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0111/2020-1786328
  • 统一登记号:XYDR-2020-01006
  • 发布机构:湘阴县人民政府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20-11-09
  • 信息时效期: 2025-10-08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湘阴政办发〔2020〕52号
关于印发《湘阴县县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来源:湘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1-09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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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YDR-2020-01006

湘阴政办发〔2020〕52号

县属各国有企业:

《湘阴县县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湘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9日


湘阴县县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县县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切实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维护出资人、国有企业及权属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湘阴县县属国有企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湘阴财国资〔2019〕19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县属国有企业指由湘阴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国有资产服务中心监管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及其重要子企业。

本制度所称重要子企业指由集团公司出资设立,并对集团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独资企业、独资公司、控股公司或通过其他方式能够实施有效控制的子企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县属国有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融资,为他人提供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其他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重大事项。

本制度未涉及的其他须报县国有资产服务中心批准(备案)的重大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县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重大事项分为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报告事项是指须县国有资产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的事项,其中特别重大事项需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第五条 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应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上报。上报文件主要包括:

(一)重大事项的请示或报告;

(二)董事会决议;

(三)上报事项有关审计、评估等情况的材料及说明;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

第六条 以下事项为特别重大事项,应当经县国有资产服务中心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在7个工作日内批准:

(一)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申请破产;

(二)企业的运营方案以及年度经营方案、化债方案、发展方案;

(三)企业薪酬管理和绩效考核方案;

(四)出资设立子企业、追加投资、收购兼并、注资参股、股权转换等;从事证券买卖、期货交易、外汇买卖、委托理财等高风险投资业务等;

(五)发行债券、股票、中期票据,信托以及用于资本性投入的直接或间接融资等;

(六)国有产(股)权转让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

(七)企业存货非正常损失、固定资产毁损报废、应收款项报损及投资损失等不良资产核销,价值在50万元以上;

(八)企业自营性项目单项投资在400万元以上的建筑安装工程、200万元以上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100万元以上的勘测设计及监理等服务事宜;

(九)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

(十)捐赠单笔达到1万元以上、年度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

(十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出国出境;

(十二)企业购置公务用车;

(十三)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十四)依照法律、法规、县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以下事项为报告事项,应当经县国有资产服务中心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企业董事会及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二)企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三)企业岗位设置方案和人员定员方案;

(四)企业年度用工计划方案;

(五)企业存货盘亏、固定资产毁损报废、应收款项报损及投资损失等不良资产核销,价值在5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下;

(六)企业自营性项目单项投资在100万以上400万元(含)以下的建筑安装工程、100万以上200万元(含)以下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50万以上100万元(含)以下的勘测设计及监理等服务事宜;

(七)捐赠单笔达到1万元以上、年度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

(八)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有较大影响的决策事项。

第八条 以下事项为备案事项,应当在作出决策、事件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县国有资产服务中心进行报备:

(一)企业中层负责人员以及子公司领导人员任免;

(二)企业财务各项报告,包括: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决算及其报告、财务内部审计及其审计报告,固定资产台账管理等;

(三)企业存货盘亏、固定资产毁损报废、应收款项报损、投资损失等不良资产核销,价值在5万元(含)以下;

(四)企业自营性项目单项投资在100万(含)以下的建筑安装工程、100万(含)以下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50万(含)以下的勘测设计及监理等服务事宜;

(五)经批准的企业年度经营方案、年度发展方案、化债方案落实情况等;

(六)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目标考核情况;

(七)发生重大法律诉讼、安全生产事故、企业重要工作人员涉嫌经济或刑事犯罪及其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八)其他应当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备的情形。

第九条 国有企业董事会依法负责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县国有资产服务中心对国有企业重大事项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并对国有企业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合规性审核或合理性审核。

合规性审核主要审核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是否符合全县国有资产布局与国有企业结构调整规划、是否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是否符合本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其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

合理性审核即在合规性审核的基础上对国有企业重大事项进行可行性审核。

第十一条 对于不按本规定报告企业重大事项的,或故意漏报、瞒报重大事项的国有企业,由县国有资产服务中心责令改正,并提请县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审核、审批机关未按时回复的,视作已审核或已批准。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国有资产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