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0111/2020-1753136
  • 统一登记号:XYDR-2020-01004
  • 发布机构:湘阴县人民政府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20-07-24
  • 信息时效期: 2021-07-24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湘阴政办发〔2020〕35号
关于印发《湘阴县对引进人才给予购房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湘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07-30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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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YDR-2020-01004

湘阴政办发〔2020〕3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文星街道办事处,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湘阴县对引进人才给予购房补助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4日

湘阴县对引进人才给予购房补助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人才强县工程,切实解决引进人才住房保障问题,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来我县就业创业,根据岳阳市《巴陵人才工程实施方案》、《湘阴县引进科技人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湘阴政发〔2017〕87号)、《湘阴县引进科技人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湘阴政办发〔2018〕14号)和《湘阴县促进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实施意见》(湘阴政发〔2018〕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人才购房补助对象包括:

(一)高层次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博士研究生人才,具体认定标准按照《湘阴县引进科技人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文件执行。

(二)青年人才:非湘阴籍硕士研究生、本科、大专毕业生,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人才;近3年内按人才政策引进招录且在我县连续缴纳12个月社保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湘阴籍应届或3年内往届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且在湘阴企事业单位就业并连续缴纳12个月社保的青年人才。

(三)创业人才:非湘阴籍在湘阴县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创业人才。

上述补助对象在本办法正式发布实施之日后,因故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再重新签订合同的,不享受补助。

第三条 对高层次人才奖励住房居住权。对全职引进的领军人才提供240平方米左右的高档住宅居住权或依法提供一处高档住宅建设用地;对拔尖人才提供150平方米左右的全装修房屋居住权。

第四条 对高层次人才购房给予补助。对全职引进的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及博士研究生,放弃高档住宅居住权奖励后,在本县首次购房的,分别给予100万、50万、20万、10万元购房补助;第二次购房的,按购房合同总价款2%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首次购房补助自购房契税缴纳之日起计算,分5年补助到位;第二次购房补助自购房契税缴纳之日起3个月内补助到位。

第五条 对青年人才购房给予补助。对全职引进的硕士研究生首次在本县购房的给予5万元补助,第二次购房的按购房合同总价款2%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对非湘阴籍具有大学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人才,3年内按人才政策引进招录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湘阴籍应届或3年内往届大学毕业生且在湘阴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并连续缴纳12个月社保的青年人才,首次购房的按购房合同总价款3%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第二次购房的按购房合同总价款2%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购房补助自购房契税缴纳之日起3个月内补助到位。

第六条 对非湘阴籍在湘阴县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创业人才,首次购房按购房合同总价款3%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第二次购房按购房合同总价款2%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购房补助自购房契税缴纳之日起3个月内补助到位。

第七条 补助程序

购房补助由县住建局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受理,按时集中审批。具体流程如下:

(一)申报。申请人将购房补助领取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送至县住建局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

(二)审定。县住建局会同县财政、人社等部门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提出拟补助对象名单、补助标准和补助金额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定。

(三)公示。将拟补助对象名单、补助标准和补助金额在县级媒体或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的,由县财政局每季度集中将购房补助款按规定拨付至个人账户。

第八条 住房补助申报材料

1.全职引进的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博士研究生人才申请购房补助时,应当按照湘阴政办发〔2018〕14号文件规定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并提供政策实施期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契税完税证明、不动产登记信息等资料。

2.全职引进的硕士研究生人才申请购房补助时,应提供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证书、政策实施期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契税完税证明、不动产登记信息等资料。

3.非湘阴籍具有大学学历人才、创业人才申请购房补助时,应提供户籍证明、大学学历证书(创业人才可不提供)、工商登记证书、政策实施期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契税完税证明、不动产登记信息等资料。

4.湘阴籍应届或3年内往届大学生人才和按人才政策引进招录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请购房补助时,应提供本办法实施期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户籍资料、本科毕业证书、社保缴纳证明(已缴纳12个月的社保证明)、与机关企事业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购房发票、契税完税证明、不动产登记信息等资料。

第九条 引进人才购房补助资金由县财政部门统筹,根据发放需求依程序纳入财政预算,确保足额及时发放。

第十条 县财政局要会同县审计、住建、人社等部门,加强对引进人才购房补助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购房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补助资金外,要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并列入诚信“黑名单”,实行失信联合惩戒。对国家公职人员在人才购房补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严肃追责问责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试行一年。本办法与我县现行有关政策有交叉重复的,按照“时间从新、标准从高、补助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湘阴县引进科技人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湘阴政发〔2017〕87号)和《湘阴县引进科技人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湘阴政办发〔2018〕14号)文件继续有效。