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0111/2020-1786349
  • 统一登记号:XYDR—2020—01001
  • 发布机构:湘阴县人民政府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20-05-21
  • 信息时效期: 2025-05-2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湘阴政办发〔2020〕28号
关于印发《湘阴县促进旅游要素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来源:湘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05-21 14:49
浏览量:1 | | | |

XYDR—2020—01001

湘阴政办发〔2020〕2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文星街道办事处,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湘阴县促进旅游要素发展奖励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1日

湘阴县促进旅游要素发展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县旅游产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关于加快推进文化旅游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岳发〔2019〕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工商注册和税收归属我县,在县域范围内开展旅游投资、开发、管理、运营以及在县内外宣传、策划和推介湘阴旅游,且经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部门核实认可,达到和满足相关条件的;县外旅行社宣传、策划和推介湘阴旅游,组织县外客源来湘阴旅游,并经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部门核实认可,达到和满足相关条件的。

第二章  旅游项目创建奖励

第三条  鼓励县内景区申报国家A级景区。获评国家3A、4A、5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实行一次性奖励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获评全国工业旅游、农业旅游示范点称号景区的,奖励50万元;获评全国生态旅游示范区称号的景区,奖励50万元;获评省级旅游度假区称号的,奖励50万元;获评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称号的,奖励100万元。

第四条  鼓励乡村旅游景区创建。获评省旅游名镇、名村称号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获评四星、五星级乡村旅游区(点)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获评银宿、金宿等民宿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

第五条  鼓励饭店申报高星级饭店。获取三星级饭店批文,并按标准管理和服务的,奖励6万元,如连续三年复核达标的,另奖励4万元;获取四星级饭店批文,并按标准管理和服务的,奖励30万元,如连续三年复核达标的,另奖励20万元;获取五星级饭店批文,并按标准管理和服务的,奖励70万元,如连续三年复核达标的,另奖励30万元。

第六条  鼓励新业态发展。获评国家级特色小镇、田园综合体、现代农业庄园和各类旅游产业融合示范基地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按照省级标准建设自驾车露营地并实质运营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按照省级、国家级标准建设和运营的研学基地,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20万元。

第三章  旅游企业经营管理奖励

第七条  鼓励旅行社“地接”。县内注册旅行社年“地接”一日游达10000人次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超过的按0.3万元/1000人次的标准进行奖励。年接待“过夜游”游客3000人次以上6000人次(含)以下的,按10元/人次的标准进行奖励,年接待游客达6000人次以上7000人次(含)以下的,按11元/人次的标准进行奖励;年接待游客达7000人次以上8000人次(含)以下的,按12元/人次标准进行奖励。以此类推,最高奖励标准不超过20元/人次。

县外旅行社组团来湘阴无地接,年输送“一日游”游客达到10000人次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超过的按0.3万元/1000人次的标准进行奖励;年输送“过夜游”游客达到3000人次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上述游客人次均以旅行社确认书和景区电子档案及备案资料为准。

第八条  鼓励入境游。县内旅行社年接待境外过夜游客(含港、澳、台)在500人次以上600人次(含)以下的,奖励2.5万元;境外过夜游客达600人次以上700人(含)次以下的,按60元/人次的标准进行奖励;700人次以上800人次(含)以下的,按70元/人次的标准进行奖励。以此类推,最高奖励标准不超过100元/人次。

县外旅行社组团境外游客(含港、澳、台)来湘阴旅游无地接,过夜游客全年达到1000人次以上1100人次(含)以下的,奖励5万元;1100人次以上1200人次(含)以下的,按60元/人次的标准进行奖励;1200人次以上1300人次(含)以下,按70元/人次的标准进行奖励。以此类推,最高奖励标准不超过100元/人次。

第九条  鼓励旅行社设计和营销湘阴旅游线路。旅行社设计的旅游线路,须报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部门备案认可,经大力宣传和推介,年组织来湘阴的游客在10万人次以上的,给予该旅行社3-5万元旅游线路设计奖励。

第十条  鼓励县内旅行社创优。县内注册的旅行社进入全省100强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进入全省10强或全国100强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省“优秀旅行社”称号(或同等级别称号)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依法获取导游证。受聘于县内旅行社、在本县服务满一年的导游获得国家级金牌导游员称号(或同等级别称号)的,分别奖励该旅行社和个人1万元、3万元;获得省级金牌导游员称号的,分别奖励该旅行社和个人0.5万元、1万元;获得市级金牌导游员称号(或同等级别称号)的,分别奖励该旅行社和个人0.3万元、0.5万元;取得初级、中级、高级、特级导游证,分别奖励个人0.2万元、0.3万元、0.5万元、1万元。

第十二条  经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和商务粮食部门组织、评定为旅游定点接待餐馆并规范运营一年以上的,且接待能力达到100人/次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3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开通车船旅游专线。开通县外直达县内旅游景区合法旅游专线直通车或游轮线路,其车、船身统一喷印湘阴旅游主体宣传内容,无旅游交通安全责任事故,每条专线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申请本文件奖励的旅游服务企业应建立智慧旅游系统。对建立大数据应用运行平台、旅游宣传营销平台、旅游智慧服务平台、旅游认证监管平台的国家级和省级旅游度假区、A级旅游景区、4星级以上宾馆等旅游企业,经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部门认定,按投入资金的10%进行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五条  经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部门审定且大数据支撑年内游客接待量分别超过10万人次、30万人次、50万人次,游客满意率在95%以上,一年内无重大投诉和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的各类旅游接待场所,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

第十六条  旅游企业在县内按相关标准建设运营,并获得相关的批文和挂牌后,在有效期内,经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部门认定,给予企业适当奖励。

第四章  旅游商品及商品店开发奖励

第十七条  鼓励县内旅游企业开发地方特色商品,对开发并生产附加值高、市场份额大、工艺精致、携带便利、游客喜爱、影响力大的旅游商品的企业,经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部门认定,给予其3-5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省级旅游商品金、银、铜奖的旅游商品,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级旅游商品金、银、铜奖的旅游商品,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

第十八条  鼓励开设适应旅游发展需求和规划的旅游特色商品店,经省文化和旅游部门认定挂牌,获得旅游商品推荐店和示范店的,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的奖励。

第五章  旅游宣传营销奖励

第十九条  鼓励县内旅游企业通过县外高速公路、大城市、机场、车站等户外大型宣传广告牌,以及通过机场、车站、地铁、广场等人流密集场所平面广告或电子广告等传媒,宣传推介湘阴旅游,经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部门审定认可的,给予相关旅游企业广告年总费用10%的补助,最高年补助不超过5万元。

第二十条  鼓励旅游企业拓宽客源市场。经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部门审定,到客源市场参加国家、省、市旅游推介会的,补助直接参展费用的20%;自行组织参加国家、省、市旅游推介会的,补助直接参展费用的30%;经县委、县政府审批同意后,举办国家、省、市、县旅游节会活动的,按一事一议予以补助。

第六章  农旅融合工作奖励

第二十一条  鼓励推进农旅融合工作,符合条件的,县政府按一事一议予以补助,给予适当支持和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