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0111/2020-1777317
  • 统一登记号:XYDR-2020-01003
  • 发布机构:县商务粮食局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20-10-20
  • 信息时效期: 2022-10-19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湘阴政办发〔2020〕47号
关于印发《湘阴县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湘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0-20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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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YDR-2020-01003

湘阴政办发〔2020〕4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文星街道办事处,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湘阴县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0日

湘阴县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我县现代服务业发展水平,推动服务业转型升级,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69号)等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扶持对象包括文化旅游、现代金融、现代物流、电子商务、总部经济、美食餐饮、商贸外贸、数字经济、健康养老、社区服务等十大重点领域社会投资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和项目。

第三条  扶持原则

(一)本办法扶持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和项目,必须进入我县规模以上法人商贸企业或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名录库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纳入县域统计范围。

(二)本办法扶持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必须是在我县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

(三)符合本扶持办法的对象按照时间上不追溯、同类别从优从高不重复计算的原则享受扶持政策。如在本办法出台前已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含“一事一议”)的企业和项目,不再按本办法予以扶持。

第四条  本办法扶持资金从县级相关产业奖励资金中列支,或从上级相关产业资金中整合,由县级财政承担。

 

第二章  重大项目“一事一议”支持

第五条  对世界500强、中国100强、民营100强、行业10强等四类企业在湘阴新设和新增的服务业重点项目,首期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不含购地款,下同)在2亿元以上的总部大楼、商务楼宇、城市综合体、特色商业街、品牌宾馆酒店、文化旅游(不带房地产开发)、教育医疗、健康养老(不带房地产开发)、数字经济、物流园区、电商园区项目,以及首期实际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旅游带地产、康养带地产项目,且旅游、康养部分投资占比60%以上的重大产业项目,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文件的前提下,由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对其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予以支持。

 

第三章  投资建设奖励

第六条  文化旅游

(一)旅游景区景点建设

1.固定资产一次性投入5000万元以上(不包括土地价款)的旅游项目,自开业之日起2年内,根据企业实际投入总额和运营实际,由县财政从本级公共财政预算收入中安排专项资金奖励给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后3年奖励此标准的一半。

2.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不包括土地价款)的旅游重点项目(含康养地产)且符合法定划拨范围的,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地,优先配套该项目基础设施(包括进入景区的外部道路、电力、供水、排污、邮电、通讯、公交等),并在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方面享受一般工业企业同等政策。

3.对重点旅游项目亩均投资强度在100万元(含,下同)或投资总额3亿元以上的,比照土地出让金县级留成部分除成本外的溢价部分的30%奖励项目单位;亩均投资强度在200万元或投资总额5亿元以上的,比照土地出让金县级留成部分除成本外的溢价部分的40%奖励项目单位;亩均投资强度在300万元或投资总额10亿元以上的,比照土地出让金县级留成部分除成本外的溢价部分的50%奖励项目单位。奖励资金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研发投入和市场开拓等。

4.凡被认定为新投资的景区景点免收所涉行政性规费县级收取部分。

(二)文体场所设施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群众文化、体育、艺术、图书、博物、非遗传习、演艺、电影等文体场所设施,且社会资本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在项目开放经营的当年,按社会资本实际固定投资额的3%一次性给予社会投资主体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现代金融

各商业银行在湘阴新设分支机构,以及依法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信用担保机构、风险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互联网金融机构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属于法人金融机构的则在投入经营的当年,按其注册实收资本的5%一次性给予投资主体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在县内新设营业服务平台的待其正式运营后,连续两年返还其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总额的10%。

第八条  现代物流

(一)凡新建三层以上或单体高度15米以上,总面积达到3万平方米以上的标准物流仓库,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当年,根据其仓储实际使用面积,按2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给予投资主体奖励。

(二)对新建储藏通风库、机械冷库和气调储藏库等仓储保鲜设施的,按不超过总投资的1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三)对注册地在湘阴且首次获评或复核通过的国家三星、四星冷链物流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

第九条  电子商务

(一)电商园区建设。对实际运营一年以上、网络零售额300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电商基础设施配套及功能业态基本完善且整体使用率达到60%以上的电商产业园,按其软硬件设施设备等实际投资额的30%一次性给予投资运营主体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电子交易平台建设。县内企业建立独立电子交易平台(如电商平台、第三方物流平台、智能仓储配送平台、集中展示平台等)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且实际投资额(不含人力资本投入)50万元以上,按实际投资额(不含人力资本投入)的5%一次性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总部经济

(一)对经认定的总部经济企业,根据其实际贡献和办公需要,在县总部经济大楼提供200平方米以内5年免费的办公用房,或对其在县内购买商业地产作为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或自建总部办公楼的,在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当年,按50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建筑安装类总部经济企业按《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湘阴政办发〔2019〕15号)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美食餐饮

(一)凡新建营业面积600平方米以上、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省级品牌示范餐饮企业,按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鼓励住宿餐饮企业发展预订平台、中央厨房、餐饮配送等传统产业升级的配套设施和服务体系,经认定后,给予一次性补助不超过10万元。

(三)对验收合格的前100家湘阴面馆标准化门店每家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

第十二条  商贸外贸

(一)商务楼宇建设。新建单体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纯商务楼宇,或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且商务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性楼宇,在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当年,对其实际商业、商务使用面积分别按30元/平方米、5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给予投资主体奖励。

(二)城市综合体建设。新建商业、商务总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综合体,在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当年,对其实际商业、商务使用面积分别按30元/平方米、6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给予投资主体奖励。

(三)特色商业街建设。凡经申报备案,新建或改建长度300米以上、营业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特色商业街(特色美食街、商业步行街、休闲娱乐街、历史文化街、古玩艺术街、电子产品街、书刊音像街等,不含专业市场、商场),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且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3年内经营户入驻率80%以上、工商税务登记率95%以上的,对其实际经营面积按3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给予投资主体奖励。

(四)品牌市场建设。凡新建或整体改造提质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专业或综合性市场,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经营管理规范,配套设施完善,且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1年内经营户入驻率60%以上,一次性给予投资主体100万元奖励。

(五)对入驻新建城市综合体(商业商务使用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新建商务楼宇(商务使用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新建或改建特色商业街(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新建或整体改造提质专业市场(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经营户,按5元/平方米·月给予补助,补助期3年,按年度结算。

第十三条  数字经济

(一)对数字经济产业投资亿元以上的重点企业落地我县,实际到位资本金达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落地企业正式运营后第1年至第3年,每年分别按照不超过实际纳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40%、20%给予补助。在我县设立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发中心或重点实验室,按《湘阴县科技创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湘阴政办发〔2017〕87号)给予奖励扶持。

(二)重点培育智能制造单元、智能生产线、智能车间、智能工厂等示范应用工程,按实际投资额(含设备、软件、通信资费)的2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支持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智能制造等领域的新技术、新应用、新业态试点推广应用,对首个形成规模商用的数字化应用项目,按实际投资额(含设备、软件、通信资费)的2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对企业智能化技术和工业互联网改造项目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指厂房和设备)达2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投资生产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项目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指厂房和设备)达2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四条  健康养老

(一)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并取得设立许可证等相关资格证书的,按核定的实际投入使用床位数给予每床一次性2000元的补助。改扩建养老服务机构经行业主管部门验收达到建设标准的,按核定的实际投入使用床位数给予每床一次性1000元的补助。

(二)根据《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岳政发〔2014〕5号)文件相关规定,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并取得设立许可证等相关资格证书的,每收住一名县域内60岁以上的老人,按50元/人·月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

第十五条  社区服务

社会中介组织、家政服务等企业建立并利用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信息化投资不低于50万元),参与社区服务、家政服务且经营管理规范的,经验收合格,按其实际信息化建设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四章  发展贡献奖励

第十六条  文化旅游

(一)旅游景区景点经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部门审定,且大数据支撑年内游客接待量分别超过10万人次、30万人次、50万人次,游客满意率在95%以上,一年内无重大投诉和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的各类旅游接待场所,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

(二)经国家、省、市旅游主管部门组织或参与评定的旅游产业融合示范品牌(包含文化旅游、乡村旅游、红色旅游、康养旅游、工业旅游、森林旅游、体育旅游、研学旅游、自驾车房车营地等),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4万元、1万元。

(三)凡引进或加盟中国饭店协会排名前五十的品牌连锁酒店入驻湘阴,床位数分别达到100-200个、200个以上的酒店,分别予以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四)凡获评国家3A、4A、5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实行一次性奖励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获评全国工业旅游、农业旅游示范点称号的景区,奖励50万元;获评全国生态旅游示范区称号的景区,奖励50万元;获评省级旅游度假区称号的,奖励50万元;获评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称号的,奖励100万元。

(五)对获取三星级饭店批文,并按标准管理和服务的,奖励6万元,如连续三年复核达标的,另奖励4万元;获取四星级饭店批文,并按标准管理和服务的,奖励30万元,如连续三年复核达标的,另奖励20万元;获取五星级饭店批文,并按标准管理和服务的,奖励70万元,如连续三年复核达标的,另奖励30万元。

(六)县内注册的旅行社进入全省100强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进入全省10强或全国100强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省“优秀旅行社”称号(或同等级别称号)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七)县内注册旅行社年“地接”一日游达10000人次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超过的按0.3万元/1000人次的标准进行奖励。年接待“过夜游”游客3000人次以上6000人次(含)以下的,按10元/人次的标准进行奖励,年接待游客达6000人次以上7000人次(含)以下的,按11元/人次的标准进行奖励;年接待游客达7000人次以上8000人次(含)以下的,按12元/人次标准进行奖励。以此类推,最高奖励标准不超过20元/人次。

(八)其他旅游项目创建、企业经营、商品开发、宣传营销等要素奖励按照《湘阴县促进旅游要素发展奖励办法》(湘阴政办发〔2020〕28号)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现代金融

(一)凡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科创板成功上市的,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在湖南股权交易所标准板成功挂牌的,一次性补助30万元。

(二)县内上市后备企业通过首发和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债券等方式在资本市场融资和再融资,80%以上募集资金投资本县的,按投资金额分档累进计算对企业进行补助:投资1亿元(含)—6亿元的部分,按万分之六补助;6亿元(含)—10亿元的部分,按万分之四补助;10亿元(含)以上的部分,按万分之二补助。

(三)企业异地“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入本县并在本县投资的,可视同首发上市享受上述上市奖励和募集资金投资补助政策。

第十八条  现代物流

(一)营业收入首次突破0.5亿元、1亿元、3亿元及以上的物流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二)按照国家中物联《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或国资委《中国交通物流企业评估和评价办法》,首次被评为国家4A、5A级的物流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

第十九条  电子商务

按照《湘阴县电商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湘阴政办发〔2020〕11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总部经济

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从在湘阴注册的当年起,按照《湘阴县强力推进强园兴工加快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湘阴发〔2019〕2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美食餐饮

(一)凡经营管理规范的新开业品牌示范餐饮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的三个年度内,年度营业额达到600万元(含)以上的当年,一次性奖励经营单位5万元。

(二)对年度营业额达到1200万元(含)以上的品牌餐饮企业,当年度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二十二条  商贸外贸

(一)现代商贸。凡经营管理规范,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开业品牌零售商场(超市)、大型商业综合体或市场,开业经营当年一次性给予经营管理单位10万元奖励,奖励三年。

(二)对外贸易

1.在本县注册的生产型外贸企业,按其年度进出口额(海关数据)每100万美元奖励1万元,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外贸额“破零”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3.对县内企业参加境内外展(博)览会活动给予9平方米标准展(摊)位费补贴(境内最高限额1.5万元,境外最高限额3.5万元);40-50%的展品运输费补贴(境内最高限额0.5万元,境外最高限额1万元);50%的人员交通费补贴(最高限额2000元-1万元不等)。同一企业同次项目已获得省、市财政或其他资金足额补贴的,不再给予补贴;没有足额补贴的,按标准补贴,最高可补贴不足部分。具体补贴办法按县财政局、贸促会《湘阴县贸易促进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湘阴财企〔2020〕8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数字经济

(一)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智能制造示范企业(车间)、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企业奖励20万元;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智能制造示范企业(车间)、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企业奖励10万元;对通过省工信厅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省工信厅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二)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荣誉称号的数字经济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数字经济企业建设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对获得国家、省级认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二十四条  健康服务

凡经营管理规范,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高端健康服务企业(包括健康检查、健康疗养、健康运动、二甲以上医院等,不包含诊所、药店),开业经营当年一次性给予经营管理单位10万元奖励。

第二十五条  社区服务

支持物业服务、婴幼儿看护、护理、家电维修等居民和家庭服务业连锁化、规模化、规范化、品牌化发展,对达到条件且录入我县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名录库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第五章  企业或产品品牌奖励

第二十六条

(一)对新核准注册地理标志商标的注册人,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对新核准注册马德里国际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

(三)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申请人,每件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四)企业新获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的,分别按3万元/个、5万元/个、10万元/个的标准进行奖励。新获省部级名牌农产品、省级以上博览会金奖、袁隆平奖和省级名特优农产品的,按2万元/个的标准进行奖励。

(五)新获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分别按10万元/个、5万元/个、3万元/个的标准进行奖励。

(六)新获国家四、五星级休闲农庄的,分别按3万元/个、5万元/个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新获省级四、五星级休闲农庄的,分别按2万元/个、3万元/个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新增田园综合体、特色旅游小镇的,按50万元/个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上述扶持奖励条件的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年不予扶持奖励:

(一)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未按要求获得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化(许可证)企业(三级及以上)认证的;

(二)恶意欠薪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未依法纳税的;

(四)有征信不良记录的;

(五)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扶持奖励的对象必须是“四上”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及房地产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扶持奖励对象,须在规定时限内向县对口管理部门申报,由对口管理部门统一向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由领导小组组织审核,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给予奖励兑现。申请扶持奖励对象必须保证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行为或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将取消或收回扶持奖励资金,同时三年内不再将其列入扶持奖励范围。

第二十九条  奖励对象同类奖励政策不可重复享受,年享受最高奖励资金不超过300万元。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商务粮食局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