈评委会办公室。
第三十五条 申报组织和个人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参与县长质量奖评选表彰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当保守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九章 异议处理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县长质量奖评选表彰有异议的,可以向评委会办公室提出,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第三十七条 评委会办公室应当将异议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方,并向评委会报告。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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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湘阴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2023-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